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astawad (不然改咒ta先生喽)
看板Employee
标题[讨论] 请问看不太懂的竞业条款…
时间Thu Dec 24 18:38:32 2009
最近受某公司录取,在报到时必须缴交保密切结书,内容摘录如下:
「受雇人於聘雇期间,及离职六个月之内……应负保密义务。除经雇用人事前以
书面同意,不得在国内外地区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於自行、受雇、代理或
担任顾问等形式)从事(包括但不限於研发、生产及销售)与公司相竞争或有
利害冲突之虞的业务亦不得与任何第三人,或为其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而使用。
在上开期间内,受雇人不得从事於雇用人销售之产品相同、近似或竞争之工作
,与不得直接或间接为竞争公司於前述竞争产品之顾问,谘询等技术性沟通。
受雇人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时,愿意赔偿离职当年平均工资全额之十二倍予雇
用人以为违约赔偿金。若有其他损失甲方将另行依法求偿。
如有违反,受雇人除愿负刑事责任,如公司因此受有损失,受雇人愿放弃先诉
抗辩权…」
想请教各位对法律较有钻研的板友,
1) 第一段是指我离职後不准再从事该产业或者使用到该产品的相关产业吗?
2) 第二段之「当年平均工资全额之十二倍」中的「平均工资」是指年薪吗?
又、公司并无提供签约金。薪水的成份应该只有本薪、伙食、职务加给,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来我离职进入相关甚至相同产业,是否仍需受罚?
3) 第三段提及「刑事责任」与「放弃先诉抗辩权」,不知道又该如何解释?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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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04.11.126
1F:推 ledia:吓吓你的, 一般来说没有位居要职, 或没有相对应的补偿损失 12/25 10:17
2F:→ ledia:或无法举证他所谓的商业秘密的话, 资方不太容易胜诉 12/25 10:17
3F:→ ledia:当然员工自己要长眼, 乱挖前公司的客户这种事就别乱做了 12/25 10:18
4F:→ Beastawad:不过他说只要跑到「近似、间接…」都要直接开罚耶 @@ 12/25 10:50
5F:推 ledia:他说开罚就开罚喔, 开法院的吗? XD 12/25 23:03
6F:推 cherman:违背法律的条款都是业者自high用的… 12/26 20:48
7F:推 yongguo:别乱挖前公司的墙角,通常公司也没在管的~而且非居要职也 12/26 23:04
8F:→ yongguo:不会被"列管"吧...XD 离职後屁股拍拍闪人~管你妈妈嫁给谁 12/26 23:05
9F:→ yongguo:不过就跟led大说的一样未来离职要长眼... 12/26 23:06
10F:→ yongguo: ̄▽ ̄ 就我听过别人说的是...告不赢让你有事没事跑法院 12/26 23:07
11F:→ yongguo:搞都搞死咱这种小老百姓了... 12/26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