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mantalk (来练肖话)
看板Employee
标题Re: [法令] 请问薪水这样领合法吗?
时间Thu Aug 20 23:52:56 2015
※ 引述《babypig5168 (欧野)》之铭言:
甲先生去到某间规模颇大
的工厂应徵
当时谈薪水只说到月薪多少
加上加班一个月大概六万
请问:
一、没加班月薪多少?
二、薪资结构(明细)为何?
然後甲隔天到职到今天也没几天时间,然後听到某师父
讲到这边每月八号领月薪
请问:
8月8日领到的薪资是7月的薪资还是8月的薪资?
的一半,20号可借支
但是借支额度还有限制
其他的钱三个月领一次
等於每个月六万的薪水
只能领到两万多
请问劳工局有这项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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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amer: 这个得看怎麽解释,劳基法虽然规定雇主薪提前给予员工薪资 08/19 23:23
就教这位先进,请问劳基法那一条「明文」规定雇主「应」或「得」或「可」提前给
予员工薪资,唯一有关工资约定时间的规定是在第23条,提前给薪资予存在的理由并
不是劳基法有「明文」规定,而是提前给付工资於劳工提供劳务前,是「优於劳动基准」
而从雇主较优规定
→
gamer: 但是劳资如有协议,则依协议内容给薪。所以以这个案例来说 08/19 23:24
2F:→ gamer: 雇主可以主张,3万是奖金,奖金3个月核发一次,而经常性薪 08/19 23:24
3F:→ gamer: 资仅3万。所以必须看甲先生当时与公司谈薪时是怎麽讲的。 08/19 23:25
这里补充一下
工资依劳基法第2条规定,无论是何种名目,只要有劳务对价关系,无论是薪金、奖金、
经常性给与都是工资,既是工资就是同等评价,没有奖金可以三个月发一次,薪金就必
须要一个月发一次,当然在前述劳基法第23条的规定下可以由双方议定给付方式,
但这奖金3个月发一次并不是「想当然尔」的结论,而要建立在「双方议定的前提下」
所以雇主只能拿出双方有议定的证明,证明剩下的工资双方讲好三个月结算发一次,
实际上劳基法的规定是一个月给付两次,而为何目前大部份都是一个月给付一次
无它,也是因其「优於劳动基准」对劳工有利
所以结论是:原po问请问劳工局有这项法规吗?答案是,当然没有「明文」
但法律同意劳资双方约定,而约定除双方承诺之外,请考虑有无工作规则或
团体协约的情况,「不见得」双方没有承诺,即可称「没有约定」
→
gamer: 其中影响比较大会是劳退和劳保的部分,因为公司很有可能只 08/19 23:26
4F:→ gamer: 用3万去提拨劳退和投保劳保。 08/19 23:26
而依原po叙述"加上加班一个月6万"加班的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工资部分(加多少决定领
多少)加班之外的名目不得而知,但无碍於区分「实际受领工资给付」、「计算工资时
」、「工资请求权」三个时间点
劳保局目前采取认定的时间为「实际受领工资给付」但以此案来看,却比较可能
为劳保条例施行细则第28条第1项规定的「收入不固定」者,依是项规定,收入不固定
者以三个月平均收入来申报,但重点乃於「计算工资时」是否确有不固定情形
如薪资一部份构成是常态不固定时数加班费 是有可能的,纵不以此时点来看
本案每三个月「实际受领工资给付」亦有变动,是可以向劳保局询问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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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babypig5168: 没错,面试的人讲的很模糊,已经决定离开那家公司 09/13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