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ne (我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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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从罚写事件到校规的订定
时间Mon Sep 19 10:43:25 2005
看到这个讨论串实在是很有感触 主要还是跟最近念的书有关系
校规到底是什麽?
简单的说 就是把法律的概念限缩到学校里面 依校规惩处
经过校务会议跟家长代表订定的校规无效 那我可以说立委订的法律无效吗?
大学里的各种规则 校规、图书馆规则、网路使用规则...等
套用以前行政法中「特别权力关系」 我觉得解释的挺好的
不过特别权力关系在现今已经逐渐被推翻 那就把校规当成是一种定型化契约好了
每个学生入学前 发给校规一本 回家审阅条文 觉得不好可以不要念这学校
或许可以解决不少问题吧
禁止体罚我实在是不懂原因何在
摘录东吴大学法律系林东茂老师在刑法综览中的一段文字
「 依民法第一零八五条,父母得於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所谓必要
范围,应指惩戒行为系基於教育目的,有助子女的人格发展,例如:子女
在餐馆大声呼叫,扰人安宁,父母加以斥责,此公然侮辱的行为,不违法。
子女功课退步,父母禁止子女看电视、出游,或限定交友对象,此强制
行为,不违法。子女顽劣,父母责打,此伤害行为,不违法。惩戒行为必
须基於教育目的,否则处罚行为违法,例如:父母在办公处所遭长官责备,
将怒气发泄於子女,伤害子女,应成立伤害罪。即使基於教育目的,惩
戒行为亦不可逾越必要程度,例如:子女功课退步,禁食三日,伤害子女健康。
早年西方国家与我国,均允许教师适度惩戒学生。目前法律不许教师
惩戒学生,教育政策亦一再重申不许惩戒学生,教师并无惩戒权。因此,
教师於课堂上斥责学生,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没收学生漫画书不归还,
成立侵占罪;未得学生许可搜索书包,成立违法搜索罪;要求放学後留校
温习功课,可能成立强制罪;责打顽劣学生,成立伤害罪,更属无疑。教
师自保之道,即放任不管,不动手,亦不动口。
早年允许教师惩戒学生之基本观念为,子女於就学时段,父母亲之惩
戒权转移至教师,现代社会父母亲能否惩戒子女,已受怀疑,教师惩戒权
亦因而更不获支持。尽管如此,反对教师惩戒权的主流意见,有两点值得
批评:
一、反对教师得适度惩戒学生的理由为,师生并无血缘关系,教师面
对众堆学生,情绪容易失控。然而,此理由并不充分。发生於家庭内的虐
待儿童事件,远比校园内为多。教师可以经由良好的专业训练、教育当局
对老师的评监,在惩戒权的行使上谨慎将事,学生权益可受良好保护。相
反,在制度设计上,无法对於父母亲实施专业的亲职训练,也不易控管父
母亲惩戒权的行使。民法许可父母惩戒子女,法律应无禁止教师惩戒学生
之理。
二、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三条规定,经常逃学逃家者......,为虞犯。
虞犯依少年保护事件处理,得裁定感化教育、保护管束并命劳动服务、交
付安置於教养机构辅导、训诫与假日生活辅导。立法上承认,家庭教育或
学校教育不足,可由少年法院法官决定适当的司法处分。此司法处分,实
即更大的惩戒权。美国学者称之为『国家亲权』。若此立法设计合理,吾
人应如何回答下列问题:家庭出现缝隙,子女经常逃家,既可将惩戒权转
交未受教育训练的法官,实施国家亲权;何以不能将发生问题的小孩,交
由受过教育训练的教师,实施『教师亲权』?」
※ 引述《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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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知道我在讲学生偷窃或打架(伤人)时,要移送法办一语,让某些网友不快,
: : 但是,不快之後,批评之余,
: : 是否可以提出有用的建议?
: 跟一般学校内不处罚又能让学生一心向学的老师学习进一步的带班方式算好的建议吗?
: 我不清楚她是科任或导师
: 不过即使只有成绩部份 也是值得学习的成就
: (也许她也可以处理秩序问题 我想是有的 不然怎麽上课?)
: 当这麽建议的时候 请问会想先去观摩再说
: 而不是先想可能这样可能那样 所以去学了也没用的老师请举手?
我觉得每个老师都有不同的带班风格 带的学生也不一样
就算是一个班的学生 也有喜欢跟讨厌老师教学方法的岐异
每个老师处理班上事件的方法也不一样
像我高中的英文跟数学老师上课睡觉的行为处理就不同
英文老师是会把那个人叫醒 然後命令去洗脸
数学老师则是因人而异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我觉得这两种方式都没错 但是对学生的影响就大不同
但你说要让英文老师去学数学老师的方法 我就觉得行不通阿
: : 禁止体罚及所有的处罚,接着是校规无效。
: : 剩下的就是法律。
: : 难道要说法律无效吗?
: 好像只能往处罚方向想的样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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