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esleep (我想搞消失)
看板EMS
标题[新闻] 关於DNR的签定!
时间Thu Dec 3 15:36:43 2009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12229/IssueID/20091124
当家属跟您表示家人不需急救,但请麻烦送医,并且有出示出DNR了,学长姊还救不救!?
或者是没有DNR的出示,但是拒绝急救..那学长姊还是会做 rescue吗!?
《苹果日报》日前报导,桃园县杨梅镇某医院未经病患及家属同意,就替高龄78岁妇人进
行侵入性插管急救治疗,家属指控院方害老妇饱受折磨太不人道,向桃园县卫生局申诉。
桃园县卫生局指出,医疗院所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才可进行侵入性医疗行为。甚至有律
师指出,院方会涉及《刑法》强制罪嫌。
此案与去年11月27日某83岁老先生因呼吸困难送医急救,医师因状况紧急,立即替老先生
插管,好不容易将他从鬼门关拉回来。但家属指摘院方「不负责任」,明明已签订「放弃
急救同意书」,医师迳自急救。本二案问题在於不论是否签订「放弃急救同意书」(正确
的说应是「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医师何时可以合法地放弃急救?急救插管要家
属同意?昏迷不醒的年老病人是否可以如此「死法」?卫生局官员、律师与社会大众可能
都误解了。
家属放弃仍须急救
法律之主要目的在保障人民之「生存权」,因此并不赋予人民「死亡权」。我国《安宁缓
和医疗条例》仅极有限度地赋予人民「死亡权」。该项法律所揭櫫的是「自然死」,即不
缩短病人生命,并不是一般人所谓的「安乐死」。适用此法律的病人必须是「末期病人」
,其要件是病人所患疾病不可治癒,且「近期」死亡已不可避免(例如癌症末期病人)。
所谓「末期」是指医师依据医学证据判断病人之预期寿命少於6个月。依此定义,大部分
植物人、渐冻人或长期卧床的脑中风病人、呼吸衰退病人并非「末期病人」。因为在适当
治疗下,他们的余命可能有数年之久,绝非近期死亡已不可避免。从而,他们并不适用《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即使他们家属已自愿签署「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也不能派
上用场,医师仍不能放弃急救。若「非」末期病人在仍可救活的情况下,医师放弃急救而
造成病人死亡,可能会被依《刑法》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若医师受家属要求而放弃急救
,则医师与家属皆该当《刑法》「加工自杀罪」:「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非」末期病人不予急救,使其消极安乐死,在表面上虽系在维护其生命尊严,但轻
视生命的结果,极可能为其他之各种安乐死,甚至杀人,打开方便之门。《安宁缓和医疗
条例》规定相当严,目的在避免此「滑坡效应」。
至於本案医师急救插管是否应得家属同意,依《民法》《刑法》「紧急避难法则」或《医
疗法》第63条、第64条规定,答案是否定的。从而,医师未得家属同意而急救插管乃业务
上正当行为,不会涉及《刑法》强制罪嫌。若病人是「末期病人」,且已事先签署「不施
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或「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意愿书」,医师便可合法的在危急时不急救
插管。
签署的「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或「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意愿书」是一项值得推广的制
度,但先决条件是病人须是其所患疾病不可治癒、预期寿命少於6个月的「末期病人」。
安宁缓和医疗的真义在「尊重生命」,避免病人死亡过程人为延长。更重要的是:避免尚
未真正面临死亡的病人被不当放弃!
作者为长庚大学医学系外科临床教授、长庚纪念医院胸腔及心脏血管外科系主任、东吴大
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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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在街头的行动医学者,装备虽无医院好,可是救人的心比白色巨塔还来的高
http://www.wretch.cc/blog/asystole 紧急救护系统 版名 : 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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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esleep 来自: 219.86.16.69 (12/03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