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xs (刑警古佃任三郎之大粉丝)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 问 ] 刑法问题 @@
时间Sat Feb 24 04:45:54 2007
※ 引述《sogogo (.......................)》之铭言:
一、开始就搞混了。而且纯为概念学习的问题,却越谈越复杂。
也於开始前,
先强调本文的重点在第十二点。
二、说的快点,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是定位在客观不法构成要件
之下,也是所有条文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故而在检
验不法构成要件所有客观要素近尾声之际,即应「主动」去
自我提醒,别忘了仍有这个要素必须「自动」带入检验。
三、有人已暗示提问者的症结,也就是:提问者应不清楚客观
归责,是包含在「广义的因果关系」这个客观要素概念内,
而直接理解为「因果关系」(狭义)之故。比较正确的学习
立场,必须区分因果关系(狭义)与客观归责。
四、说的完整点,因果关系,在探讨行为是否为造成结果之「结
果原因」,以「条件理论」为判断标准,属於「经验判断」
的哲学上「本体论」问题。
五、客观归责,在探讨结果是否可当作行为人杰作之「结果归责
」,以「客观归责论」为判断标准,,属於「规范评价」之
哲学上「规范论」问题。
六、注意第四与第五点,各四个单引号里的关键字。应可立刻觉
知两件完全不同。如学刑法前,已有粗浅之哲学或法学上基
础认识,理解上将更不费时间。这就是「两件不同事情的『
理由』」。
七、而「为何要区分两件不同事情或数层次来检验?」的理由,
又是另码事。
可能必须从刑法基础思想-刑罚以罪责为前提来切入。去摸
这部分不是对於初学者不适合(反而初学者更需讨论刑法基
础思想,而不应为了考试,不明就里地一开始就记表面的犯
罪审查模型),而是在未对实体法及相关学问有相当且正确
地认识之前,没有能力去理解或反省。没有先站在巨人的肩
膀上(广泛涉猎),就花时间去思考这类问题应是事倍功半
。
八、而要探讨刑法上错误之前提,必须是该成立要件要素中,有
必须考虑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部份。那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要不要探讨错误,应可自行判断。
九、如有心学习或志於三等考试,除应至少买一本教科书(非参
考或考试用书)并读熟是基本功夫外,关於因果关系与客观
归责之深入讨论,也可见第十点所示之四篇期刊论文。
十、(一)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上),载於月旦法学教室第十二
期。
(二)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下),载於月旦法学教室第十三
期。
(三)第三人行为介入之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上)-从北
城医院打错针及芦洲大火事件出发,载於台湾本土法
学第七十九期。
(四)第三人行为介入之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下)-从北
城医院打错针及芦洲大火事件出发,载於台湾本土法
学第八十期。
作者均为林钰雄,前两篇较浅,後两篇较深。部分内容或已
移入其晚近出版之教科书或论文集中。
十一、兹附上九十五年台大法律所之刑法科考题,要作答完整,能
理解十、(三)(四)两篇论文之水平应是常态。不过有兴
趣者也可研究或试解。
甲持改造枪枝欲抢超商,其进入超商後,即命店员乙员交钱,乙
男不从,甲男遂对空鸣枪,乙男见状,竟心脏病发死亡。甲男见
乙男死亡,大感惊讶,拔腿就跑,甲男并未取走超商内任何金钱
及物品。试由刑法学理深论本案甲男之刑事责任为何?(三十五
分)
十二、以上浅见仅供参考。
而之所以会回你的原因在於:各领域(不只法律、电资理工
农医文法商社领域之题目亦同。本人也不希望整个板变成法
律板)之考题提问、试解及相关延伸讨论,未抵触板规前提
下,均适合於本板讨论,故而不必怕不好意思,或进而於文
末加话或另文发表去强调「不知道这篇适不适合发表於此?
如不适合我会自砍。」之类的客套话。
只是,虽然同意这些提问於本板存在,不过仍请先对教科书
内容有基础认识而仍无法自行解惑方上来提问为宜(正确讨
论习惯与礼节)。大家都希望看板充斥较有深度的文章或书
中未见之另类思考,俾实力有所成长吧。
另外,如果提问者投入之国考等级非三等(即四等或五等)
,板上强者如林,若渠等做过功课後(前提),上来提之问
题在你眼中仍然太浅,也请多多包容,应设身处地去虑及渠
等报名之考试等级对於上榜者专业知识之要求与你并不同。
不应直接用不屑口气对之!
当然,如果自己有提问,而板友的回答内容已超出你的考试
需求(如自身考试不须准备到那麽深)或理解能力,不妨略
过也无庸计较,从另方面去思考,这些文章对看得懂的人来
说也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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