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7515 (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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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新闻] 劳动三法来了 雇主不再独大
时间Fri Dec 11 21:58:25 2009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icelaw (冻结的法律)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 劳动三法来了 雇主不再独大
时间: Fri Dec 11 21:56:05 2009
劳动三法来了 雇主不再独大
1985年开始施行的劳基法,长期以来一直是企业人事管理最重要的准则,几乎所
有稍具规模企业的人事规章,都建立在劳基法的规定之上,劳雇双方若发生劳动争
议,也都回归到劳基法的规定来协商解决。
这样的劳雇秩序在明年春天以後,会有新的局面出现,因为行政院劳委会所提出的工
会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优先审议中,近期通过之後,连同先前已经修正通过
的团体协约法及劳资争议处理法,预期在明年春天劳动三法将同步施行,届时国内
的劳资关系会有大的转变,企业的人事管理随之也须有新的作法。
劳基法主要是规范雇主与个别劳工间的劳动条件,但是工会法主要是规范雇主与工会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简单地说,未来雇主不仅要遵行劳基法的规定,对於工会所提
出的要求也需回应,这对於不习惯与工会打交道的台湾雇主而言,是一门需要从
头学习的新功课。
对照先进国家,工会存在是常态,而在人事管理领域中,雇主几乎无可避免地需面对
工会,相对地,台湾过去因为特殊的政经环境,工会未受到适当的重视,所以工
会的组织一直未上轨道,事业单位中有组织工会的仅限於公营事业、大型企业等,对
绝大多数台湾的雇主而言,工会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
然而,预定施行的集体劳动法大幅调整现行劳动法制,积极鼓励劳工组织工会,同时
对於少数不愿面对工会的雇主,也有严格的规定。而如果简要地归纳拟施行的新措
施主要有:
一、鼓励劳工组织工会,学校老师也可组织工会。
二、建立新的行政救济制度「裁决」。
日後将在劳委会设立裁决委员会,委请劳动法专家担任委员,劳工如果因为筹组、
加入工会或者从事工会活动受到雇主干扰、报复等时,均可向裁决委员会申请救济
,裁决委员会审议後,得作成救济决定。
三、推动雇主与工会团体协商。
多数台湾的雇主可能都还不知道「团体协商」、「团体协约」为何物?劳雇双方习惯
以缔结劳动契约的方式来约定劳动条件,但是劳工因为知识及谈判力量的不足,未
必能争取到好的劳动条件,因此,先进国家采取「劳资自治」模式,由代表劳工的
工会直接与雇主协商劳动条件等事项後,并缔结团体协约,做为劳雇双方劳动条件
的准绳。已经修正通过的团体协约法采取非常积极的方式,要求劳雇双方必需本诸
诚信原则协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他方团体协商的请求,否则可能面对高额的罚金。
四、放宽罢工的限制。
禁止教师、国防部及其所属机关(构)、学校的劳工罢工。但对於影响大众生命安
全、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业:(一)、自来水事业。(二)、电力及燃气
供应业。(三)、医院。(四)、经营银行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的金融资讯服务业
与证券期货交易、结算、保管事业及其他办理支付系统服务事业,如劳资双方有约
定必要服务条款时,工会得宣告罢工。
五、保护劳工的罢工权。
新的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雇主不得以工会及其会员依本法所为之争议行为所生损害
为由,向其请求赔偿,换句话说,工会有民事免责权。其次,工会所发动罢工如果
正当合法时,即受本法之保护,纵使有触犯刑法时,也可以免除其刑责,但是如果
工会罢工时所运用2的手段有强暴胁迫致他人生命身体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仍应
追究其刑责。
整体而言,明年春天以後,劳工组织工会、劳工从事工会活动的机会都会大大的增加
,传统上雇主一个人说了算数的时代也将逐渐远去,面对这样的新局,雇主最重
要的就是认识劳动三法,调整人事管理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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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 ckshchen:恩 然後雇主说 你可以行使你的劳工权,不过我也可以不用 12/11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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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推 erty:终於,从我还在念劳工系的时候就开始修了 XD 读了好多版本啊 12/11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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