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leshelter (天下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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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政府为什麽可以容许责任制的存在?
时间Thu Dec 3 00:44:01 2009
※ 引述《jakevin (真。假凯文)》之铭言:
: 责任制专业人员
: 关於劳委会发的新闻稿内容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 节录内容:
: 非该会依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核定之工作者,或其劳动契约未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备者,
: 均无该规定之适用。
: 可由劳资双方以书面就工时、例、休假等事项作更具弹性之约定,惟契约应报当地主管机
: 关核备後始生效力。
: 也就是说,你的契约,应该经过地方主管机关核备,可以询问公司是否有核备过
: 另外,新闻稿最後一段也有提到,总total时间还是要符合劳基法规定之工时
: 大家加油,辛苦钱要赚,也别忘了自己应该争取的
必须该行业别是经过劳委会核定
我知道的有保全业跟服务业
如果约定12小时内不算加班
则12小时内都算正常工作时间
理论上能不能约定连续工作24小时?
84之1并没有限定不能如此
可是在地方县市政府的实务上
84之1除了劳委会核定外各企业还必须将劳动契约工作规则等送县市政府核备
县市政府核备时不可能同意ㄧ天工作超过12小时
所以此不需要过分担心
84条之1经过劳委会核定的行业不多
该行业多属监视性或待命时间多的较轻松的工作(劳委会自以为的啦)
所以如果劳委会没有核定该行业属於84之1
那麽就算你与老板自行约定责任制还是逃不了加班费给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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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aleshelter 来自: 60.251.218.169 (12/03 00:47)
1F:推 ianbomb:应该规定责任制月薪要五万以上才可使用 12/07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