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ta2 (澹宁居)
看板Economics
标题Re: [讨论] 现金卡与信用卡---政府介入规范
时间Tue Nov 29 22:45:13 2005
个人提出简易结论如下:
1.我非常赞成 dyer 板友所说的 self-selection 机制,基本上银行在贷放款的时候
只要看到这个人有现金卡放款余额,无论是否有逾催呆记录,已经对这个人的信用
打很大折扣了,现金卡余额的有无,也是显示消费者信用状况的一种指标。
2.坦白说,为何有人 3% 的房贷借不到钱, 10% 的信贷借不到钱,偏偏要去动用 19%
的现金卡或是信用卡循环利息,难道他们贷款之前不清楚贷款利率?没有思考过
自己的还款方式与来源?还是说银行方面对消费者有欺骗之嫌?所以必须用
anti-trust 的理由限制利率上限?(若说贷款资讯由银行端独占而造成资讯不对称
勉强可用这个理由限制)而事实上,民法 344、345 条早已规定放款利率上限 20%,
放款利率超过 20% 便涉及重利罪。(套句竹商银的广告词,你一定是疯了)
曹启泰虽然不是什麽大师级的人物,可是他那本《我爱钱》里面有个观点仍然值得
提供大家参考,借款之前,请先想好还款计画。
3.黑市利率(或者如对岸要「正名」为「民间金融」)很可能远高於 20% ,但是仍
不乏「消费者」,原因无它,要嘛急用(流动性考量),或者无法透过正常管道
借到钱(风险过高),即便管制放款利率 20% 上限,仍然会有 20% 风险溢酬无法
弥补的贷款者需要借贷,限缩银行对该类高风险贷款者的贷放业务,仍然无法解决
这些人借不到钱、以及还不出钱的困难,结论仍是要政府出面保护这类「经济弱势
者」?
4.看了一篇又一篇讨论金融监理的文章,怎麽没有人去看看 Basel II 所订定的规范?
http://www.bis.org/publ/bcbsca.htm
里面规定的监理方式可不单只有利率上下限这些手段,而且台湾的法令早就开始把
Basel II 的一些规定(例如资本适足率)立法明订了,即便没有因应国情而有所
调整。
5.银行的利润来源就是利差,无论是消金或企金,银行当然可以拉高存款利率来吸引
资金,但是存款利率就是银行的资金成本,经济学原理就可以告诉你,厂商的成本
提高,为求利润极大化,势必要提高放款利率,也就是 TR ,提高放款利率可以吸
引到品质优良的客户吗?恐怕连存款户也不敢把存款进去吧。
(举例:国内最近被概括承受的X兴银行,挂出台币存款年息 6% 的优惠,真
正敢存款进去的人有多少?)
6.不要以为有中央存保公司就万无一失,中央存保公司资本额才新台币 100 亿,
随随便便倒一家银行,中央存保公司大概就直接宣告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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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总是存在着,不过总不是以理性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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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76.84
1F:推 litthorse:是民法第204 205条 但实际上运作的时候会超过年利率20% 11/29 22:59
2F:→ litthorse:因为加上违约金 巧取利益的利滚利 11/29 23:02
3F:推 litthorse:第204是说超过年利率12%可以随时还本 当然如果有钱的话 11/29 23:08
4F:推 Data2:感谢指正 11/29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