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south (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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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读书方法之解题技巧
时间Sun Dec 3 02:31:5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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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读书会】读书方法之解题技巧
上次我们讨论到观念纠正时,有提到一点,就是学习从题意去找出争点,找出命题委
员想要看到的东西,甚至在一些题目中,可以找出命题委员想要看到的学说或实务见解。
今天就举个例说明,把这个观念更加具体化。
以今年司法官民法第二题的身分法为例,题目如下:
甲男有非婚生子女A,甲收养之。乙女未结婚但生有一子B,B之生父为丙男。甲与
乙同居因而欲收养B,但因甲、B年龄相差十九岁,无法获法院认可,乃认领B,并办妥
认领登记。其後,甲与乙结婚。A被甲扶养成年後,时与甲发生争执,双方乃协议终止收
养关系。甲乙婚後,感情不睦,某日,乙教唆丙伤害甲,丙竟失手致甲死亡。试问:
(一)A得否继承甲之遗产?
(二)B得否继承甲之遗产?
(三)乙得否继承甲之遗产?
命题委员出题时,文字必然会去斟酌,朝着要考的争点在字里行间中提示,这时候,
考生应该学会找出关键字,争点自然就会浮现。
这一题的关键字如下:
甲男有*非婚生子女*A,甲*收养*之。乙女*未结婚*但生有一子B,B之*生
父为丙男*。甲与乙同居因而欲*收养*B,但因甲、B*年龄相差十九岁*,无法获法
院认可,乃*认领B*,并办妥认领登记。其後,甲与乙*结婚*。A被甲扶养成年後,
时与甲发生争执,双方乃*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甲乙婚後,感情不睦,某日,乙*教唆
*丙*伤害*甲,丙竟失手*致甲死亡*。试问:
(一)A得否继承甲之遗产?
(二)B得否继承甲之遗产?
(三)乙得否继承甲之遗产?
掌握关键字後,争点自然浮现。本题争点如下:
第一,对於非婚生子女可否收养?
第二,生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第三,年龄差距与收养的关系?
第四,对於无血缘关系之人可否认领?
第五,对於无血缘关系之人可否因与其生母结婚而准正?
第六,对於非婚生子女可否因协议终止收养而断绝亲子关系?
第七,伤害被继承人致死有无丧失继承权?
第八,教唆伤害致死有无丧失继承权?
接下来的工作当然就是分析各争点,如果忘记所学,可以尝试由肯定、否定及折衷各
方向来着手。
另外,不免罗唆一点,这只是技巧,平常如果没有读书,或者是读到乱掉,这个技巧
是无法在考场上发挥的,换言之,实力和技巧必须兼具,实力是背後的马达,而这个技巧
可以让马达强而有力地发动。
再来,有些命题委员甚至好心到会在题目中暗示他要的答案,例如今年司法官强制执
行法第一题第一小题,题目如下:
债权人甲於民国93年6月25日执本票准许对债务人乙强制执行之裁定为执行名义,向
法院声请就乙对第三人丙之薪资债权(以下称该薪资债权)强制执行, 经法院於93年7月
25日核发扣押命令,并於93年8月20日核发移转命令。嗣债权人丁於94年1月25日持乙应清
偿借款之确定判决为执行名义,对该薪资债权声请强制执行,经法院以该薪资债权已核发
移转命令,执行程序已终结而驳回丁之声请。(後略)试附理由解答下列各问题:
(一)丁有何救济方法?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略。
这一题在一般教科书和补习班的讲义看不到,很多人都抱怨很难,但其实这位命题委
员人非常好,他已经在字里行间告诉考生答案。答案当然是可以核发移转命令,也就是肯
定说,否则如果是不行,岂不是重复题目的叙述罢了。确定是肯定说後,剩下的就是推论
理由了。想当然尔,本题一定有和一般移转命令不一样的地方,哪里不一样,就是本题是
薪资债权,也就是继续发生的债权,而非一时性的债权。朝这个方向写,答案就八九不离
十了。
附带提供本题命题来源,其实是一个实务见解:
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3031号
按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新修正之强制执行法第一百十五条之一第二项规定执行法院对债
务人之薪资为扣押後,就债务人於扣押後应受及增加之给付,得以命令移转予债权人,惟
此系为解决实务上为数甚多之因扣押债务人薪资而视为不迟延案件,使之得未待债权人债
权全部受偿前即提前报结之权宜性修正;执行法院关於薪资债权所发之移转命令,仍须待
将来薪资债权发生时,始生债权移转之效力。且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总会
决议钌认「将来之薪金请求权,可能因债务人之离职,或职位变动,或调整薪津,而影响
其存在或范围,凡此种非确定之债权,均不适於发移转命令,如执行法院已就此种债权发
移转命令,在该债权未确定受清偿前,执行程序尚不能谓已终结」;故执行法院虽可依上
开新修正规定为案件之报结,但执行程序实则尚未终结。而债务人之财产为全体债权人之
总担保,乃属当然,为避免发生先行声请执行之债权人可得充份受偿,肇致债务人串通假
债权人抢先声请之机会,就尚未到期之薪资债权部分,执行债权人既尚未受偿,则若有其
他债权人声明参与分配或并案执行,法院自可撤销此部分之移转命令,另行核发支付转给
命令或按债权额比例核发移转命令,始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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