作者fu1ler (nowhere)
看板Disabled
标题Re: [问题] 身心障碍津贴的问题....
时间Sat Jun 7 08:10:08 2008
※ 引述《wsderfgt (追梦男)》之铭言:
: ※ 引述《vernana ( )》之铭言:
: : 1.未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补助或津贴(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敬老津贴、老农津贴、
: : 公私立机构补助费…)者。
: : 2.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达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2.5倍且未获安置於社会福利机构。
: :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价证券及投资超过一定金额不得申领:
: : 1人200万、2人225万、3人250万、4人275 万、5人300 万......﹝以下类推﹞。
: 这一条我们3口...没超过250万
: : 4.户内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价值未超过新台币陆佰伍拾万元者。
: 不过这点...房屋跟土地都在我爸的名下
: 所以我一直不懂为何我分户出去就可通过申请....
: 是将我们家土地及房屋价值平分3人...
: 我把我的份分出去...故我弟就通过申请了?
: : 因为你分户出去 你的薪资和财产就不列入计算 自然就达到标准罗
: : 至於结婚 如果你老婆薪资高和财产多 也会受影响
: : 没有同户的话 应该是没有影响的
: : 我记得只有台北的条件比较宽 可以不用看所得还是财产吧?(不太确定)
: : 其他县市的规定略有不同 不过皆大同小异
中低收入户的身心障碍生活补助的核准条件如板友所列,主要有三项
不过要计算之前,得先了解所规定的「家庭」人口计算方式
通常应计算人口除申请人以外,依社会救助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
一、配偶。
二、一亲等之直系血亲。
三、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
但依县市规定不同,其实也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还是要依当地规定为主
原则上你家在分户前应计人口为三人,分户後为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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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三个主要申请门槛
1.家庭应计人口平均月收入:
总收入平均要在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2.5倍以内
97年台北市高雄市是每人每月26138元,其他县市每人每月24573元,离岛另计
假设是北高以外的县市,分户前你家的月收入要在73719元以内,分户後是49146元内
计算的基准原则上是以你最新的综所税申报资料为主
以现在的时间点来看,就是96年申报的资料,也就是在95年时发生的收入
(但也可以跟承办人员讨论看看以"实际情形"来计算的可行性及举证的方式)
=>应该是加上了你的收入後,让你家的月收入超过73719元
因此社会课人员才会建议你们分户,以符合核准条件
2.存款有价证券及投资部分:
同样也是以财税资料为主,分户前三口人是250万以内,两口人是225万以内
=>因为你家三口来算没超过250万,所以并非这项所影响
3.土地及房屋的部分:
应计人口内名下的土地及不动产公告现值「总额」在650万以内,而非平均值
=>既然都是登记在你父亲名下,那这点分户前後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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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於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也必须加入以上计算
假使未来你要申报扶养你弟的话,不管户籍是否相同都会将你的部分也纳入计算
所以要记得评估一下增加这扣除额省下的税金是否比你弟领到的的生活补助金要来的高
而如果你结婚的话,代表你申报抚养你弟且他要申请生活补助时
需要纳入的应计人口还要再多一个你的配偶
不过如果没有要申报抚养你弟的话就没有影响了
以上是就我了解大致上的原则,提供你参考
不过实际执行的标准还是要以各地政府规定为主
最好是与社会局/处或所在地公所承办人员拿着财税资料讨论会更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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