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stersex (不想就这样一直走)
看板Dragons
标题Re: 团购图档.......
时间Fri May 6 05:23:11 2005
※ 引述《taisun (新团购图稿已上传)》之铭言:
: ※ 引述《ggoobbii2002 (国皮蛋)》之铭言:
: : 版权的问题...应该不会有问题吧!!我记得不知道谁说过...味全龙
: : 解散的时候就已经等於如同放弃所有味全龙相关商品...基本上龙宝宝上面如果是印上
: : 五个圈圈的话才算是版权问题...但是如果是帽子上是印上w应该就没问题吧!!
: : 不过你还是问看看阿诚...因为如果用那个龙宝宝图案不行的话...那支前网龙团购的
: : 衣服,理论上就不可以制作才对...所以我想应该是只要没有用到味全或是那五个圈圈
: : 应该就没有侵权的行为才是...
: 话是这样说没错
: 但是我还是不要去冒险的好
: 另外假设说用网龙之前的图样
: 该改设计的是网龙,那整体版权就属於是网龙的(以版权丧失论)
: 所以我拿来用....还是违法....@@
: anyway...重点是用Dragons字样是彻彻底底没有问题的啦
应该是有版权问题啦(所以还是低调点吧....)
之前为了制作复刻签名球我有找过相关资讯
就我上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所查的资料
Q版的龙宝宝并未被味全或是子公司纯青注册
因此在商标权方面应该是比较无虞的
而早期的龙宝宝图案则大多有注册商标,但根据商标法,商标权也已经归於消灭
(可参阅商标法)
但是一个图案被设计出来就有着作权
根据着作权法,设计者或是委托设计之公司拥有该图案之着作权
(我是很粗略的说,可参阅着作权相关书籍)
而着作权本身是不需登记的,意思就是当图案被设计出来时
作者(或其经作者授权或同意之公司或委托人)便拥有该着作权
而着作权消灭时效为有着作权者死亡五十年後
因此,关於版权之问题,是很有可能触法的。
另外当时味全公司为经营职棒成立纯青职棒公司
虽然在龙队解散之後纯青职棒公司也宣告解散
但是就常理而论
身为母公司的味全公司应会概括承受子公司纯青职棒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
而味全公司本身目前系属於顶新集团之关系企业
因此我推论即使将来味全公司解散,到时亦会由顶新集团来概括承受相关权利义务
因此,虽然龙队业已解散,但是当时相关之着作权仍非常可能属味全公司所有。
但就我侧面了解,当时设计Q版龙宝宝之设计者,并未拿取味全公司给予之报酬
可能只是同意让味全公司使用该图案来设计发行商品
因此主要有两个可能,一为该图案仍只属设计者有着作权
二为设计者及味全公司共有该图案之着作权
(也是有可能只属味全公司所有,但机率应该蛮低的)
因此关於复刻商品可能侵犯着作权的部分
很可能只需要当时设计者同意我们使用该图即可排除这一问题
(而这部分当时设计者是同意我们使用的)
只是一般说来,即使侵犯到着作权
除非是像盗版光碟等特殊情况,否则应该是不属於公诉罪而属告诉乃论
因此应该是要等到味全公司来告,才有可能吃上官司
不过我想这机率应该是相当相当低。
我不是念法律的,上面只是我之前翻书看到的一些资料
倘有错误,烦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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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就 ■ ■■■
■ ■ ■ 魂 ■ ■ ■ ■ 我 ■ ■ ■■ ■ ■
■ 龙 ■ ■■■■ ■ 灭■ ■ 说 ■不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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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不 ■ ■ ■ ■ ■ ■ ■ ■■ 不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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