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ppyboy (快乐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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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653号解释 大法官:羁押被告不许诉讼 违宪
时间Sat Dec 27 05:02:32 2008
653号解释 大法官:羁押被告不许诉讼 违宪
大法官会议对羁押法及其施行细则中,有关不许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救济的条文,廿六日做成六五三号解释,认为这项规定有违宪
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相关机关应於此解释公布两年内,
检讨修正羁押法相关法规,就受羁押被告及时有效救济的诉讼制度通盘
检讨。
法务部回应表示,将尽速拟定羁押法、监狱行刑法及相关法规的修正草
案,除属内规法务部即可修正者外,将提报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羁押法第六条规定:「刑事被告对於看守所之处遇有不当者,得申诉於
法官、检察官或视察人员。」
这项解释声请人王姓男子於九十一年间因涉及杀人未遂,经裁定羁押於
台南看守所,因违反所规,遭所方施以隔离处分,并於他所居舍房内廿
四小时录音录影。王某不服处分提出申诉,遭到该所所长批示申诉无理
由。
後来,他向台南地检署提起诉愿及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均遭以无理由
驳回後,再向大法官会议,针对羁押法第六条与羁押法施行细则第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声请解释。
大法官会议解释理由指出,刑事被告受羁押後,为达成羁押目的及维持
羁押处所秩序的必要,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响的其他宪
法所保障权利,固然因而依法而有限制,惟於此范围之外,基於无罪推
定原则,受羁押被告的宪法权利之保障,与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并无不
同。
受羁押被告如认执行羁押机关对其所为之不利决定,逾越达成羁押目的
或维持羁押处所秩序之必要范围,不法侵害其宪法所保障之权利者,自
应许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始无违於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障人民
诉讼权之意旨。
大法官会议认为,申诉在性质上属机关内部自我审查纠正的途径,与得
向法院请求救济的诉讼并不相当,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请求救济的诉
讼制度。因此,羁押法第六条与该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
许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的部分,与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保
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有违。
大法官会议强调,羁押法第六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
申诉制度虽有其功能,惟其性质、组织、程序及其相互间的关联等,规
定尚非明确;相关机关於检讨订定诉讼救济制度时,宜就申诉制度的健
全化、申诉与提起诉讼救济的关系等事宜,一并检讨修正。
上手铐、不给热水澡 羁押被告可诉讼
羁押被告不服看守所对他的处分或处遇,如停止接见亲友、上戒具等,
过去只能向所方申诉,不能打官司。大法官昨天作成第六五三号解释,
宣告羁押法及相关施行细则限制被告诉讼权的规定违宪,应在两年内完
成修法。
前总统陈水扁遭上手铐进出台北看守所,引发人权争议。未来类似情形
,当事人如认为所方戒护过当,循内部申诉不成後,可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认为不给洗热水澡违反人权,也可能可以打官司争取。
大法官形容本号解释是扳倒「特别权力关系」的最後一个堡垒,从公务
员、学生、军人到羁押被告,都不再因与国家、学校、军队、看守所之
间「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而被剥夺诉讼权;大法官许宗力更直指本解
释是「人权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法务部则表示,已参酌国外公约及立法例,全面检讨
矫正法规,无论是健全羁押被告的申诉救济制度,或不服处分的诉讼权
,都已入纳入研修;修正范围也不止羁押法,将扩及监狱行刑法等相关
法规,保障收容人的人权。
本号解释是由服刑中的台南市警局前警员王伯群提出声请。九十一年间
,他涉嫌杀人未遂被羁押在台南看守所,因违反所规被隔离,并在舍房
内进行廿四小时录音、录影;王不服,向所方申诉无效,提起行政诉讼
,但遭行政法院「以无权提诉」驳回。
大法官解释指出,羁押被告的人身自由虽受拘束,但基於无罪推定原则
,仍享有宪法上的权利,执行羁押机关欲加限制,须符合宪法比例原则。
羁押被告如果认为看守所对他不利的决定,逾越羁押目的或维持羁押处
所秩序的必要范围,不法侵害其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时,应准许他向法院
提起诉讼救济。
除了修法准许羁押被告有诉讼权,大法官也要求法务部健全内部的申诉
制度。至於诉讼要采刑事、行政诉讼或特别诉讼,有关的范围、程序、
制度的设计,大法官未细部指示,全交给法务部等机关去处理。
执行标准线 怎麽划?难喔!
大法官透过解释,和「特别权力关系」说再见。不过,究竟在何种情形
下羁押被告可提诉讼,该解释仅以「侵害宪法上的权利」带出大原则,
如何修法兼顾看守所的管理及被告人权,对法务部是大挑战。
除去看守所的「黑幕」,增加「透明度」,让被告在受到不合理的处分
或处遇时,受到司法审查,避免行政「官官相护」,是大法官的主要目
的;然而,什麽样的处分属於看守所必要的管理,何时须受司法审查,
界限的划定并不容易。
比如说,羁押被告可否主张他信回教,每天须有一定的时间作宗教仪式
,因这涉及宪法保障的信仰自由?又如,被告可否要求不被关在独居房
,主张所内伙食太差,影响他居住及生命权?
或者,只有如施行戒具、关到暗无天日的「镇静室」、被禁止接见亲友
等对自由权侵害比较严重的情形才能诉讼?
大法官将范围放得很宽,只要受羁押的被告「认为」看守所的决定逾越
达到羁押的目的,或维持羁押处所秩序的必要范围,不法侵害其宪法保
障的权利,就可诉讼;但若如此,实务上恐不可行。
目前看守所被告约四千人,每天看守所对他们各式大大小小的处分或处
遇,如果被告不服可以诉讼的范围太广,看守所的管理会失去效率及必
要的威严。
此外,法院能否负荷新增的大量诉讼,也是问题;若被告要求出庭,提
解羁押中被告的风险也大增。
在开放人权与看守所的管理间,还有很多细腻的规画待思考,过去关於
公务员、学生、军人「特别权力关系」的解释,都以影响身分、对权利
有重有影响作为条件,本号解释却无相当的限制,如何划一条执行的标
准线,是个难题。
羁押人权争议 也应比照释宪
大法官昨天的释宪案,已促成监所收容人基本人权提升,但刑事诉讼法
有关羁押构成要件及其他强制处分权的修正,虽获舆论支持,却仍停留
在空中楼阁阶段,亟需大法官临门一脚、适时释宪,加速修法步调。
以两位前政府首长为例,前总统陈水扁的上手铐争议及前国安会秘书长
邱义仁的理平头风波,均凸显现行法令不备,否则何以卸任元首因声押
遭逮捕时,检方非上手铐不可?前情治高层在押期间,又不得不理发,
以示服仪整洁?显示被告和收容人的基本人权有待加强。
法界出身的监委李复甸曾为文指出,检方作法无非为了管理方便,但已
因此牺牲被告人权,并将两人窘境暴露於众,显示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
定原则,已受检方自我挑战;前政府高官尚且如此,一般平民的在押人
权,可想而知。
此外,重罪羁押规定也有检讨必要,羁押本应仅限预防逃亡、串供、灭
证,非羁押无法保证被告到庭时,才能发动处理,但现行羁押规定,只
要重罪就能收押,显然违背羁押制度设计目的,如不尽速翻修,恐怕就
是公权力带头违反人权。
刑事诉讼法被称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因为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精神,须
靠刑诉法条文才能具体落实,目前法界已有共识要修改其中不符人权法
条,但如何修,仍停留在学者、律师和法务部「各言尔志」阶段,这部
分如不能与时并进,奢谈我国人权已达先进国家之林。
声请人善讼 曾是南市警员
监所人员指出,声请大法官解释的王伯群,目前在高雄监狱服刑,父亲
是台南地区知名人物王振铿;由於前总统陈水扁曾於三一九枪击案前拜
会王振铿,且王与地下组头来往密切,立委邱毅曾质询南部道上盛传枪
击案与总统大选赌盘有关,认为检调应由此找事证,但後来并未证实。
监所人员指出,王伯群警员出身,很能善用诉讼,他曾告过看守所的管
理员、为自己的判决声请非常上诉,此次声请大法官解释也成功达阵,
为看守所被告争取到诉讼权。
特别权力关系重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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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解释文│对 象│ 影 响 │
│ │号 次│ │ │
├──┼───┼───┼──────────────────────────┤
│78年│ 243 │公务员│公务员对改变其身分关系的处分,如免职,可提行政诉讼 │
├──┼───┼───┼──────────────────────────┤
│81年│ 298 │公务员│公务员对其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处分可提行政诉讼 │
├──┼───┼───┼──────────────────────────┤
│84年│ 382 │学生 │学生对改变其身分影响其受教权,如退学处分可提行政诉讼│
├──┼───┼───┼──────────────────────────┤
│86年│ 430 │军人 │军人对影响其身分存续,如退伍处分,可提行政诉讼 │
├──┼───┼───┼──────────────────────────┤
│97年│ 653 │看守所│羁押被告可就宪法权利遭不法侵害,可提起诉讼救济 │
│ │ │被 告│ │
└──┴───┴───┴──────────────────────────┘
http://0rz.tw/4d5fK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661909.shtml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661906.shtml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27/today-p1-2.ht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661903.shtml
PS 苹果日报目前没看到相关新闻,自由时报对释字653之描述与中国时报相似近八成,故
不放上来,有兴趣者请按此连结
http://0rz.tw/555i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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