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huplayer (弄不轻自己梦到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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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超收5元 身心障碍保护法要不回
时间Sat Aug 2 00:12:25 2008
其实这种公民营单位不守法,漠视身心障碍者权力已行之有年了。依照残障福利法规残障者在国内搭乘路、海、空交通工具都可享受半价优惠。但是十几年前,伟大的台北市捷运公司带头违法,不提供除了台北市民以外的残障者半价优惠。这样的作法,并未受到任何应有的法律制裁。後来其他业者也有样学样,开始消减优惠额度。不相信,你去查察个个长途客运吧,一我所知除了国光号、大友巴士还提供老残者、、半价优惠。其他如统联、核心 ALOHA 、等等公司均仅提供折扣。
还记得,当时我曾向若干台北是的视障者谈及捷运不给外县市任何优惠仪式,竟还遭到白眼,他告诉我:「这捷运是台北市出钱盖房的,当然不会给外县市的人优惠啊!」。我除了相间何太急的感叹外,更是满腹疑惑。是否设籍某地的人坐上某辆长途客运,只要一过了县界,及需对他以全票计费呢!。别忘了,台北捷运公司的制度是外县市的残障者一概没有任何优惠喔!他们说路是台北市出钱盖的。所以,觉得这种讲法很合理的人,其实可以考虑永远不走出台被台北市。或者一出该地癒A就马上掏钱补差额,不享受外县市的任何优惠。唉!这问题其实存在十几年了※
引述《pttcan
(离子)》之铭言:
: 超收五元 依法力争要不回?
: 身障者未享半价优待 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竟无法可罚!!
: 网路追追追/连5块钱都保护不了的法?
: http://rd.nownews.com/rds.php?owner=343&client=1251
: 追追追小组/调查报导
: 追追追小组最近收到一位网友留言,指控中和市立锦和游泳池的收费,不符身心障碍者保
: 护法「半价优待」的规定,希望我们「为民申张」。我们算了一下,如果事实都正确,这
: 位朋友(或是这位朋友的朋友)刚好被「多收」5块钱。我们查证了相关资讯,讨论了半
: 天,最後决定报导这件事,因为,如果不是因为查证这个故事,我们(至少追追追小组)
: 并不知道,原来台湾有一部法律,连5块钱的权利也保护不了?
: 看原信:中和市立锦和泳池公办民营严重影响身心障碍手册人的权益及福利?
: 故事是这样开始的,一位网友到追追追侦探笔记一篇文章後留言→看这里。淡水河看了半
: 天,决定先请醉月湖与基隆河三号去查证一些相关事实。依循原信点名,我们先确认游泳
: 池的票价。中和市立锦和游泳池表示,目前泳池的收费标准的确为全票150元,持有残障
: 手册者80元,陪伴身心障碍者来游泳的人,以全票计费。
: 接下来就是算术问题,根据现行的「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51条规定(注一):「身心障
: 碍者及其监护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进入收费之公立风景区、康乐场所或文教设施,凭身
: 心障碍手册,应予免费。其为私人者,应予半价优待。」从既定事实看来,依照身保法规
: 定,公办民营的锦和游泳池,就算不是「公立」,也算「民营」,至少也应该提供「全票
: 150/2 = 75元」的票价,给予持有残障手册者,及其陪伴者一人优惠,现在却收80块,
: 也就是贵了5元,而且陪伴者也未依法给予优待票价。
: 由於今年台北县身心障碍游泳协会举办的游泳班正好就选在锦和游泳池举行,於是我们连
: 络北县身障游泳协会,询问他们知不知道超收5元的事,北县身障游泳协会表示,他们是
: 团体购票,一人只要58元,以个人名义进入的话,则须购买80元的优待票没错,虽然知道
: 超收5元,但价钱是业者定的,也只能依规定行事。
: 北县身心障碍游泳协会的回应进一步勾起追追追小组的好奇心:不是有法律吗?为什麽不
: 争取呢?於是我们继续追问相关的主管机关。
: 首先是负责承办锦和游泳池的中和市公所人员,他们表示,将呈报上级单位,进行「修法
: 」,以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权益。於是我们再往上问到主管机关内政部社会司,官员也表示
: ,目前违反身保法并无相关罚则,但他们会请当地主管机关,加以宣传、督导,劝导业者尽量配合。再问中华民国残障
: 联盟,也得到「目前没有罚则」的答案。原来,问题在「法律」上。事实就是,即使业者
: 未依规定,以半价优惠身心障碍者,依照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办法可对违反法律的人处以
: 罚锾或其他刑责。
: 我们随手抽查了一下全台有名的游乐区票价,大家看了就明白了:
: 游乐区 全票票价 身障优待票价 备注
: 六福村 890 399
: 小人国 599 399
: 剑湖山 699 500 比照敬老票
: 九族文化村 700 390 比照仁爱票
: 这些游乐区,有的符合规定,有的则「超收」了不只50元。换言之,身保法的规定对於实
: 际执行的业者并没有起到作用。针对这种现象,残障联盟说,他们正积极推广身保法,希
: 望业者能多加配合。残障联盟王幼玲秘书长,也针对这件事发表声明如下:
: 有关身心障碍者进入公立之风景区、康乐场所或文教设施应予以免费,私人经营者,应予
: 以半价优待,於「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此为身心障碍权益之一,但因此规定
: 未有罚责,故仅以劝导及推广方式希望公立及民营业者都能遵守。
: 但身心障碍者如遇到这样的事件请不要忽略自己的权益,应向当地县市政府社会局申诉或
: 向主管机关反应,勇敢的说出自己的权益,或透过任何管道(如媒体)将问题反映出来,可
: 以提醒这些机关构要去正视身心障碍者的权益~
: 总结以上的查证,网友留言的是事实,从网友的指控到我们随後发现的「有法不等於有办
: 法」现象也不是「个案」,但对於这样的现象该如何评价,按照追追追的原则,就留给看
: 完这篇报导的各位了。
: 注一:根据「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总说明」解释:「本法修正後,因有五
: 年之缓冲时期之落日条款,故有关监定作业及福利服务需求评估事宜仍应继续依身心障碍
: 者保护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 而原「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51条,在新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中变为第59条,内
: 容亦有些微修正。
: 相关连结:
: 内政部社会司身心障碍福利(内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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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SyaoRan:除排版外 值得推荐的文章 08/02 03:00
2F:推 pttcan:看完好感叹...原来这不是一朝一夕的现象了.....为什麽没有 08/04 00:41
3F:→ pttcan:任何自认公义的立委或政治人物,出面让大家正视这种不公呢!? 08/04 00:42
4F:→ pttcan:唉...政治人物果然都只会作秀而已 08/04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