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ne (我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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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从罚写事件到校规的订定
时间Mon Sep 19 11:29:55 2005
※ 引述《plancklin (北极熊)》之铭言:
: ※ 引述《lne (我是++1 )》之铭言:
: : 看到这个讨论串实在是很有感触 主要还是跟最近念的书有关系
: : 校规到底是什麽?
: : 简单的说 就是把法律的概念限缩到学校里面 依校规惩处
: : 经过校务会议跟家长代表订定的校规无效 那我可以说立委订的法律无效吗?
: 这句话不是我说的,是杜正胜说的。
: 请查GOOGLE新闻 『罚写 校规 杜正胜』
: 他说,国民教育里面,学生惩处规定是教育局的权限。
: 所以我才质疑学校校规里的学生奖惩规定是否无效?
典型官大学问大
他说什麽你就相信什麽吗?
: : 大学里的各种规则 校规、图书馆规则、网路使用规则...等
: : 套用以前行政法中「特别权力关系」 我觉得解释的挺好的
: : 不过特别权力关系在现今已经逐渐被推翻 那就把校规当成是一种定型化契约好了
: : 每个学生入学前 发给校规一本 回家审阅条文 觉得不好可以不要念这学校
: : 或许可以解决不少问题吧
: : 禁止体罚我实在是不懂原因何在
: : 摘录东吴大学法律系林东茂老师在刑法综览中的一段文字
: : 「 依民法第一零八五条,父母得於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所谓必要
: : 范围,应指惩戒行为系基於教育目的,有助子女的人格发展,例如:子女
: : 在餐馆大声呼叫,扰人安宁,父母加以斥责,此公然侮辱的行为,不违法。
: : 子女功课退步,父母禁止子女看电视、出游,或限定交友对象,此强制
: : 行为,不违法。子女顽劣,父母责打,此伤害行为,不违法。惩戒行为必
: : 须基於教育目的,否则处罚行为违法,例如:父母在办公处所遭长官责备,
: : 将怒气发泄於子女,伤害子女,应成立伤害罪。即使基於教育目的,惩
: : 戒行为亦不可逾越必要程度,例如:子女功课退步,禁食三日,伤害子女健康。
: : 早年西方国家与我国,均允许教师适度惩戒学生。目前法律不许教师
: : 惩戒学生,教育政策亦一再重申不许惩戒学生,教师并无惩戒权。因此,
: : 教师於课堂上斥责学生,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没收学生漫画书不归还,
: : 成立侵占罪;未得学生许可搜索书包,成立违法搜索罪;要求放学後留校
: : 温习功课,可能成立强制罪;责打顽劣学生,成立伤害罪,更属无疑。教
: : 师自保之道,即放任不管,不动手,亦不动口。
: : 早年允许教师惩戒学生之基本观念为,子女於就学时段,父母亲之惩
: : 戒权转移至教师,现代社会父母亲能否惩戒子女,已受怀疑,教师惩戒权
: : 亦因而更不获支持。尽管如此,反对教师惩戒权的主流意见,有两点值得
: : 批评:
: : 一、反对教师得适度惩戒学生的理由为,师生并无血缘关系,教师面
: : 对众堆学生,情绪容易失控。然而,此理由并不充分。发生於家庭内的虐
: : 待儿童事件,远比校园内为多。教师可以经由良好的专业训练、教育当局
: : 对老师的评监,在惩戒权的行使上谨慎将事,学生权益可受良好保护。相
: : 反,在制度设计上,无法对於父母亲实施专业的亲职训练,也不易控管父
: : 母亲惩戒权的行使。民法许可父母惩戒子女,法律应无禁止教师惩戒学生
: : 之理。
: : 二、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三条规定,经常逃学逃家者......,为虞犯。
: : 虞犯依少年保护事件处理,得裁定感化教育、保护管束并命劳动服务、交
: : 付安置於教养机构辅导、训诫与假日生活辅导。立法上承认,家庭教育或
: : 学校教育不足,可由少年法院法官决定适当的司法处分。此司法处分,实
: : 即更大的惩戒权。美国学者称之为『国家亲权』。若此立法设计合理,吾
: : 人应如何回答下列问题:家庭出现缝隙,子女经常逃家,既可将惩戒权转
: : 交未受教育训练的法官,实施国家亲权;何以不能将发生问题的小孩,交
: : 由受过教育训练的教师,实施『教师亲权』?」
: 这一点身为老师的我实在很无奈。
: 老师在校内的角色,不仅是老师,还得维护秩序,判断学生行为的对错,
: 有些网友,也许因为过去被老师处罚的记忆,谈起来难免有些情绪。
: 以为学生行为就是单纯的成绩未到要求标准,未带物品这样的行为,
: 这样的行为说真的,是小事,对我来说,罚罚值日生也就过了。
: 但是去伤害其他学生的行为呢?打架,勒索,借钱不还。
: 如果不能依据校规来惩处,要怎样处理?
: 规劝就好了吗?
: 我承认处罚对於根本的行为改善是有其限制,
: 但是,短期的避免他人遭收伤害方面,是可以看到效果的。
: 当父母的把子女送到学校来,却发现学校不能避免
: 他的孩子被别的小孩伤害,要怎麽办?
: 老师要管,却於法无据。
: 我只是在想,哪一天会不会有老师被告到法院去,
: 因为『依据校规』记学生警告或小过大过之类的,
: 却被法官说,『国民教育法第21条,学生奖惩规定是由教育局订定,校规无效』
: 那时候的老师要怎麽办?
: 到底校规的法律地位和定位在哪里?
有一天 当你记了一个学生大过被告的话
请你千万不要害怕 因为这不是民事案件也不是刑事案件
基本上这是一个行政案件 而且能不能被告还有疑问
以目前台湾的法律环境 还是有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
根据几个大法官释字 未影响到身份关系 不能提出行政诉讼
一个学生被记了一个大过 可以跟教育部或教育局提出诉愿
如果学校真的是没有权利去订定这样的规则 顶多是被撤销大过处分
真的要告上法院 搞不好得要把学生退学才有可能(身份关系变动)
所以不用担心
至於如果是体罚 目前应该还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体罚吧(这我不清楚)
如果有学生勒索其他人、伤害的话
我是会直接用打的 不过我不是老师
先通知父母吧 真的不管的话 直接通知警察机关来处理
伤害罪刑法277条、勒索别人刑法346条
不想让自己淌混水的方式 就是借刀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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