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练神功必先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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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司法官及律师心得(十二)
时间Wed Apr 4 10:26:12 2007
2、完整的架构:有头有尾,层次分明
(1)逻辑推演:深论题是嘴炮比赛
法学是一门很注重逻辑推演的学科,如何发现问题点,然後从法条或基本理论出发,进而
论证得出结论,讲究的是一整套逻辑思辩的过程。记忆力当然重要,但是和逻辑思辩能力
相较起来反而是其次。逻辑思辩能力强的,碰到没看过的题目时也能从相关的基本理论推
导出结论,这是死记硬背学说理论者做不到的。讲得白话一点,光是死背一些枝微末节的
东西,还不如把那个时间拿来练练嘴炮。在冷门题目一大堆的国家考试,一个记忆力超强
但嘴炮普普的考生,跟一个记忆力普普但嘴炮超强的考生,後者会比较有优势。
(2)一定要分点
深论题的考试,在答题时一定要分点。请记住,是「一定要」分点。坊间流行一种说法:
「会写的题目要分点,不会写的题目写成一沱,这样老师如果懒得看就会给基本分。」跟
各位讲,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不管你会不会写这一题,你都要分点。改考卷的老师最讨
厌要在字里行间里面找答案,那很浪费时间精力。一个老师要改那麽多份考卷,你跟他的
时间过不去,就是跟自己的分数过不去。所以就算你这一题再不会写,也是要给他分点。
但分点并不是随随便便的分,要分也要分的有道理,总不能一个概念分析到一半,就把下
半部硬是写成另一点。如果真的没有办法硬分的时候,就不要勉强啦!谁教你的掰功不到
家,嘴炮没人强。好吧,那把结论写成另外一点总行了吧!
分点的时候我习惯用以下的层次:一、(一)、1、(1)。题目通常会用掉"一",有子题时会
用掉"(一)",但我使用时很少会有比(1)还小的,最多用到"a",不过次数屈指可数。分点
不用分得太细,太细的东西放在一点里面用几句话交待就好了,分点太细会造成改题者的
混乱,反而造成反效果。考卷每一页的最左边有一个条空白的直行,把分点的数字写在其
中即可,不要写在内文中,这样改题老师看得也比较清楚。
(3)迷思:结论写前面?
答题的时候要怎麽开始,有的人会建议先写结论,再写推论,他说这是「判决的写法」,
我个人觉得这有点多此一举。因为我刚下笔写题时有时候并不会预设结论,如何先写结论
是个问题。或许有人说那第一行先空着就好了,等结论推出来再回头写第一行。可是我写
题时都把结论放最後面,分数也没有比较低。况且推论写完了还要翻到前面写结论,无形
中会浪费不少时间,总之结论让老师好找就好,放前面放後面我觉得没有差别。
(4)层次感:带着老师去思考
复杂的题目会有很多点需要去写,此时并不是一股脑的全部丢上去,必须要去判断哪一个
是哪一个的前提,哪一个要放在後面写,顺序不要颠倒,要让改题老师可以依着你的思考
理路得出结论。比如国私的题目常须要去处理「定性」、「国际管辖权」、「准据法」、
「反致」等问题,在写题时就要依照顺序去论证,先有定性才有准据法,先有准据法才会
有反致。因此分点讨论时,就不能一开始就讨论反致,後来再「补充」准据法,这样整个
论证体系就显得相当的紊乱,论证体系紊乱,就不能期待改题老师自己去「探索」你的思
考理路,让改题老师困扰,就是造成你自己的困扰。
法科大部分的题目可以从法条或基础理论下手。可以用「依xx法第oooo条,...」、「按
oooo原则,...」等作开头(在引用法条或基本理论的时候,最好少用引号「」,因为这
代表你必须把引号内的文字写得跟原文一字不差,只要在「依xx法第oooo条,…」之後
用逗点,然後写出大意即可),把基本的东西论述一次,然後讨论其中的争议点在哪里,
再来把案例事实套进去,最後得出结论。这个思考过程也是所谓的法学三段论法,先把
大前提论述清楚,然後引入案例事实,得出结论。如此的论述方式,条理清楚,体系分
明,重要的是,改题老师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住你想要表达的内容。从基本理论出
发的论述方式,各位可以参考大法官解释,几乎每一号解释都是从基本理论(宪法规定、
基本原则)出发,展开论证过程,得出结论。
不过上面这套写法并不是所有题目都适用,有的题目有它独特的解题模式,比如说民诉邱
伯伯的题目,或是像民法、刑法也有许多特殊的题目须要不同的解法,比如「请求权基
础」、「三阶层检验」等,这个部分我力有未逮,只能期待民刑法的真强者能够提供其独
道的解题方法了。
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论你如何论述,都要有个结论。经常见到有的人把甲说乙说丙说
并列,写了一大堆非常详尽,最後却没有写自己采哪一说,这样的回答只有一半,分数也
只有一半。不用害怕自己采的立场跟老师不一样分数会很惨,就我所知「持坚自见」的老
师确实有,但是很少。大部分的老师都是看你的论证过程有没有理,结论怎麽采是无所谓
的。但是你没有结论,这一题等於没有写完,分数会比你选错立场还要惨。
此外也很重要的是,答题的时候前後理论要一贯,不可以矛盾。比如说刑法题目要你讨论
「不能未遂」,你一开始认为「着手理论采风险制造理论,不能未遂因为没有制造法所不
容许之风险,因而找不到着手时点」,到後面却说「是以不能未遂虽属未遂之一种,但因
采『客观未遂理论』之结果,其行为客观上并无危险,其可罚性甚低,故不处罚,刑法第
26条亦本此意旨而定。」问题是,既然没有着手,又怎麽认定不能未遂是未遂的一种呢?
这样的答题方式,老师会认为你并不了解不能未遂的理论,顶多给个同情分。
3、不会的题目才是关键
考场里程度好的那些人,都是用差不多的时间,花差不多的精力在念差不多的书,因此只
要你的程度到了一定的水准,当考卷发下来的时候,你会的题目,通常程度跟你差不多的
考生也会,你不会的题目,他也不会。所以决胜的关键通常不会是在你会的题目,如何打
败那些跟你差不多程度的人,重点在那些你觉得不会的题目。会的题目发挥得好是应该的
,见到不会的题目还可以写得头头是道就不简单了。或许有人会问,都觉得不会写了要怎
麽写得头头是道?说穿了,就是平常要多练习。
再怎麽样难的题目,都会有一点轨迹可循。就算不知道老师真正想要的点是什麽,也要练
习着从字里行间去寻找可以发挥的点去发挥。把你就这个领域所想到的基本概念都翻出来
,去套这个题目试试看,哪一个概念最可能有关系?就从你自己认为最可能有关系的概念
开始发挥。对自己要有信心,要告诉自己:「反正别人也不会写,我这样写搞不好会蒙到
」,然後一样有头有尾,写出答题架构,得出结论。这就是「掰功」精髓所在。要知道,
就算抓不到题目真正想要问的是什麽,只要写得有点道理,基本分还是有的,但你放弃这
一题,就只有一个结果:零分。别人不会的题目正是你好好发挥来屠杀他的战场,请务必
掌握。
我以95年司法官行政法第三题为例:
【甲国税局以乙欠税为由,於90年8月5日移送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乙已於91年11月14日
缴纳该税捐,惟甲国税局因税务人员异动缘故,未於乙纳税後马上撤回执行,致行政执行
处於92年10月30日以乙欠税(含滞纳金、利息及执行必要费用)为由,对其任职之丙公司及
乙核发扣薪命令,扣押乙於丙公司之薪资,经乙查询确认未曾欠税缴款,甲国税局随即於
92年10月31日具文向行政执行处撤回执行,该处亦於同日立即撤销执行命令。乙认为其「
名誉」受损,拟向甲国税局主张国家赔偿,是否有理由?】
我看完题目之後只觉得不知所云,脑中想到跟这个问题有关的基本「武器」就只有国赔法
第二条第二项、国家代位责任、第一次&第二次权利救济理论及释字469号解释。我相信大
部分行政法领域不熟的朋友都跟我一样,想到的都只有这些。我思索了一下,觉得469号
解释跟本题似乎关系不大,於是就大胆的如此论述(大概内容,非实际写法):
1.乙对国税局的请求权基础可能为国赔法第2条第2项。
2.国赔责任的性质有国家自己责任及国家代位责任二说,从国赔法第2条第3项可认为我国
法采国家代位责任说。
3.依国家代位责任说,国家所负的赔偿责任,必以公务员本身的侵权责任成立为前提。依
民法第186、195条之规定,公务员可能因侵害相对人的名誉而负赔偿责任。
4.本例中,乙名誉权若因甲国税局的税务人员之过失而受有损害,可对其主张国家赔偿。
就结果而言,虽然我没有去复查行政法的分数,但是总分有57分,可推知这一题不至於很
惨,比起那些放弃这一题的人,可说是大有展获。
所以在考前一个半月练习题目时,除了练习那些你已经会的题目,更须要去练习那些你
不会的题目。不会的题目的来源很好找,去各大学下载研究所考题,保证里面满满都是
你不会的题目。如果再怎麽不会的题目都可以在30分钟内写满答案卷的一面半,而且写
得有条有理,那就表示你的「掰功」已经水到渠成了。
(四)三个步骤
考卷拿到的时候,我会要求自己三个步骤:
1、看完题目,边看边用笔挑出问题点。
2、拟定答题策略。
3、动笔。
第1、2个步骤通常会花去3~5分钟的时间,系属正常,超过5分钟就太多了。但无论如何这
两个步骤不能省去。我在考场看过很多人一拿到考卷,题目还没看完就猛写,这种人通常
都是来陪榜的。
拿到考卷时一定要把题目整个看完,在看题目的过程中可以把关键字圈起来,以及把你想
到的问题点写在旁边。把题目整个看完很重要,在考场上经常可见急性子的人,题目看到
一半,见到某句话是自己知道的问题点,就开始论述,其实他看到的那个点只是次要的点
,出题老师真正想要考生讨论的点在後面。这种人容易犯的错就是前面不重要的点讨论太
多,後面重要的点反而没时间写,不是漏掉就是两三行带过;更惨的是写到一半才发现题
目要讨论的根本不是这个,或是前面所论述的结果跟题目要讨论的东西会有冲突,各位在
考场听到有人用立可带刷刷刷一次干掉好几行的,通常就是这样的人。
把题目看完的另一个重要性,在於出题老师有时候有意无意会在题目中透露答案,而不把
题目整个看完是不会知道的。我举95年司法官强执国私第一题为例:
【债权人甲於民国93年6月25日执本票准许对债务人乙强制执行之裁定为执行名义,向法
院声请就乙对第三人丙之薪资债权(以下称该薪资债权)强制执行,经法院於93年7月25日
核发扣押命令,并於93年8月20日核发移转命令。嗣债权人丁於94年1月5日持乙应清偿借
款之确定判决为执行名义,对该薪资债权声请强制执行,经法院以该薪资债权已核发移转
命令,执行程序已终结而驳回丁之声请。兹有债权人戊另於94年1月16日以准许对乙为假
扣押之裁定为执行名义,就该薪资债权声请假扣押执行。
(一)丁有何种救济方法?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戊之部分?】
在考场看到这个题目,只看完第一小题时,我感到迷惑了。因为我的强执程度并不好,我
看的那本参考书上只有写(在论述115条的部分):「移转命令核发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
债权就移转给债权人,债权人就此部分程序终结。」如果乙对丙的薪资债权真的就这样移
转给甲的话,那麽丁再就该薪资债权声请就只能以「程序终结」为理由驳回其声请。但是
再看到第二小题,咦?戊也来声请,那不就也是要以「程序终结」为由来驳回其声请?两
个小题的结论竟然一样?很显然的,出题老师的题目不会是这样设计的。所以我就「大胆
」假设薪资债权为向未来不断发生之标的,甲之债权仅在已发生的薪资债权确实移转至甲
时,其已满足的部分才视为终结。而且在写题的时候我还自己分甲说(已终结)、乙说(未
终结)去讨论,最後采乙说。结论就是丁可以参与分配,而且如此一来,第二小题去讨论
「假扣押与终局之金钱执行名义的效力孰优?」的问题才有实益(不会与第一小题的结论
冲突)。这一题的第一小题的「乙说」是我在考场上才临时掰出来的,考前从来也没有看
过,如果没有把题目整个看完,我可能会认为法院以程序终结为由驳回丁之声请是对的。
考完之後看到补习班的解答,上面说最近的实务见解大多采我所采的那个见解,而且强
执国私这一科有61分,证明我的猜测应该是八九不离十。
在看完题目也挑出问题点之後,就要拟定答题策略。因为所挑出的问题点可能不只一个,
必须要去安排哪一个要先讨论,哪一个要放在後面讨论。这也就是前文所要求的「层次感
」,基本的、前提的或会重复讨论到的争点,就要放在前面讨论,看起来才会逻辑分明,
体系严谨。拟定答题策略後,才是下笔。本常在练习写题目的时候,一定要要求自己每一
题都做到第一步「看题目和挑争点」及第二步「拟定答题策略」。拟定答题策略一开始可
以把它依顺序写在题目旁边,久了就可以把挑出来的争点在心中排一排就下笔了,但并不
代表这个步骤就省略,而是在心中思索不用写在题目旁,省一点时间。至於第三步「下笔
」并不用每一题都做,但也是须要去演练,看看你自己的答题策略能不能在30分钟内完整
表达,如果超过时间,就要审视有没有哪些讨论是多余的?或是有的概念可以一句话就写
完,却用三句话去表达?多多练习这三个步骤,等到发现你已经可以很轻易地在30分钟内
走完这三个步骤,而且答题内容既完整又漂亮,你已经做好上考场的准备了。
最後以95年律师刑诉第一题做为范例,给大家参考一下:
【甲因杀人未遂罪名被检察官提起公诉,甲选任A律师为辩护人。审判中,法院已经依法
通知A到场,但A因疏於注意,未於审判期日到场。审判长遂当庭临时指定公设辩护人V
为到场的甲辩护,进行审判,并於该日辩论终结。试附具理由,说明本案所践行之程序
是否合法?若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无罪,试问情形有无不同?】
步骤一:看完题目,边看边用笔挑出问题点。
1、「甲因杀人未遂罪名被检察官提起公诉」
→由此可以看出甲的案件是强制辩护案件。
2、「法院已经依法通知A到场,但A因疏於注意,未於审判期日到场。」
→第271条第1项,法院应依法通知辩护人到场
→第31条第1项、第284条、第379条第7款
→最高法院91年第8次刑庭会议决议、91台非152判例
3、「审判长遂当庭临时指定公设辩护人V为到场的甲辩护,进行审判,并於该日辩论终
结。」
→31Ⅱ
→最高法院91年第8次刑庭会议决议所提到「实质辩护」的概念
4、「若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无罪,试问情形有无不同」
→实务见解(字号我不记得)认为无罪的结果不须要强制辩护,学者批评。
步骤二:拟定答题策略。
1、本案是强制辩护案件
2、强制辩护案件,应有辩护人辩护,否则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3、法院有依法通知辩护人
4、法院有依法指定辩护人,唯该日即辩论终结有违实质辩护概念。
5、无罪结果不须强制辩护,实务与学者的看法。
步骤三:写题。
1、甲因杀人未遂罪被检察官提起公诉,依刑法第271条第2项、第25条,甲所犯之罪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诉法第31条第1项,甲的案件乃强制辩护案件。
2、依刑诉法第31条第1项、第284条、第379条第7款,甲的案件无辩护人到庭者,不得审
判,否则法院之判决当然违背法令,可作为上诉第三审之事由,在案件确定後并可成为
非常上诉之事由(91台非152判例参照)。
3、本题中,法院有依刑诉法第271条第1项於审判期日合法通知辩护人到场,纵辩护人A
疏於注意未到场,亦不减损其程序之合法性。
4、依刑诉法第31条第2项,强制辩护案件选任辩护人於审判期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者,
审判长得指定公设辩护人。本题中,审判长有依法指定辩护人V为到场的甲辩护,惟指
定後立即进行审判,并於当日辩论终结,则甲之辩护权是否有受到保障,诚有疑问。学
者有认为,应给予辩护人合理的时间为案件作准备,否则与没有辩护无异。最高法院第
8次刑事庭会议决议亦有提到,辩护人於案件中仅陈述「辩护意旨如辩护书所载」,与
辩护人未到庭无异,其意旨与学者提出之「实质辩护」概念相似。依此见解,本题中法
院所践行之程序违法,甲之案件与辩护人未到庭无异,其判决依第379条第7款乃当然违
背法令。
5、如本案判决结果被告无罪,依实务之见解,强制辩护案件如果辩护人没有到庭,而
判决之结果无罪,如果因此撤销原判决,反而徒增讼累,与保护被告之本旨有违。学
者虽有批评如此之作法倒果为因,不能因为嗣後的判决结果来追溯使得原本违法的程序
合法化。惟如依现行实务的见解,则在此情况下本案的程序并无违法,被告不能据此为
理由上诉第三审或於案件确定後提起非常上诉。
--全文完--
这一系列的文章终於告一段落,心里真是感到无比的轻松。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只是想给
尚在国考轮回中的考生一点帮助,我的文章落落长,废话一堆,各位读者还能耐心看完,
已属难能可贵,如果还能够带给读者们一点启发,那我花了这麽多的时间精力也值得了。
最後跟大家分享一下两个小故事:
第一个是我前阵子去宜兰罗东夜市吃葱油饼,和老板闲聊着,老板问我是念什麽的,我说
我是念法律的,老板边做葱油饼边对我说:「你们这些念法律的,将来都是要做大事的。
不要整天都想要当律师,也要去考考司法官申张一下正义啊...台湾的社会很需要你们这
种人。」我笑笑的跟老板说我会努力的。
这个故事并不是说司法官就是正义的代表,律师就是邪恶的化身。跟大家分享一下第二个
故事,也是前阵子,去一个长辈家吃饭,那位长辈家里是务农的。他看完电视报导有关司
法的新闻後,开始对在场的其他长辈们高谈阔论:「法官都是有钱判生,无钱判死。」,
其他长辈们也都开始回应,有的说他几年前因为法官乱判让他丢了一块地,有的说地方上
的大黑道因为政商关系良好,他的案件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我在旁边默默的听着
,突然那个主张「有钱判生,无钱判死」的长辈转头问我:「我讲的对不对?」我顿时哑
口无言,支唔了半天才说:「以前真的是这样...最近有在改善啦.............」
我们整天窝在图书馆念法律,对外面的世界甚少关心,疏不知心中自命清高的位子,在一
般民众眼中是这麽的不值。难道律师及司法官都是自私自利、唯利是图之辈吗?
我不知道。
通过考试之後,耳闻了一些事情,益发觉得:「国家考试考人才,不考人品」。国家考试
只是个过程,并不是全部。考上的不是神,考不上的请勿忘记你也是个人,一个完完整整
的人。考上了只是人生另一个阶段的开始,考不上也不代表什麽,也许只是不适合这条路
,人生还有各种可能。前几天去我国中同学开的小吃店吃饭,他26岁的年纪和哥哥每天工
作10小时以上,辛苦撑起一间小店。听着他述说以後技术熟练了,想要开连锁店的雄心,
我真的觉得,各行各业只要肯用心付出,在哪里都是一片天地。
希望在看这篇文章的各位,在有朝一日通过考试之後,能够走出法律这块小圈圈,听听外
面的社会是怎麽样看待我们的,到底是社会对我们的偏见呢?还是我们的所做所为真的就
是如同他们所说的呢?
也但愿三十年後,我自己再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还能记得初衷,俯仰无愧。
敬祝各位金榜题名,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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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2.1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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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ixmiriixhsa:文章的时候,还能记得初衷,俯仰无愧。 04/04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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