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nband (有爱情才有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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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针对大法官释宪649号回应
时间Tue Nov 4 10:27:07 2008
没错
现在按摩院的模式可分为两类
一 传统累
现在传统式按摩院还是很多
通常生意都不会很好
早期的时候根本没有这样的现象
以前生意是很好的
真的很惨
按摩师的技术也不会很差啊
技术差怎敢开业呢
房租、水电、杂项都要钱耶
这是很大的开销不是
二 开放是按摩院
当你在逛街十
常常会看到很多的养身馆、xx 老师等等
而他们的收费是很高的
现在盲人也有开属於此类的按摩院
可是盲人真的很不争气
用价格来押死人
把价格押的很低很低
来吸引客人
我真的想不通
以技术本位的按摩师
为了竞争
却把价格弄成这样
是什麽道理呀
眼名人所开的店价格这麽高
生意还是很好
这又是为什麽呢
盲人要提升按摩水准不是将价格降低就是提高水准
应该不要破坏行情的情况之下
提升自己的按摩技术、口才能力、服务态度等等
要这样才对
如果技术好、口才顺、服务周到、环境优雅
相信客户不会在意价格的问题了不是吗
你把价格押低
环境卫生却很差
不是一样吗
所以在这方面
应该要跟眼名人学习经营手法才对
开放名眼人按摩
基本上反对也是不可能了
那现在就是要来探讨探讨
要用什麽方式对於视障朋友来说比较有利的
训练别的职业能力
这只能对於新莘学子有用而已
对於出社会很久的人
要学习一项东西实在太困难了
学生时期学习能力是最强的不是吗
假使你学会了其他的职业了
在技术本位上却很差很落
那不是一样吗
※ 引述《tangpz (Tang)》之铭言:
: 法律条文是否合理要看当时的执法环境﹐比如说战时逃兵可以直接枪毙﹐但和平时代就不能执行这样的政策。
: 同理﹐大法官的这个说法听起来没问题﹐因为大陆日本香港等地的推拿按摩都不只限於残疾人经营。但台湾制定这个条文﹐目的是为了增加视力障碍者的收入﹐是他们有生活保障。那麽﹐修改这个条文的前提就应该是视力障碍者的收入是不是已经不需要保障了。
: 我是大陆的针灸医生﹐与台湾的理疗业者也有交流﹐从我得到的消息来看﹐台湾的视力障碍者按摩店生意并不好﹐大部分极为清淡﹐有少数技艺精良的也主要靠低收入来吸引顾客﹐30分钟要300元。推拿是个体力活﹐一个推拿师最多每天能做8个治疗﹐再多就会对自身有害。这种情况下一个满员的视障推拿师一天能收入多少﹖去掉房租又能收入多少﹖
: 所以这位法官的解释是违背了残障人士就业保护条例的初衷﹐对视障按摩业的经营情况毫不之情的前提下作出的冒然决定。希望台湾的朋友们能把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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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204.23
1F:→ dabyd:主要是名眼人会经营、会行销 11/04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