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asingcheng (商标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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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行政法的小问题
时间Sun Mar 18 17:41:13 2007
※ 引述《lucck (晨曦-b)》之铭言:
: 反射利益 跟主观公权力
: 要怎麽去解释
: 谢谢
主观公权利:人民依公法所得主张的力(以下简称公权利)。
一、意义:
人民根据法律,得要求行政机关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
依公法规定,得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称为公权利。
所谓主观公权利,乃谓基本权利一方面,具有传统防御权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因政治
经济情势的发展,传统的防御功能,显得力有未逮,人民转而要求国家提供服务或给付
,而又具有给付请求权的功能。在此一意义下,基本权利具有主观的功能,而成为人民
的公法上权利;人民既然为基本权利的主体,故人民可依据基本权利的主观功能,请求
国家为一定之给付或防止国家的侵害,而称之为主观公权利。
如何确认某一种法律地位属於主观公权利?学理上采取所谓的「保护规范说」,亦即是
否具有主观公权利,应从法律规范保障之目的为何来探求。
二、成立要件:
要承认公法上权利,必须满足下述前提要件:
A、公法的法规范课以行政机关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行政机关的法律义务)。
B、此项法规范必须至少也是为保护(满足)个人利益为目的,而非专门为实现公共利益
而加以规定(个人利益)。
C、此项法规赋予关系人得对於义务人实现该项法规范所保护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可实
现性).亦即该项公权利可以经由法律救济的程序,获得实现,因此,公权利应以「
可诉讼」或「起诉可能性」为前提要件。
三、概念区别一反射利益:依法间接享有的利益,如道路通行。
人民因政府机关采取各种政策或行政措施之结果,享受到各种相关之利益或因法律规定
间接产生之经济利益,谓之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系指个人因公法法规而获得之事实上利益,该个人不能单独对於行政机关有所
请求。亦即客观的法规基於公益的目的,命令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时,就该单纯的反
射效果,个人事实上所享受的利益,因法律未赋予该个人得为裁判上主张自己利益的请
求权,而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期待与机会而已,故与公权利不同。人民受救济即是一种反
射利益。
依最高法院判例,我国法制对反射利益未赋予请求权。行政法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三七
号判例即谓:「查政府拆除违章建筑,旨在谋求公共利益,非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之私权
,故违章建筑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认为拆除违章建筑之处分为违法或不当者,固得请求
行政救济,而土地所有人则不得因主管官署不为拆除处分,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良以
土地所有人要求拆除地上他人之违章建筑,其目的在於收回土地,纯属私权范围,如有
争执,应循民事诉讼程序,以求解决,要无请求行政救济之余地。」亦即拆除违章建筑
之行政法规,对於土地所有人而言,只具有反射利益,尚无请求拆除之公法上权利。
又如行政法院五十三年裁字第三十九号判决谓:「查该项修订都市计划所关涉之台北市
华阴街系属公用道路,原告之利用通行,仅属一种反射利益,并非就该项道路有何种权
利存在,纵令修订都市计划内关於将华阴街旧路原10公尺宽度修缩为4公尺,妨碍车
辆通行,确有不合之处,亦难谓该项修订都市计划系有损害原告之权利,即与提起行政
诉讼之要件不合...。」
例如:
A、国家政策决定,规划高速铁路并在台中设站。此项建设计画可为台中带来更繁荣之
前景,增加就业机会。但依法某甲并无权利请求国家设置高速铁路并在台中设站,
国家即使未为此一建设,某甲也只能透过政治力(选举、游说、舆论批评)以求满足
,而不能诉请法院判命国家为此一建设。故高铁为台中所带来的繁荣,仅为某甲之
「反射利益」而非「公权利」。
B、又如税捐稽徵机关依据税法课税,对所有纳税义务人均有利益,但除了被课税之人
外,他人无权以纳税义务人之身分请求税捐机关执法,仅得以检举的方式,提供违
法事实。但二者如何区分?则必须视个案系属授与人民利益之相关法规之性质了。
C、警察加强重点巡逻任务,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此为人民享
有之反射利益。
四、规范基础一保护规范说:
所谓的「保护规范说」,亦即是否具有主观公权利,应从法律规范保障之目的为何来探
求;如法规之规范目的在於保障个人权益,固无疑义,如法规之目的系为公共利益而存
在,但就法规之整体结构、适用对象、所欲产生之规范效果及社会发展因素等综合判断
,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时,则个人即可据此而主张主观公权利。实务上,大法
官释字第四六九号解释,亦采取此种见解。
为了判断人民对於特定利益是否享有请求权一亦即系争之利益,乃是人民之公权利抑或
仅属於反射利益,必须从赋予利益的相关法规上着手。亦即:该法规是否给予人民就特
定利益,拥有请求实现之权利。保护规范说由此而生。
保护规范说或称保护目的理论,其意义为「系争法规之目的,乃(主要或附带)保护特定
私人之利益,而非仅促进公益者」。
※释字第四六九号解释
解释文:
法律规定之内容非仅属授予国家机关推行公共事务之权限,而其目的系为保护人民生命
、身体及财产等法益,且法律对主管机关应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事项规定明确,该管
机关公务员依此规定对可得特定之人所负作为义务已无不作为之裁量余地,犹因故意或
过失怠於执行职务,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被害人得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
二项後段,向国家请求损害赔偿。
理由书:
至前开法律规范保障目的之探求,应就具体个案而定,如法律明确规定特定人得享有权
利,或对符合法定条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体或国家机关为一定作为之请求
权者,其规范目的在於保障个人权益,固无疑义;如法律虽系为公共利益或一般国民福
祉而设之规定,但就法律之整体结构、适用对象、所欲产生之规范效果及社会发展因素
等综合判断,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时,则个人主张其权益因公务员怠於执行职
务而受损害者,即应许其依法请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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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丢系商标达人啦(/‵Д′)/~
每天与成群的商标为舞 真的快变成商标打人了啦
呆大法律系毕业不干律师却做了多年的商标代理人
只能说 造化捉弄人 一切都素命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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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57.59
1F:推 lucck:感谢大大的解释 03/18 18:08
2F:推 kid33:说明得很清楚呢 03/18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