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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 http://tw.myblog.yahoo.com/jw!uBdAVWmCGRvIYUcCsuUfrw--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634937&page=e#a 如果不能点入以上网址 就在本文按大写f寄到信箱列印下来当成小卡吧 因为觉得很难背所以自已乱编一些口诀 民诉 三日 声请法官回避於三日内释明之 三日 他造接到前项通知後,得於三日内阅览原本,并制作缮本或影本。 三日 如已指定言词辩论期日者,至迟应於该期日三日前为之。 三日 定暂时状态处分期满前得声请延长之,但延长期间不得逾三日。 五日 法院因他造之声请,应命其於五日内提出 五日 宣示判决者,应於五日内交付之。 五日 就审期间,至少应有五日。 五日 拘束债务人自由债权人应於裁定送达後五日内起诉 七日 简化协议(七星化协) 七日 判决确定证明书(判正妻输---判证七书) 七日 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裁定前先为一定之紧急处置之有效期间。(甲仙骑---假先七) 星期 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辩论终结时起,不得逾二星期。 十日 寄存 十日 天灾 十日 正本 十日 书处异议 十日 司法事务官异议 十日 言辩前就审 十日 未异议视为同意撤回 十日 调不成十日内起诉 十日 调解成立十日内笔录 十日 起诉请求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 十五日 终止失误(十五)防卫本人 十五日 被上失误(十五)答辩二审 二十日 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 (吃鹅死===痴二十) 二十日 诉讼不经裁判而终结者,法院应依声请以裁定为诉讼费用之裁判。(不才而终,二十费裁---鹅死非材) 二十日 供担保人证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间 (担人二十) 二十日 提起上诉,应於第一审判决送达後二十日 (民诉鹅死於杉树,二十上诉) 二十日 上诉状内未表明上诉理由者,上诉人应於提起上诉後二十日内,提出理由书於原第二审法院(上诉理书,你输饿死,二十) 二十日 支付命令送达後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发命令之法院提出异议。(一一饿死 ---异议二十) 二十日 国内公示二十日生效。外国六十。(公示:鹅死留屍 二十六十) 三十日 调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内起诉者,当事人应缴之裁判费,得以其所缴调解之声请费扣抵之。 三十日 保全证据程序终结後逾三十日 三十日 再审之诉,应於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 三十日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应於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 三十日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应於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 个月 未定期间者,动产以二个月租金之总额为准 个月 诉讼费用声请返还,至迟应於裁判确定或事件终结後三个月内为之。 个月 得於撤回後三个月内声请退还该审级所缴裁判费三分之二。 个月 经当事人於四个月内预纳或垫支费用者,续行其诉讼程序 个月 其逾四个月未预纳或垫支者,视为撤回其诉或上诉 个月 寄存之文书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机关应保存二个月 个月 但因战事不能执行职务者,诉讼程序在法院公告执行职务届满六个月以前当然停止 个月 命履行扶养义务之判决。但以起诉前最近六个月分及诉讼中履行期已到者为限。 个月 发支付命令後,三个月内不能送达於债务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个月 申报权利之期间,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应有二个月以上。 个月 公示催告,声请人得於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後三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 个月 不於言词辩论期日到埸者,法院应依其声请,另定新期日。前项声请,自有迟误时起,逾二个月後,不得为之 个月 宣告证卷无效===应有三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个月 法院认当事人有和谐之望者,得以裁定命於六个月以下之期间内, 个月 婚姻事件之原告,於判决确定前死亡者,有权提起同一诉讼之他人,得於其死亡後三个月内承受诉讼。 个月 陈报期间,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载公报或新闻纸之日起,应有六个月以上 个月 失踪人满百岁者得定为自黏贴牌示处之日起二个月以上 个月 否认子女之诉,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於六个月内为之。 年 除权判决宣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销之诉。 年 再审之理由发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时起算。但自判决确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年 迟误不变期间已逾一年者,不得声请回复原状。 年 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涉讼,其雇佣期间在一年以下者 年 因水利涉讼,以一年水利可望增加收益之额为准。 年 因定期给付或定期收益涉讼,其期间超过十年者,以十年计算。 元 唯三罚六万!!! 1、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得处原告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 2、证人已受前项裁定,经再次通知,仍不到场者,得再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拘提 3、上诉二审认上诉人之上诉显无理由或仅系以延滞诉讼之终结为目的者,得处上诉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 元 对於财产权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如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不得上诉。 元 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适用本章所定之小额程序 元 非因财产权而起诉者,徵收裁判费新台币三千元。 元 对於确定之裁定声请再审者,徵收裁判费新台币一千元。 元 抗告,徵收裁判费新台币一千元,再为抗告者,亦同。 元 依第四十四条之二请求赔偿之人,其裁判费超过新台币六十万元部分暂免徵收 元 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所命给付之金额或价额未逾新台币五十万元之判决 元 除有第四百零六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新台币十万元以下     元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於调解期日到场者,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千元 元 关於财产权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适用本章所定之简易程序。 元 声请或声明不徵费用。但下列声请,徵收裁判费新台币一千元: 一 声请参加诉讼或驳回参加。 (加千) 二 声请回复原状。 (千回) 三 起诉前声请证据保全。 (老千保千) 四 声请发支付命令。 (老千支付) 五 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撤销假扣押、假处分裁定。(老千假扣) 六 声请宣告禁治产或撤销禁治产。 (禁止老千) 七 声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或宣告死亡。 (老千除权) 刑诉 三日 审判笔录,应於每次开庭後三日内整理之 三日 由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为之者,应於执行後三日内报告该管检察署检察官及法院。 三日 前二项搜索,由检察官为之者,应於实施後三日内陈报该管法院 三日 原审法院认为全部或一部无理由者应於接受抗告书状後三日内,送交抗告法院,并得添具意见书 三日 法院认为有审理由者,应为开始再审之裁定得於三日内抗告。 三日 得於三日内电请司法行政最高机关,再加审核。 三日 死刑,应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於令到三日内执行之 五日 原因消灭後五日内,得声请回复原状。 五日 在侦查中延长羁押期间,应由检察官附具体理由,至迟於期间届满之五日前声请法院裁定。 五日 法院认为不应准许者,应於五日内撤销之 五日 检察官受理前项声请,除认其为不合法或无理由予以驳回者外,应於五日内为保全处分。 五日 於辩论终结之期日宣示判决者,应於五日内交付之。 五日 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各罪之案件至迟应於五日前送达。 五日 缓起诉处分书前项送达,自书记官接受处分书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五日 得声请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之声请期间为五日,自为处分之日起算 七日 於辩论终结後七日内,声请法院定期播放审判期日录音或录影内容核对更正之。 七日 因监定被告心神或身体之必要,得预定七日以下之期间,将被告送入医院或其他适当之处所。 七日 裁判正本之送达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迟不得逾七日 七日 七日内声请再议 七日 第三审法院之检察官接受卷宗及证物後,应於七日内添具意见书送交第三审法院。 十日 证人得请求法定之日费及旅费应於讯问完毕後者十日内,向法院为之。 十日 十日内委任律师提出理由状,向该管第一审法院声请交付审判。 十日 上诉三审得於提起上诉後十日内补提理由书於原审法院;未补提者,毋庸命其补提。 十日 自简易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得提起上诉之晓示 十日 协商--法院应於接受前条之声请後十日内,讯问被告并告以所认罪名、法定刑及所丧失之权利。 十日 但於宣示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当事人声请法院交付判决书者,法院仍应为判决书之制作 十五日 因事故间隔至十五日以上者,应更新审判程序。 二十日 依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因重要证据漏未审酌而声请再审者,应於送达判决後二十日内为 三十日 与被告协商,应得被害人之同意。第一项之协商期间不得逾三十日。 三十日 公示送达前项送达,自最後登载报纸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发生效力。 个月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为 个月 提起自诉之人,於一个月内声请法院承受诉讼 个月 没收物,於执行後三个月内,由权利人声请发还者 个月 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无人声请发还者,以其物归属国库 个月 法院裁判时未并宣告保安处分,而检察官认为有宣告之必要者,得於裁判後三个月内,声请法院裁定之 年 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 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於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其辩护 年 迳行拘提 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年 有事实足认为犯罪嫌疑重大,经被盘查而逃逸者。但所犯显系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年 但所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送。 年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缓起诉期间为缓起诉处分, 年 如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审、第二审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 年 不得上诉於第三审法院。 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 年 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 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年 法院为协商判决所科之刑,以宣告缓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为限。 刑诉 强制处分7种(1传唤、2拘提、3通缉、4逮捕、5羁押、6搜索、7扣押) ★ 传唤VS拘提 一、 传唤要传票,拘提要拘票。二者皆要式。主体在侦查中皆检察官,审判中是审判长、受命法官。司警、司官、检、现役军人长官为拘提之执行机关。 二、 传唤使被告任意於一定时间亲赴法院。拘提引致被告於法院或其他指定处所使之就讯。 三、 二者客体皆含被告、自诉人、证人。但传唤尚有代理人、监定人、通译。监定证人视为证人可以拘 提。(注意被告之身体名誉、不得逾必要) 四、 传唤无要件但需按时讯问,但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可拘提。而犯罪嫌疑重大且1、无一定住居。或2、逃亡或逃亡之虞。3、湮伪变证据或勾串。4、死无5以上。 ★ 通缉VS逮捕 一、 通缉指表示拘补被告。逮捕表强制被告到场就讯,可分为通缉犯、现行犯、迳行(犯疑)。 二、 通缉要通缉书,逮补非要式。通缉侦查中限检察长或首席检察官,审判中「法院院长」 三、 通缉要件是逃亡藏匿,逮捕於通知或公告通缉後、现行犯、犯疑情况急迫。 四、 通缉、逮捕---逮捕现行犯之解送、拘捕被告之解送、即时讯问。皆注意被当之身、名、必要。 五、 检、警官(不含司警)、利害关系可逮补通缉犯。任何人可逮现行犯。检警(官)迳行逮捕。 ★拘提VS羁押 一、羁押需押票,为保全被告、证据、诉讼程序之进行及刑罚之执行。主体法院,客体被告。 二、於法官讯问後,有101/ 101之1,有必要时。1、被告得自备饮食及日用必需物品,并与外人接见、通信、受授书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监视或检阅之。2、被告非有事实足认为有暴行或逃亡、自杀之虞者,不得束缚其身体。束缚身体之处分,以有急迫情形者为限,由押所长官行之,并应即时陈报法院核准。 三、羁押执行机关是司法警察。和拘提皆要式、皆有对被告、执行机关皆有司法警察。 ★搜索VS扣押 一、搜索发现被告或应扣押之物,扣押取得可为证据或得没收之物之占有。 二、二者皆要式,皆为搜索票,皆对被告或犯嫌身物、电磁纪录、住所(必要)、第三人(相当理由)。 扣押还有可没收之物。二者主体皆法官。执行机关皆检(事)、警(官)、法官。 三、搜索应保守秘密并注重受搜人名誉。抗搜得强搜但不得逾必。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声请核发之搜索票执行後,应将执行结果陈报核发搜索票之法院,如未能执行者,应叙明其事由。 ★羁押VS扣押 一、二者皆要式,一要押票,一要搜索票。羇押和扣押都有对被告。羁押主体法院,扣押乃法官。 二、羁押和扣押的执行机关都有司法警察。但扣押还有检、检事、警官、法官。 三、扣押124、132。羇押105。 ★拘提VS通缉 一、拘提要拘票,通缉要通缉书。二者客体皆有被告,但拘提常可对证人、自诉人。 二、拘提侦察中由检,通缉侦察中由检长、首检。拘提审判中由审长、受命法官。通缉由院长。 三、拘提和通缉的原因都有被告逃亡。但拘提尚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犯疑重大而无一定住居、湮伪变证据或勾串,死无5之因 四、拘提、通缉、逮捕皆要注意被告身、名、必要。即时讯问、拘捕被告之解送。 五、通缉无执行机关。但拘提由警(官)、检、现行军人之长官。 【3当事人】「检自被」 【4高一审3罪】「内外国」 【7相牵连案件4种】「1数,数1数,数时地各,藏湮伪赃不含诬告」 【9指定管辖3种】「有争,无他,不辩」 【10移转管辖2种】「不能,公安」 【17自行回避8种】「害偶订定佐证检前」 【18声请回避2种】「有17不回,以外足认」 【27独立被疑选辩6种】「法直血配长属」(3血无姻) 【31条强制辩护案件】「三上,高一,智障未选,低收声请,或认有必。」 【35辅佐被自5种】「配直血长属」(3血无姻无法) 【59公示送达3种】「不明不能不及」 【61司警送达文书4种】「裁判不缓」(应作收受证书并签名不含起诉书) 【71传票4项】「名由所拘」(通知书不含无正当理由不到者得命拘提) 【76犯疑迳拘4种】「住逃湮五」 【88-1情急迳拘4种】「现押盘五」 【93-1不计时8种】「碍在夜身,四六四提」(辩四,通六,保四) 【95讯问被告先告4项】「名保护据」 【100-3夜讯4种】「明夜检急」 【101羁押3形】「逃湮五」 【101-1反覆实施】「火交猥加乘幼,伤自强,恐窃夺诈取」 【110具保声停3人】「被辅辩,不含代」 【114不得驳停押3种】「3,52,保」 【116-2不得危恐10种】「被证监公,直血配姻长属」(3血2姻) 【117再行羁押5种】「不到,违住,新生,违遵,5保」 【119免保4种】「撤押、再押、不起、押消」 【128搜索票】「因、人、地、时」 【131迳搜3种】「逮内,追内,急内」 【147夜搜3种】「假食赌」 【159-3传则可证4种】「亡身外拒」 【159-4文书可证3种】「公业他」 【163-2不必声调4种】「不能,无关,无必,再声」 【166-1得诱7种】「身无忆敌故先必」 【166-7正由4种】「假重推名」 【180证得拒3】「配约法」(3血2姻) 【182业务拒证10人】「医药产宗,律辩公会,业佐或曾」 【186不得令具2人】「未16,精」 【213勘验6得】「犯所,检身,验屍,剖屍,物件,必要」 【219-1证保4人】「告疑被辩」 【233独告活2死6】「被之法配」「被之配直血姻长属」(3血2姻) 【234专告5罪】「风奸和自信」 a「风---本之尊,配及配之尊」b「奸,偶」c「和诱有偶,偶」 d「妨自,直血姻长属(3血2姻)」e「妨名信,死之配直血姻长属(3血2姻)」 【235特独】「法,法之配血姻长属(4血3姻)」===被告 「直血姻长属(3血2姻),不含配」===独告 【252绝对不起诉10种】「定完赦废乃死审罚刑疑」 【253-1缓诉】「死无3外,刑57及公益,缓1至3年」 【253-2缓8】「歉书赔公,义戒被再」(赔被,支公可强执)(赔公义戒,应得被同)(40-240) 【253-3撤缓3】「故犯徒,受有徒,违应尊」 【256职再议】「死无3因疑不足不起;缓无人」 【260唯2再诉】「新事新证,伪变、虚伪、变更、惩戒」 【273-1简审4外】「死无3高」 【288-3声异4人】「当代证辅,对审命证指」 【289言辩3序】「检被辩」 【299免刑得3】「歉书金」 【302免诉应4】「定完赦废」 【303不理应7】「违重逾背死审八」 【307不言得4】「违免不管」(违260再诉、免诉、不受理、管错) 【310-1得仅记3】「六下,证由、不采、适法」 【316视撤7】「无免免缓金训,不理」 【345独上2人】「被之法配,为被益」 【346代上2人】「代辩为被益」 【367不得3上】「三窃侵诈背恐赃」 【379当然违背法令14种】「组回公管理,被辩检新,证机请参矛」(381刑变废免得上诉) 【393上3得调5】「违法,免诉,援法,废变,赦死」 【398上3应自3】「可裁,免不,废变赦死」 【404得抗2】「明文,押保责限搜扣还监禁扣」 ---- 因为是先打在word 建议自已回寄信箱列印下来比较快 星期六…大家一起加油吧 【415再抗6】「驳上,声回,声再,定刑,疑异,非当」「驳逾再定异非」 【416撤变2】「押保责限搜扣还监禁扣,证监通罚」 【420受益再审6事】「伪虚诬变惩新」(1235伪虚诬惩,非证不足为限)(421,G2漏酌重证也可) 【422受不再审3项】「伪虚变惩,白新有重,无免或不」 【427受益再审4人】「检、受、法配、死时配直血姻长属(3血2姻)」「不益,则检自或自之法直配」 【449简易判决】「侦中白或证,足罪因检请。」「通起白罪院宜」「缓,易罚之徒拘金」(含免刑) 【451-1应用通常】「不合,不当,不受,不公」 【454简判应记】「裁证法主上」(得仅记罪、证、法) 【455-4不得协商7种】「销志失非符重免」(12467可上诉)(协商死无3高外,缓2拘罚为限,不适传闻证据及合议) 【467停执4由】「心52病」 【488附民】「刑2终前,不得一终上前」「附民应後审同判「「仅判附民移民庭」「附民再审向原民」 「无不免,刑不上,不得上」「刑不3,附民可上3」 民诉 【专属管辖11种】 专属管辖(不再三支假,收认亲禁撤死) 1因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分割或经界涉讼者, 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2再审之诉, 专属为判决之原法院管辖。 3第三人撤销之诉, 专属为判决之原法院管辖。 4支付命令之声请, 专属债务人为被告时 5声请法院为假扣押或假处分之裁定 专属押收债务人财产或拘束其自由之行为地院 6收养关系事件 专属养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 7认领事件 专属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 8宣告停止亲权之诉专属管辖 专属行亲权人或曾行亲权人住所地之法院 9禁治产事件 专属应禁治产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10撤销禁治产之诉之管辖 专属禁治产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辖 11宣告死亡之声请 专属失踪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抗告中应停止执行13种】(5种3万,1种3千,3种6万,命返、变换、阅览、拒证4种) 104 命返还其提存物或保证书: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105 (儋保物之变换)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242 当事人得向法院书记官声请阅览、抄录或摄影卷内文书,或预纳费用声请付与缮本、影本或节本其已准许之处分及前项撤销或变更之裁定,应停止执行。 249 处原告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03 处证人六万罚锾之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10 拒绝证言之当否,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11 证人不陈明拒绝之原因、事实而拒绝证言,三万元以下罚锾。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49 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从提出文书之命者,三万元以下罚锾;得为抗告;处罚锾之裁定,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57-1 当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书,故意争执其真正者,三万元以下罚锾。前项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67-2 依前条规定具结而故意为虚伪陈述,足以影响裁判之结果者,三万罚锾。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409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於调解期日到场者,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千元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409-1 为调解当事人之声请,禁止他造变更现状、处分标的物,或命为其他一定行为或不行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从第一项处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万元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449-1 以延滞诉讼之终结为目的者,得处上诉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21牵连管辖】(被住、侵权、不动、其他) 【23指定管辖】(不能,不明) (刑有竞合管辖、移转,民是移送,无竞合) 【32回避7项】「配,血,权,法,代,证,前」(8血5姻,监定人适用1-5,前审指审级说) 【44-2扩选当事】「公交商他」 【44选当】「一切」(特代、诉代不含舍认撤和) 【53共诉3因】「共同、同因、同种」(以被住同区或有同辖为限) 【76辅佐人】「民诉限期日,刑诉不限」「刑诉限资,民诉不限」「刑诉不得相反,民诉视为自为」 【77-13财产权】(1000) ---十万---(每万元100)---百万----(90) ----千万(80)----亿---(70)---十亿---(60) 【77-20财调费】(0)---十万---(1000)----百万---(2000)----五百万---(3000)----千万----(5000) 【104担返3因】「消因、同返、未行未证」 【110诉救3效】「暂免裁、免诉担、暂免酬」(及於上诉、抗告、假扣押、假处分) 【149公示送达】「不明、无效、不能」(内20、外60、再翌日) 【153-1准送达】「陈明、声请」同效送达。 【168当然停止7种】「当死、法并、丧能、信终、丧格、破产、天战」(不含有诉代)VS裁停4种 「犯疑、主参、告知、他诉」 【249裁驳7种】「不属、不能、无当、未代、权欠、不合、违背」 【255变追7种】「被同、同基、扩减、代初、合一、法据、不碍」 【269言辩前5处】「命到、提书、证监、机关、受命」 【270受命调证4限】「必要、依法、毁灭、两合」 【270-1阐明不公】「说明、陈述、协简、必要」 【276准序效果】「依职、不延、不归、失公」 【278与证例外】「显着、自认、视同、法推、事推」 【307得拒5种】「配、财、刑、职、技」(4血3姻不含法代辅辩) 【308不得5种】「同、亲、法、前、免」 【314得不3种】「得拒不拒、受雇同居、直接利害」 【342命他5应】「文书、事实、内容、事由、原因」(前三可命他协) 【344义务5提】「引、法、利、商、关」 【370保证4应】「他造、应保、事实、理由」 【386不得一辩】「未法、天灾、不能、未通」 【389应宣假执】「本认诺、命扶养、简易败、五十万」 【402外不认效】「外无辖、败未应、背公良、无互认」 【403强调13】「邻、异、共、建、租、范、交、雇、合、配、十、离、同」(4血3姻) 【406迳驳6调】「不能、未成、票据、反诉、公外、金融」 【427简易11】「定借、雇一、食运、保占、界线、票据、合会、利息、动租、保证、当合」 (保证乃一至三,六至九保证关系即不含保占、界线) 【434-1仅记主文】「舍认、舍上、履命」 【436-8小额5种】「金钱、代物、证券、十万、合意」(小2不言---两同、无理)(小额不调---两同、不当) 【446二审反诉3可】「法据、利益、余额」 【447二审提新6限】「违法、结後、补充、显着、非责、失公」 【469当违6款】「组织、应回、专属、合代、言公、矛盾」 【470上3应记】「法令、事实、续一原(法之续造、一致性、原则重要性)」(上诉利益是宜非应) 【478上3自判】「可判、误实、依职、未认、无必」 【484不3异4】「书三通提」 【496再审16】「1法错、2矛盾、3组织、4应回、5未合、6不明、7惩戒、8刑罚、9伪变、10虚陈、11变更、12和调、13未斟、14不上、15不到、16判基」 (5、6、12不限5年)(7至10限有罪、罚锾、不足以外不能有罪)(7至10再审理由可撤销除权判决) 【514支付命令】(511之人、量、因、述、院)不含陈述,二十日异议。 【525假扣程式】(人、事、因、院)「非关一定金额应记其价额」 【529同诉6事】「支、调、废、仲、应、分」(支付、调解、废变假执、仲裁、诉前应行、分别财产) 【551撤销除权】「法不许、不依法、不守期、应自回、已申权、七至十(496)」 认诺不适---婚姻事件 舍弃不适---婚姻无效、婚姻成立或不成立 自认、不争不适---撤婚、离婚、同居、无效、成不成立 认舍自不争---不适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 -- http://www.wretch.cc/blog/pilikang [我不要你还,我只希望你以後有能力了以後,也要帮助需要你的人...] 出自如下http://lenyan.mpsdn.com/articles/rcsypsi.htm 罪业本空由心造,心若灭时罪亦亡; 心亡罪灭两俱空,是则名为真忏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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