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rrischen2 (morrischen)
看板Employee
标题Re: [讨论] 加班费不合理的公司有多少?
时间Mon Nov 30 22:26:48 2009
※ 引述《Elly (☑A利 ☑ A你)》之铭言:
: 依劳基法的话~
: 上班日加班前2个小时1.33倍,
: 之後是1.67倍,
: 假日2倍,
: 不过作得到的又有几家公司呢~(笑
引用一下劳动基准法
第 24 条 (延长工作时间时工资加给之计算方法)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
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
三分之一以
上。
二、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
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
加
倍发给之。
第 32 条 (雇主延长工作时间之限制及程序)第三项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但应於延长开始後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
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於事後补
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第 39 条 (假日休息工资照给及假日工作工资加倍)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
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
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36 条 (
例假)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第 37 条 (
休假)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第 38 条 (
特别休假)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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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41.169
1F:推 Elly:这个法律我是没看过啦,只是我以前公司是这样给的~ 12/01 00:25
2F:推 AixStyle:这个我有看过,不过给薪方面很少有公司会这样发。 12/03 14:08
3F:→ AixStyle:但是在休假方面,像是特休的算法,就蛮多公司都一样。 12/03 14:08
4F:→ AixStyle:只差在有没有放到的问题了..Orz 12/03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