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kevin (真。假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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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劳资议事厅〉试用期间者是二等劳工吗?
时间Sun Dec 13 13:38:29 2009
〈劳资议事厅〉试用期间者是二等劳工吗?
文/邱骏彦
Q:
我报到上班的公司有「试用期三个月」的规定,有一天主管指责我工作没做好,并威胁我
试用期要打不及格。让我非常紧张,万一试用期没通过,岂不是又失业了吗?究竟「试用期
」要怎样判断是否及格呢? (花莲/淑美)
A
企业一般人都以为「试用期」通过後才是正式劳工,然而,试用期通不通过决定权在於主
管,因此试用期间无不战战兢兢,连续几个月倍感压力,严重者甚至晚上都会梦到主管在骂
人。
其实,企业在用人时,并不是随便到街上拉人来试用,而是经过一番慎重选考过程後,才会
决定雇用。因此试用期间的目的,并不完全在於考核能力问题,而是观察员工适性给予适当
的工作,以及让劳工及早适应企业文化。
劳委会曾经针对试用期的劳雇关系做出解释令认为,试用期一开始就有劳基法适用,举凡工
资、工时、休假、资遣、职灾等都必须与一般正式职员相同。因此即使试用期间劳工表现不
合格,雇主也必须符合劳基法资遣规定,提出明确的考核依据,举证「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
作确不能胜任」,才可以资遣试用期的劳工。
而在试用期内若要资遣劳工,或试用期满不予
继续雇用时,除了必须在十日前预告外,也要依工作月数计算比例给予资遣费。
试用期间到底多久才算合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委会认为在不违背契约诚信原则下,劳
资双方可自由约定合理的试用期。我国法院在处理劳资争议案件时,一般认为二至三个月尚
属合理,除非有特殊理由及双方合意,否则三个月以上的试用期容易被认为欠缺合理性与必
要性。
试用期间的劳工,也享有劳保的权利,同时雇主也必须帮劳工开设退休金帐户,每个
月按工资6%提拨退休金。
实务上曾经发生有公司规定「试用期工作未满一星期者,不发给工资」,这是违反劳基法工
资全额给付原则,雇主会受到处罚。劳工只要有提供劳务的事实,
即使只工作两三天,雇主
依然必须给付工资,不可以任何理由预扣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作者现为文化大学
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劳委会法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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