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Rock (就是这样)
看板Disabled
标题可改争取按摩业者优先聘雇或比例聘雇视觉障碍者
时间Tue Nov 4 12:16:07 2008
以下是我对这篇解释文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大法官於97年10月31日作成释字649号,将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中,关於非视觉障碍者
不得从事按摩业之规定宣告违宪。在此情况下,未来视觉正常者亦可从事按摩业,对视
觉障碍者而言,无异於在工作上出现强力的竞争对手。
为保障既有从事按摩业的视觉障碍者的工作权益,并确保未来欲从事按摩业的视觉障碍
者能够顺利觅得工作,政府宜作出下列规定:
一、现有按摩业若要解雇目前所聘雇之视觉障碍者,接替其职务之劳工也必须是视觉障
碍者。以免不肖业者直接以明眼人取代视觉障碍者,妨碍视觉障碍者的工作权益。
二、按摩业者所聘雇之员工中,视觉障碍者必须达一定比例(例如要达到二分之一)。
三、当有视觉障碍者与非视觉障碍者同时应徵工作时,按摩业者应优先雇用视觉障碍者。
最後,为避免按摩业者以大法官解释任意解雇视觉障碍者,行政院劳委会应密切注意相
关业者是否有不当解雇视觉障碍者之情形。若有视觉障碍者因此解释遭解雇或资遣,并
应积极协助该视觉障碍者寻觅工作。
我想,要阻止非视觉障碍者从事按摩业已经是不太可能的事了,不过若政府能依上述方
式施政,应该可以在一定程度保障视觉障碍者的工作权,大家不妨朝这个方向努力。
--
我虽不是视觉障碍者,但我关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7.24.165
※ 编辑: TheRock 来自: 122.117.24.165 (11/04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