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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住宅补贴
时间Sat Jun 14 07:21:47 2008
住宅补贴作业规定
内政部96.4.10日台内营字第0960801764号令订定,自即日生效
一、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依据行政院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院台建字第○九六○○○二
二一八号函核定之整合住宅补贴资源实施方案,为办理住宅补贴业务,特订定本作业
规定。
二、住宅补贴方式如下:
(一)租金补贴。
(二)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
(三)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
申请住宅补贴者仅得就前项三种方式择一办理;申请二种以上者,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应驳回其全部申请。
三、住宅补贴由本部就下列事项办理公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於直辖市、县(
市)政府及所辖乡(镇、市、区)公所张贴公告,并得辅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告周知:
(一)申请资格[含住宅补贴评点基准表(如附表一,以下简称评点基准表)]。
(二)受理申请期间及方式。
(三)各项住宅补贴计画办理户数。
(四)租金补贴额度。
(五)购置住宅贷款、修缮住宅贷款之额度、利率、偿还方式及年限。
(六)受理申请之单位或机关(并注明联络地址及电话)。
(七)申请书及应检附之文件资料。
(八)其他必要事项。
四、资格审查程序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申请住宅补贴案件应即审查,对资料不全者,应
一次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不符规定者,驳回其申请。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将审查合格之申请案列册後,由本部营建署转交财税机关提供申请人
、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不动产持有状况等资料,再
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财税机关提供之资料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於受理期间届满二个月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得
延长一个月。
(二)申请住宅补贴经审查合格,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按年度办理户数,於
审查完成後一个月内依评点基准评定之点数高低,依顺序及计画办理户数分别
发给租金补贴证明、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证明或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证明
。
(三)申请住宅补贴者如因最低评分相同致超过当年度办理户数时,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应就上开评分相同者,以公开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办理抽签,并
依抽签结果发给中签户租金补贴证明、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证明或修缮住宅
贷款利息补贴证明。
五、住宅补贴之申请书表得酌收工本费。
六、申请租金补贴者,应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年满二十岁。
(二)符合下列家庭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与直系亲属设籍於同一户者。
3.单身年满四十岁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户籍内有未满二十岁或已满二十岁仍在学、身心障碍或没有
谋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顾者。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均无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
亡,户籍内有未满二十岁或已满二十岁仍在学、身心障碍或没有谋生能力之兄
弟姊妹需要照顾者」之家庭组成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户籍内兄弟姊妹均须无
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点家庭之平均所得且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
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或直辖市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标准之三点五
倍。
七、申请租金补贴者,应检附下列书件,於申请期间内,向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申请:
(一)申请书。
(二)户口名簿影本或全户户籍誊本(夫妻分户者或户籍内之直系亲属与其配偶分户
者,应同时检具其配偶、户籍内直系亲属之配偶之户口名簿影本或户籍誊本)
。
(三)家庭成员具备下列条件之证明文件(不具备下列条件者免附):
1.身心障碍者:身心障碍者手册影本。
2.六十五岁以上老人:户籍誊本。
3.原住民:户籍誊本。
4.列册低收入户:低收入户证明影本。
5.单亲家庭:户籍誊本(另依申请人之条件检附下列文件:就学证明影本、配
偶服刑证明影本、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证明影本或无谋生能力之证明)。
6.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护令影本、由直辖市、县(市)政
府家庭暴力防治单位转介之文件或其他足资证明之文件影本。
7.因重大疾病致长期失业者:医院医师诊断证明影本。
8.重大灾害灾民经相关主管机关认定者:该主管机关认定之文件影本。
(四)租赁契约影本(尚无租赁住宅事实者免附)。
(五)申请人之邮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贴足双挂号邮资之回邮信封。
申请书件以挂号邮件寄达者,其截止日之认定以邮戳为凭;其邮戳日期无法辨认者,
推定投邮时间为收件前三日。
第一项第三款第五目之单亲家庭,指申请租金补贴时离婚满一年、丧偶、配偶服刑一
年以上、配偶失踪达六个月以上或未曾结婚,且育有子女为未成年或年满二十岁仍在
学、无谋生能力而需照顾者。
第一项第三款第七目之重大疾病,指符合行政院卫生署最近公告「全民健康保险重大
伤病范围」之疾病。
八、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下列情形按月将租金补贴款项拨入申请人邮局帐户:
(一)於核发租金补贴证明时已有租赁住宅事实者,自核定之日所属月份起,按月核
发租金补贴一年。
(二)於核发租金补贴证明时尚无租赁住宅事实者,应於核发租金补贴证明之日起三
个月内租赁住宅,并於签订租赁契约後检附租赁契约影本,向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申请核拨租金补贴一年。租屋日为所属月份十五日以前者,当月发
给全月之租金补贴;十五日之後者,当月发给半个月之租金补贴。核发租金补
贴证明後逾三个月未提出租赁契约者,以弃权论。
九、办理租金补贴之住宅应坐落於户籍地之直辖市或县(市);该住宅之建物登记簿誊本
主要用途登记应含有住宅或住字样。
十、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自事实发生日起停止租金补贴:
(一)拥有住宅。
(二)停止租赁住宅者。
(三)家庭年收入超过百分之五十分位点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
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过本部或直辖市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标准之三
点五倍以上。
(四)经查申报资料有虚伪情事。
(五)同时享有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或租金补贴二项以上
。
十一、申请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应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年满二十岁。
(二)符合下列家庭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与直系亲属设籍於同一户者。
3.单身年满四十岁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户籍内有未满二十岁或已满二十岁仍在学、身心障碍或没
有谋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顾者。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均无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
死亡,户籍内有未满二十岁或已满二十岁仍在学、身心障碍或没有谋生能力
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顾者」之家庭组成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户籍内兄弟姊妹
均须无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点家庭之平均所得者且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
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或直辖市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标准
之三点五倍。
十二、申请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者,应检附下列书件,於申请期间内,向户籍所在地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
(一)申请书。
(二)户口名簿影本或全户户籍誊本(夫妻分户者或户籍内之直系亲属与其配偶分
户者,应同时检具其配偶、户籍内直系亲属之配偶之户口名簿影本或户籍誊
本)。
(三)家庭成员具备下列条件之证明文件(不具备下列条件者免附):
1.身心障碍者:身心障碍者手册影本。
2.六十五岁以上老人:户籍誊本。
3.原住民:户籍誊本。
4.列册低收入户:低收入户证明影本。
5.单亲家庭:户籍誊本(另依申请人之条件检附下列文件:就学证明影本、
配偶服刑证明影本、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证明影本或无谋生能力之证明)
。
6.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护令影本、由直辖市、县(市)
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单位转介之文件或其他足资证明之文件影本。
7.因重大疾病致长期失业者:医院医师诊断证明影本。
8.重大灾害灾民经相关主管机关认定者:该主管机关认定之文件影本。
(四)贴足双挂号邮资之回邮信封。
申请书件以挂号邮件寄达者,其截止日之认定以邮戳为凭;其邮戳日期无法辨认者
,推定投邮时间为收件前三日。
第一项第三款第五目之单亲家庭,指申请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时离婚满一年、丧
偶、配偶服刑一年以上、配偶失踪达六个月以上或未曾结婚,且育有子女为未成年
或年满二十岁仍在学、无谋生能力而需照顾者。
第一项第三款第七目之重大疾病,指符合行政院卫生署最近公告「全民健康保险重
大伤病范围」之疾病。
十三、申办购置住宅贷款程序:
(一)经核定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者,应於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购置住
宅贷款利息补贴证明之日起一年内,检附房地所有权状影本、建物、土地登
记簿誊本簿与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证明及承办贷款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契约
,并於签订贷款契约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拨款手续。逾期者,以弃权论。
(二)办理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之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所有权移转登记日应在提出本贷款申请日之後。
2.建物登记簿誊本主要用途栏应含有住宅或住字样。
3.建物登记簿誊本登记原因栏应登记为买卖;如登记为第一次登记,应提出
买卖之证明文件(如经公证之建筑改良物买卖所有权移转契约)。
(三)承办贷款金融机构於核拨贷款後,应将申请人所持之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
证明收存备查。
(四)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如依本作业规定及因徵信、授信规定等因素驳回申请人之
申请时,应书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副知该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十四、购置住宅优惠贷款额度、偿还年限、优惠利率、适用对象及补贴利率,如附表二。
十五、办理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补贴机关应终止利息补贴;承办贷
款金融机构应将自事实发生日起至终止日期间,已拨付之补贴利息,返还补贴机关
:
(一)拥有第二户住宅。
(二)家庭年收入超过百分之五十分位点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
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过本部或直辖市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标准
之三点五倍以上。
(三)经查申报资料有虚伪情事。
(四)同时享有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或租金补贴二种以
上。
(五)借款人未依约按月缴付贷款本息。
前项第五款情形经承办贷款金融机构转入催收款项者,其逾期期间已拨付之补贴利
息应返还补贴机关;借款人清偿积欠本息且恢复正常缴息,补贴机关自正常缴息起
恢复补贴。
十六、受政府补贴购置住宅之贷款人如於政府补贴利息期间将所购置住宅转让於配偶或直
亲属以外之第三人,应主动告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其
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当得利应附加利息(按当时承办贷款金融机构贷放利率计算)返
还补贴机关。
十七、申请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者,应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年满二十岁。
(二)符合下列家庭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与直系亲属设籍於同一户者。
3.单身年满四十岁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户籍内有未满二十岁或已满二十岁仍在学、身心障碍或没
有谋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顾者。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仅持有一户使用执照逾十年之
老旧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户籍内有未满二十岁或已满二十岁仍在学、
身心障碍或没有谋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顾者」之家庭组成提出申请,申
请人及其户籍内之兄弟姊妹须仅持有一户住宅)。
(四)家庭年收入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点家庭之平均所得者且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
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部或直辖市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标准
之三点五倍。
十八、申请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应检附下列书件,於申请期间内,向户籍所在地之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
(一)申请书。
(二)户口名簿影本或全户户籍誊本(夫妻分户者或户籍内之直系亲属与其配偶分
户者,应同时检具其配偶、户籍内直系亲属之配偶之户口名簿影本或户籍誊
本)。
(三)修缮住宅之建物登记簿誊本或建物权状影本(主要用途登记应含有住宅或住
字样)。
(四)家庭成员具备下列条件之证明文件(不具备下列条件者免附):
1.身心障碍者:身心障碍者手册影本。
2.六十五岁以上老人:户籍誊本。
3.原住民:户籍誊本。
4.列册低收入户:低收入户证明影本。
5.单亲家庭:户籍誊本(另依申请人之条件检附下列文件:就学证明影本、
配偶服刑证明影本、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证明影本或无谋生能力之证明)
。
6.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护令影本、由地方政府家庭暴力
防治单位转介之文件或其他足资证明之文件影本。
7.因重大疾病致长期失业者:医院医师诊断证明影本。
8.重大灾害灾民经主管机关认定者:主管机关认定之文件影本。
(五)贴足双挂号邮资之回邮信封。
申请书件以挂号邮件寄达者,其截止日之认定以邮戳为凭;其邮戳日期无法
辨认者,推定投邮时间为收件前三日。
第一项第四款第五目之单亲家庭,指申请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时离婚满一年、丧
偶、配偶服刑一年以上、配偶失踪达六个月以上或未曾结婚,且育有子女为未成年
或年满二十岁仍在学、无谋生能力而需照顾者。
第一项第四款第七目之重大疾病,指符合行政院卫生署最近公告「全民健康保险重
大伤病范围」之疾病。
十九、申办修缮住宅贷款程序:
(一)经核定为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者,应於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修缮
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证明之日起二个月内,检附房地所有权状影本、建物、土
地登记簿誊本与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证明及承办贷款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契
约,并完成拨款,逾期者,以弃权论;另应於拨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住宅
修缮,并检附修缮前後之照片予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备查。
(二)承办贷款金融机构於核拨贷款後,应将申请人所持之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
证明收存备查。
(三)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如依本作业规定及因徵信、授信规定等因素驳回申请人之
申请时,应书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副知该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二十、修缮住宅贷款额度、偿还年限、优惠利率、适用对象及补贴利率,如附表二。
二十一、办理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补贴机关应终止利息补贴;
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应将自事实发生日起至终止日期间,已拨付之补贴利息,返
还补贴机关:
(一)拥有第二户住宅。
(二)家庭年收入超过百分之五十分位点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
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过本部或直辖市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
标准之三点五倍以上。
(三)经查申报资料有虚伪情事。
(四)同时享有购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修缮住宅贷款利息补贴或租金补贴二种
以上。
(五)借款人未依约按月缴付贷款本息。
(六)未於拨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检附修缮前後之照片予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备查。
前项第五款情形经承办贷款金融机构转入催收款项者,其逾期期间已拨付之补贴
利息应返还补贴机关;借款人清偿积欠本息且恢复正常缴息,补贴机关自正常缴
息起恢复补贴。
二十二、受政府补贴修缮住宅之贷款人如於政府补贴利息期间将该住宅转让於配偶或直系
亲属以外之第三人,应主动告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及承办贷款金融机构,
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当得利应附加利息(按当时承办贷款金融机构贷放利率计
算)返还补贴机关。
二十三、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需要随时或至少每二年对购置住宅、修缮住宅贷
款补贴者之资格现况予以查核。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将承贷户或租金补
贴户申请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之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予
以建档,并於查核前由申请人依限检附最新有关资料送查。租金补贴期限为一年
,各年度依核定户数重新办理申请。
二十四、承办购置住宅贷款或修缮住宅贷款之金融机构,应依金融机构申拨购置住宅贷款
及修缮住宅贷款国库补贴利息作业程序规定办理。
二十五、本部营建署对於承办购置住宅贷款或修缮住宅贷款之金融机构就补贴利息有关业
务,得随时派员会同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查核,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应配合
办理。
二十六、本作业规定试办一年;试办期间,在本部核定之办理户数内核准之申请人,其贷
款期间所需之利息补贴及租金补贴(每户每月最高新台币三千元),由本部全额
负担。直辖市、县(市)政府得衡酌财政状况及实际需求增加办理户数及额度,
其因增加办理户数及额度所增加之补贴,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负担。
二十七、租金补贴之经费由本部分二期预拨予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并以代收代付
之方式办理:
(一)第一期:依计画办理户数於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受理申请截止後,
先行预拨上半年(六个月)之经费;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应於完成上半年之租金补贴後,以经直辖市、县(市)首长与会
计或主计人员核章之核拨名册及转帐证明或汇款单函送本部营建
署核销。
(二)第二期:依第一期之核拨名册,预拨下半年(六个月)之经费;直辖市、
县(市)政府应於完成下半年之租金补贴後,以经直辖市、县(
市)首长与会计或主计人员核章之核拨名册及转帐证明或汇款单
函送本部营建署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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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nable.org.tw/scope/doc/a1.doc[附表一]
下载网址:
http://www.enable.org.tw/scope/doc/a2.doc[附表二]
资料来源:
http://www.enable.org.tw/scope/detail01.php?i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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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fa0511:看了都眼花了,内容只看一半!法规真的很难继续看下去 @@ 06/20 11:41
3F:→ fa0511:可否告知 身心障碍购屋补助能补贴多少?我承认我没看完 ^^" 06/20 11:42
4F:推 chening1019:法令条文真的规范详尽到让人眼花撩乱,我本来只想看能 07/02 23:48
5F:→ chening1019:能不能申请一点租屋补助~看到一半就放弃了:P... 07/02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