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pure ()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闲聊] 关於考试、任用消极资格小厘清
时间Fri Jan 23 00:22:59 2009
以下就本板常见关於公务人员高、普、初考之考试、任用消极资格小小的整理一下,
希望能对「能不能考」或「考了能不能任用」不清楚的板友有些帮助:
公务人员考试法第7条(关於应考资格之限制)
I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18岁,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本法之考试。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亦即不得应考之情事有四:)
一 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後,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 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II 依法停止任用者,经公务人员考试录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间仍不得分发(配)任用为
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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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公务人员之消极资格)
I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
一 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二 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 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後,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四 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八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九 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II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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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条文内容可知,考试资格之限制较任用为宽:
例如:有双重国籍者可以考试,其後之任用则视该人员是否放弃他国国籍而定。
至於其他特殊法律规定者(如大陆来台人士及可另订法律之人员),在此不加论述
(因本人学疏才浅....
例如:有精神病者可以考试,其後之任用则视该人员是否疗癒或者是否为正额录取而
可申请保留(2年)而定。
例如:曾犯内乱、外患、贪污以外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已执行完毕,未褫夺公权
或褫夺公权已复权者,以及仅受缓刑宣告者,可考试亦可任用。
以上三项举例乃针对板上曾出现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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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会出现的人事类科同学好像不多...
野人献曝,希望对板友有些帮助:)
若有误解请不吝指正<(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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