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g69 (我就是小鼻子小眼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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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一般公司 雇用身障员工有何优惠
时间Mon Nov 10 21:27:48 2008
私立义务机构超额进用身心障碍者奖励金
◆ 奖励对象及资格:
本市员工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进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碍者超过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一者
,且该
超额进用之身心障碍者,连续进用满六个月,实际工作地点在本市者,并符合奖励超
额进用身心障碍
者之相关规定者,自第七个月起始奖励,奖励期间最长至连续进用满三十个
月止。
附注:本办法修正施行前进用之身心障碍员工连续进用满六个月以上者(亦即95年12月1日
以前进用),奖励期间最长至本办法修正施行後二年为止(即98年5月)。
◆ 奖励标准:
超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为全时工作,且每月薪资达基本工资者
,按该超额进用人数乘以每月基
本工资之二分之一计算发给。
超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为部分
工时工作,每周工时达二十小时,每小时薪资符合基本工资规定
,且
当月薪资或连续月薪资合计达基本工资时,以一人核计,乘以每 月基本工资之二分之
一计算发给。连续月薪资之计算,最长以三个月为限。
◆ 申请期限及所需文件:
「每年一月、七月之第一日起三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前半年奖励金」,逾期
申请者,不予受理:
申请表。
身心障碍员工薪资表。
劳工保险局劳工保险费明细表、公保清单(含年资满三十年者)影本。
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身心障碍员工劳保卡或公保加保证明影本。
身心障碍员工薪资清册影本。
身心障碍员工出勤记录影本。
本市之公司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或工厂登记证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证件影本。
◆ 洽询单位:
台北市政府劳工局第三科
电话2559-8518-256、258、260
传真:(02)2559-8528
非义务机构进用身心障碍者奖励金
◆ 奖励对象及资格:
本
市员工总人数在五人以上未满一百人之私立机构,进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碍者逾六个
月,且其实际工作地点在本市者,并符合奖励进用身心障碍者相关规定
,自第七个月起始奖
励,奖励期间最长至连续进用满三十个月止。
附注:本办法修正施行前进用之身心障碍员工连续进用满六个月以上者(亦即95年12月1日
以前进用),奖励期间最长至本办法修正施行後二年为止(即98年5月)。
◆ 奖励标准:
进用身心障碍者为
全时工作,且每月薪资达基本工资者,
按该进用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之
二分之一计算发给。
进用身心障碍者为
部分工时工作,每周工时达二十小时,每小时薪资符合基本工资规定,且
当月薪资或连续月薪资合计达基本工资时,以一人核计,乘以每月基本工资之二分之一计算
发给。连续月薪资之计算,最长以三个月为限。
◆ 申请期限及所需文件:
「每年一月、七月之第一日起三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前半年奖励金」,逾期
申请者,不予受理:
申请表。
身心障碍员工薪资表。
劳工保险局劳工保险费明细表、公保清单(含年资满三十年者)影本。
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身心障碍员工劳保卡或公保加保证明影本。
身心障碍员工薪资清册影本。
身心障碍员工出勤记录影本。
本市之公司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或工厂登记证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证件影本。
◆ 洽询单位:
台北市政府劳工局第三科
电话2559-8518-255、257、259
传真:(02)2559-8528
http://www.bola.taipei.gov.tw/index.asp 台北市劳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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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查台北市的部份
大家参考一下
可以去各县市劳工局查
不过应该都大同小异
不过进用人数比例新法有修改
不过明年才会适用
目前还是用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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