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yilin (女朋友变心,回不来了↗꠩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请益]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之禁止
时间Fri Aug 10 01:24:00 2007
※ 引述《hi1118 (莫妮卡...)》之铭言:
: 民法§106:「代理人非经本人之许诺,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之法律行为,亦不得
: 既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
: 系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
: 问题1: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之禁止其效力为?效力未定吗?(需得同意人许诺始生效力?)
: 问题2:最後一句,系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这句话是什麽意思?
: 这句话包含自己代理跟双方代理这两项行为吗?
: 望请各位板上高手指点迷津,感激不尽~( ̄▽ ̄)~(_△_)~( ̄▽ ̄)~
Ans1:违反民法第106条之效力,有下列二说:
┌(甲)无效说:其理由在於民法第71条本文之规定。
├(乙)效力未定说:盖民法第106条系对於代理权之限制,
│ 逾越此项限制自属无权代理之范畴(民法第170条第1项)。
│
└→王泽监老师采乙说,实务上(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06号判决)亦同此见解。
管见从之,且从民法第117条推论,亦可得出相同见解。
Ans2:此系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禁止)之例外,其情形有二:
(一)已经本人许诺(民法第106条本文反面)
(二)法律行为系专为履行债务者(民法第106条但书):
1.履行债务即清偿债务,并不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影响本人利益,
仅在使已存在的债权因内容实现而消灭,合先叙明。
2.所谓「债务」依民法第106条文义,应包括:
(1)本人与代理人间之债务。
(2)本人与相对人间之债务。
3.抵销为消灭债务的方式之一,与履行债务的结果相同,
若无利益冲突情事,自亦得代理双方为抵销行为,并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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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 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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