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on (欧吉桑留学生)
看板Economics
标题Re: [讨论] 内线交易
时间Wed Nov 1 01:32:51 2006
: → Rommel2000:呃 请先了解有价证券的意义再来抬杠.. 140.116.7.93 10/30 11:20
既然被识破诡计....那麽...变身超级赛亚人~~
1.
依期货交易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间接获悉足以
重大影响期货交易价格之消息时,於该消息未公开前,不得自行或使他人从事与
该消息有关之期货或其相关现货交易行为。但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消息已公开者,
不在此限:
一 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业或期货业同业公会或其他相关机
构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
二 主管机关或其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公职人员、受雇人或受任人。
三 前二款受任人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受雇人。
四 从前三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
前项规定於董事、监察人之代表人准用之。」
2.
依我国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左列各款之人,获悉发行
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时,在该消息未公开前,不得对该公司之
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买入或卖出:
一 该公司之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
二 持有该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
三 基於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
四 从前三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者。
违反前项规定者,应就消息未公开前其买入或卖出该股票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後
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负损害赔偿责
任;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之请求,将责任限额提高至
三倍。
第一项第四款之人,对於前项损害赔偿,应与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
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消
息已公开者,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项所称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财务、业务或该证券之
市场供求,对其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之
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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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有几个
1.问题不在於期货是否是有价证券
只要获悉未公开的资讯而获利 都算内线交易
2.证券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法对於内线交易最大的区别
就是区分内线交易的资讯来源
证券交易法中对於资讯来源是定义为个股本身
但是期货交易法中 对於资讯的来源是定义为交易所 公会等相关机构的人员
这也是我前一篇想说的重点
你很难想像有人得到内线消息说明天大盘会涨几点
所以期货交易最可能的内线就是在交易制度
例如从有权人从交易所主机知道某某人挂了多少单
因为知道这某某人的真实身份(例如某某外资机构)
所以你可以挂差一点的价格抢先在他之前成交
一成交你就等着被他抬轿
3.回到问题的本身
为什麽期货交易的内线交易这麽少
上市上柜公司有上千家 可碰到内线的人应该数不清了
所以发生频率很高
而期货交易....老实说....扣掉帮忙下单的期货商(营业员 keyin)之外
能在盘中看到谁下单的
就只有交易所(台湾期货交易所只有两个监视值班人员有权看得到即时挂单情况)
这些可能发生内线交易的加起来不到十个人
要是你是这十个人之中的一个 你敢做内线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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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举出台湾的例子
其实这是很基本的观念
世界各国及各交易所都会对内线交易有所规范 不管是证券还是衍生性金融商品
只是因法规架构的不同 所以会订在不同的法规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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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提出一个很有趣的相关问题
认购(售)权证在本质上和个股选择权相当相似
但是 在台湾
认购(售)权证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个股选择权是在期货交易所交易
假设市场上有券商发行A公司的认购权证
A公司刚好也是三十档个股选择权中的一支
要是我知道A公司的内线
买了认购权证之外 也买了个股选择权
请问我分别违反什麽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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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55.234
※ 编辑: liton 来自: 59.115.55.234 (11/01 03:14)
1F:推 Majestic:又受教了 感谢192.192.248.174 11/01 11:38
2F:推 Rommel2000:囧rz 期货交易法107条应该是偏向期货 218.172.112.5 11/01 21:18
3F:→ Rommel2000:同业以及主管机关的内控 218.172.112.5 11/01 21:21
4F:→ Rommel2000:本法所称主管机关,为财政部证券暨期货 218.172.112.5 11/01 21:24
5F:→ Rommel2000:管理委员会 218.172.112.5 11/01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