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ngpz (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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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针对大法官释宪649号回应
时间Tue Nov 4 09:16:32 2008
法律条文是否合理要看当时的执法环境﹐比如说战时逃兵可以直接枪毙﹐但和平时代就不能执行这样的政策。
同理﹐大法官的这个说法听起来没问题﹐因为大陆日本香港等地的推拿按摩都不只限於残疾人经营。但台湾制定这个条文﹐目的是为了增加视力障碍者的收入﹐是他们有生活保障。那麽﹐修改这个条文的前提就应该是视力障碍者的收入是不是已经不需要保障了。
我是大陆的针灸医生﹐与台湾的理疗业者也有交流﹐从我得到的消息来看﹐台湾的视力障碍者按摩店生意并不好﹐大部分极为清淡﹐有少数技艺精良的也主要靠低收入来吸引顾客﹐30分钟要300元。推拿是个体力活﹐一个推拿师最多每天能做8个治疗﹐再多就会对自身有害。这种情况下一个满员的视障推拿师一天能收入多少﹖去掉房租又能收入多少﹖
所以这位法官的解释是违背了残障人士就业保护条例的初衷﹐对视障按摩业的经营情况毫不之情的前提下作出的冒然决定。希望台湾的朋友们能把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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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10.119.6
1F:推 guast:大法官解释不是一位大法官就做成的,是集体的裁定 11/04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