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keChang (贤知之歌)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请益] 律师检核考试废除了?
时间Thu Mar 1 21:21:08 2007
※ 引述《CokeChang (贤知之歌)》之铭言:
: : 回报一下我打电话到律师公会询问和我自己理解的结果
: : 1.考试及格後就拥有律师资格,但是要经过职前训练才能取得执业资格
: : 也就是在法院登录的资格。不过目前并没有规定考试及格後多久之内
: : 要完成职前训练。
: : 2.如果担任过司法官(从候补法官检察官开始算,司训所的训练是不算的)
: : 在退下来後,可以以此资格免除六个月的职前训练(包括一个月基础训练
: : 和五个月的实习),事实上担任司法官时是不能同时有律师之登录的
: : 所以这个问题在担任司法官的期间是无意义的。
: 订正一下
: 之前Fredrick大有提到这一条
: 律师法施行细则第二条:「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所称曾任法官或检察官,
: 不包括候补法官或候补检察官。」
: 但是因为有下面这个函示
: 法务部 92.05.14. 法检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号函
: 要 旨:专技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及格之候补司法官
: 如转任律师是否仍需参加律师职前训练乙案
: 出 处:法务部公报第304期13页
: 本 文:
: 主旨:台端函询专技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及格之候补司法官
: 如转任律师是否仍需参加律师职前训练乙案,
: 本部意见如说明,请查照。
: 说明:律师法施行细则第二条仅系就律师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
: 所称之法官、检察官加以定义,而未就同法第七条加以规范;
: 是以,律师法第七条规定之法官、检察官,并未将候补法官、
: 检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律师高考及格,未经职前训练即参加
: 司法官班受训,并於完成训练後担任候补法官或检察官者,
: 得免律师职前训练,即得向法院登录。
: 这个函示似乎和施行细则有冲突
: 结果我又在律师公会的网站上发现这个新的函示
: http://www.twba.org.tw/News_detail.asp?N_id=366
: 应该是变更见解了
: 所以应该是要当到试署法官或检察官才能够免律师职前训练
: 之前我以为候补法官检察官就可以的想法是错的
: 为了避免误导大家,特此更正。
我又来订正了XD
感谢galaB大来信指正
我刚刚把新函释的全文找出来了
确实如同galaB大所言
旧函系针对律师法第七条作诠释,而新函系针对律师法第三条作诠释
并无矛盾
以下是新函释全文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法检 字第 0960000435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6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律师法所称法官、检察官包括试署法官、试署检察官
主 旨:贵部函请本部就律师法所称法官、检察官,是否包括试署法官、试署检察
官一节提供意见一案,复如说明,请 查照。
说 明:一、复 贵部 96 年 1 月 2 日选专字第 0953302460 号函。
二、按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 10 条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者,试署地
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官或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但得暂以候
补法官、候补检察官分发办事。(第一项)前项候补期间五年,期满
考查其服务成绩及格者,予以试署;不及格者,延长候补期间一年,
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补。(第二项)」准此,律师法施行细则第 2
条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所称曾任法官或检察官,不包括候
补法官或候补检察官」,究其立法意旨主要系认候补法官或候补检察
官於候补期间未予试署前,尚未具一定之实务经验,是於立法技术上
特将候补法官或候补检察官为排除之列举规定。因此,律师法所称曾
任法官或检察官者,应包括试署法官、试署检察官在内。
正 本:考选部
副 本:司法院秘书长、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法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资讯处、本部检察司
律师法第三条是关於律师检核考试的适用对象
第七条则是已通过律师高考者得免职前训练的对象
明显有所不同
虽然不知道为什麽会在检核考试废除後又跑出这个解释检核考试适用对象的新函释
但既然此函释主要是解释律师法第三条的「法官、检察官」
所以关於第七条得免律师职前训练的「法官、检察官」
应该还是以之前的法检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三八号函为准
即只要是受过司法官训练,并於完成训练後担任候补法官或检察官者,
即得免律师职前训练,而得向法院登录。
改来改去真不好意思
再次感谢galaB大的釜正
不然就真的误导大家了(冷汗)
: : 大致上是这样
: : 不过我打去时承办人员刚好在开会
: : 所以不知道我得到的答案是不是有所遗漏
: : 希望能对有和我一样困扰的板友有所帮助
: : 如果有人愿意再一次去电确认的话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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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3.212.40
1F:推 galaB:呃呃… 哪里哪里><,所幸前辈热心研究此议题,小弟我才得以 03/02 00:06
2F:→ galaB:解决心中的疑惑~~感谢您!!(呜呜,好想去律训…= =) 03/02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