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ou92710007 (Bloody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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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离职违约条款 劳委会设限
时间Mon Mar 29 00:40:08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29/131/22w79.html
2010/03/29 00︰07 吕苡榕
【记者吕苡榕整理报导】
恶质「离职违约金」在职场上极为普遍,青年劳动九五联盟表示,去年初至今,已接获各
行各业超过30件申诉。在九五联盟持续施压下,劳委会近日终於被迫在劳动基准法修正草
案中明文限制,避免最低服务年限与离职违约金的滥用的情况一再发生。
九五联盟分析,「最低服务年限」与「离职违约金条款」的原始用意,原本是保障资方,
特别是挹注大量资源栽培劳工的行业,希望透过条款限制,把人才留在企业内继续服务,
回收培育成本。
不过,九五联盟表示,违约金条款却遭到滥用成为剥削劳工的手段,无论是否提供教育训
练、工作性质、重要性等,只要离职,一律要赔偿公司高额的违约金。
曾在某咖啡连锁店打工的许同学向九五联盟投诉,工作之初店家就强迫签约工作一年,但
後来因为要顾及课业,无法继续上大夜班,所以提出离职要求,结果店家拿出当时签订的
契约,表示有「离职违约金」这项附带条件,所以最後一个月的薪水被扣掉一万块。
经由民间团体长期倡议与提出修法建议後,目前劳委会推出的劳基法修正草案中,明订条
文限制「最低服务年限」与「离职违约金」的滥用。
对於劳委会修订条文,九五联盟表示肯定,但也指出日、韩等国都明文限制「雇主不得缔
结不履行劳动契约时之违约金或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契约」,目前修法仅只是限制不得滥
用,事实上仍旧存在许多死角与模糊地带。
联盟顾问、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补充解释,日本与南韩的劳动基准法令中都已经明文规
定,资方不得於劳动契约中订定所谓的「违约金条款」,就是为了保障弱势劳工不会因此
而遭资方滥用各式各样违约金条款。
九五联盟特别强调,禁止契约中明订违约金条款,不会影响企业求偿的权利。劳工於职务
上发生债务不履行行为,确有造成雇主损害时,仍可依照民法向劳工请求损害赔偿,实在
不需要在劳动契约中要求约定违约金或预定损害赔偿,徒增企业滥用的空间与可能。
因此九五联盟强调,会持续要求劳委会必须将「劳动契约不得订立违约金或预定损害赔偿
之约定」一并明列於修正草案中,使劳工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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