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nglu (c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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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关於教师兼差或补习......
时间Sun Oct 1 01:06:27 2006
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
教育部为规范公立各级学校编制内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之兼职,特订定本原则。
二、教师在服务学校以外之机关(构)兼职,除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应依公务员服务法之
规定办理外,依本原则之规定。
三、教师兼职机关(构)之范围如下:
(一)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
1.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
2.合於民法总则公益社团及财团之组织。
3.依其他法规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之事业或团体。
(四)与学校建立产学合作关系或政府、学校持有其股份之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
前项第四款至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兼职者,以专科以上学校教师为限。
四、教师至第三点所定兼职机关(构)兼任之职务,以与教学或研究专长领域相关者为限
,且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一)非代表官股之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董事长、董事、监察人、负责人、经理人等职务
。但担任国营事业、已上市(柜)公司或经股东会决议规划申请上市(柜)之未上市(柜
)公开发行公司之外部、独立董事、监察人,不在此限。
(二)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等专业法律规范之职务。
(三)私立学校之董事长及编制内行政职务。
五、教师兼任职务以执行经常性业务为主者,其兼职时数每周合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六、教师兼职费之支给,依军公教人员兼职费及讲座钟点费支给规定办理。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兼职费之支给个数及支给上限不受前项支给规定之限制。但月支数额最
高不得超过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学术研究费二项合计数。
七、教师兼职数目,除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另有规定外,由各级学校定之。
八、教师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且须符合校内基本授课时数及工作要求,并事先以书面
报经学校核准,於期满续兼或兼职职务异动时,应重行申请。
九、教师兼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不予核准或於兼职期间废止其核准:
(一)与本职工作性质不相容。
(二)教师评监未符合学校标准。
(三)对本职工作有不良影响之虞。
(四)有损学校或教师形象之虞。
(五)有泄漏公务机密之虞。
(六)有营私舞弊之虞。
(七)有职务上不当利益输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当利用学校公物之虞。
(九)有违反教育中立之虞。
(十)有危害教师安全或健康之虞。
各级学校应就教师之兼职每年定期进行评估检讨,作为是否同意教师继续兼职之依据。
十、教师依第三点第四款至与学校建立产学合作关系之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兼职,期间超
过半年者,学校应与教师兼职机构订定合作契约,约定收取学术回馈金纳入校务基金运用
或公务预算缴库,学术回馈金每年不得少於兼职教师一个月在学校支领之薪给总额;其收
取办法,由各校定之。
十一、各级学校依据本原则订定之校内规定,应经校务会议通过後实施。
十二、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定有较本原则更严格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 引述《mcchang (阿琪)》之铭言:
: 请问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教师不得在外兼差或补习,
: 如果有的话,是根据哪一条法令?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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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anglu:私立学校依私校自己的规定! 218.169.69.22 10/01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