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yperion (雪橇犬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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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司法的股东代位诉讼与企业治理(Re: [讨论] …
时间Thu Nov 9 09:57:37 2006
: → liton:现在有投保中心 应该稍微往前跨一点了吧 59.117.110.187 11/09 02:19
非常不幸的是,我个人的答案是:没有。当然这不是否认投保中
心的努力,但投保中心所在作的,跟美式公司法律里,股东代位求偿
诉讼所要达成的目标,有本质上的差异。
投保中心的法源依据是「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投
资人保护中心为维护公益,於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对於造成多数证
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受损害之同一证券、期货事件,得由二十人以
上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授与诉讼实施权後,以保护中心之名义起
诉或提付仲裁,以期达到诉讼经济,减轻讼累之目的。同时豁免投保
中心在提起此类诉讼时,在民事程序上应达成的一些要求。[1]
[1] 请见,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团体诉讼与
仲裁简介,available at
http://www.sfipc.org.tw/main.asp (last
visited Nov. 8 20:49 EST)
但是投保中心所受理的案件类型,是公司违反证券交易法的核心
规范,如财报不实、公开说明书不实、内线交易、公司经营班子操纵
股价等等。这些与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法下的受托忠诚等各种义务是不
同的。公司董事会滥用职权帮经营班子提升福利、拿公司资源去开 Party
花天酒地,或者花大钱请了「严重不适格」的经理人,都有可能(但
也仅止於有可能)是违背了这些义务,但这些作为与证交法所要求的
财报资讯透明化并不见得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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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Member,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Policy, 2006-07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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