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olive (neo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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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什麽是医疗行为
时间Tue Dec 8 14:11:38 2009
论医事法律上之医疗行为-由法制面谈起- 郭吉助
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listn/listn_a122.htm
节录文章部分内容
医疗行为乃医疗关系之核心所在,欲探讨医疗关系所衍生之各种民刑事法律关系,应先厘
清何谓医疗行为。
医事法律上医疗行为之认定,并不以民众主观之认知为标准,如西药店之药师并未对民众
进行诊断而贩卖药物之行为,民众可能认为系属医疗行为,但在医事法律上则认为因不涉
及诊断而认定为非医疗行为。
依行政院卫生署历年来见解,医疗行为之意义包涵主观之意图(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
疾病、伤害、残缺为目的)及客观行为(诊察、诊断、处方、用药、施行手术)等二项要
素,凡外观上符合上开要件者,即认属医疗行为,不因当事人之认知其为公法或私法上行
为而有所不同。
--
疑问的点在於「诊察」此行为定义,提供医疗资讯和诊察是否可划上等号?法律上并没有
明确定义,我们可以看看家庭医学科专科医师张文华於‘婴儿与母亲’2002年二月号
(304期)发表的文章,「
网路问诊是危险的行为」
http://homepage8.seed.net.tw/web@5/famidoc/notes/web_medical_consult.htm
医师在作出大部份的诊断之前,必须先透过当面的详细诊察,从病人身上搜集诊断所需的
相关资讯,然後才据以作出暂时臆断或是最後的诊断。这些‘搜证’行为包括:问诊、视
诊、触诊,必要时再加上一些实验室的检查。
以目前普及的网路技术来说,顶多只能达到问诊的目的。严格来说,应该说连问诊的目的
都达不到。因为,问诊是一种高专业化的行为。通常是由患者自行简短的主诉症状後,再
由医师根据自己医疗知识背景及累积的经验,提问病人,来增补及整理病人所主诉的内容
。
所以医师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越丰富,就越能达到高效率而凖确的问诊。在问诊当中,频繁
而快速的双向沟通是必须的,这是网路问诊所难以达成的。所以,仅透过E-mail连基本的
问诊都不容易达到,视诊、触诊及实验室检查更不可能,在这种情形下,怎麽可能作出适
切的诊断呢?若要勉强作出诊断很可能会误了网友,也可能误了医师自己。
所以,以目前的网路技术来说,想透过E-mail来达到隔空诊断的目的是不切实际,而且危
险的!
说了这麽多,并不表示我对网路上的医疗资讯偏向负面的看法,相反的,个人认为网路上
的医疗相关资源将有助於提昇一般民众的健康意识及医疗常识、拉近医病之间成为较为平
权的关系,医疗资讯将有更多的方便、廉价的管道来分亨一般大众。但在享用这些网路上
的医疗资源时,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才能避免未蒙其利,反受其害:
1.对匿名、作者资历不明、或是出处不明的文章要怀疑其可信度。
2.和商品、广告杂陈的文章要怀疑其客观性及正确性。
3.网路上的医师只适合提供已知疾病的
卫教资料,或者建议就诊科别,不适合从事隔空诊
断的行为。
4.
有病一定先找医师当面就诊,不宜沉腻於网路上没有效率的隔空问诊,以免耽误病情,
或者被误导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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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网路的资讯并无法达到问诊的效果,提供卫教资料、或建议就诊科别也不是医疗
行为。
为了保护问者,建议找医师当面就诊,在网路搜集医疗资讯,可多利用有「医师」驻诊的
网站,
如KingNet欢乐健康王国(
http://hospital.kingnet.com.tw/free/outpatient.html )
、春晖健康乐活家(
http://www.healthcare.com.tw/healthcare-front/ )
为了保护答者,不要给予「诊断性」的建议,也不要过分搜集病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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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5.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