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yilin (女朋友变心,回不来了↗꠩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 问 ] 民法亲属婚生子女之否认
时间Mon Nov 12 01:25:14 2007
※ 引述《sosowu (soso)》之铭言:
: 依照民法1063
: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 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
: 诉。
: 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 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 後二年内为之。
: 若甲乙於婚姻关系存序中生下丁,但後来甲发现丁为乙丙通奸所生,
: 甲於超过1063条所规定的两年期间才提出否认之诉:
: 1.法院若受理应该如何判?还是法院根本不会受理?
民法第1063条之立法目的,本即为维持身分关系安定性而设,
根据96.5.23修正之新条文(第1063条第3项):
「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
→原则上,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程序要件之前提下,法院仍会受理本案,
→因此,依民法第1036条第3项,受诉法院会以本案之夫(甲)提起婚生否认之诉时,
已逾二年之除斥期间为由,判决驳回甲之请求。
→附言者,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一旦经过後,形成权即告消灭,
当事人(即本案被告乙、丁)纵不加以援用,法院亦得依职权为裁判之资料。
: 2.若真的有客观事实证明甲非乙之生父,但因超过2年就真的无法切断甲丁之关系吗?
→综上,本案之夫(甲)之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因除斥期间经过,
纵提起之,亦必受败诉判决,驳回其请求。
→此时,该诉若败诉判决确定时,依民事诉讼法第596条准用第582条,
则因判决效力对世效之故,即生对世的确定父子间婚生关系之效果,
故往昔的实务见解则认为:此时无论任何人均不得为相反之主张,而
否定他人(包括子女本身)提起确认父子关系不存在之诉(23上3473例、75台上2071例)。
→然而,释字第587号中,以「子女有获知其血统来源之权利」,
而认子女纵於上开婚生否认之诉原告(甲夫)败诉确定後,仍得起诉加以否认之,
对此,就子女之部分推翻以往所认此父子关系确认之绝对性,
→因此,就96.5.23新修正民法第1063条第3项本文後段及但书规定,
亦一并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中,儿童有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真实父母之权利,
→是以,新增:「婚生否认之诉,子女自知悉其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内为之。」以保障其(本案丁)权益。
PS:至於就上开释字第587号解释,及新修民法第1063条规定观之,
因涉及婚姻安定及家庭和谐,丁之真实生父丙亦无法起诉否认甲、丁间之父子关系,
此部分则维持与往昔实务一致见解,并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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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16.85
※ 编辑: sinyilin 来自: 220.137.16.85 (11/12 01:31)
1F:→ redshadow:这段答案好像在某补习班民诉的书出现XD 59.121.112.138 11/12 08:57
2F:→ bq78:推楼上!保X林青松老师的民诉例题演练? 60.249.20.136 11/12 13:35
3F:推 sosowu:讲解的非常明白 而且排版的超好 谢谢! 61.59.248.86 11/12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