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其它] 大法官释字第509号有关诽谤罪之讨论
时间Wed Mar 25 21:31:03 2009
刚看了一下关於klowa前版主讨论(m大)版主是否有诽谤罪一案
小弟上网看了一下释字第509号解释文与理由书
节录相关重点如下:
刑法第310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
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
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
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於诉讼程序中,
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就m大的水桶公告中
可以得知m大之所以做出水桶处分,可推定是依据版友的申诉来决定,而非自行恣意裁量
复依上开释字解释文,行为人(m大)而言虽不能证明投诉版友之言论是否为真实
但(m大)依据申诉版友所提之证据及版规等相关规定
行为人(m大)有相当理由确信申诉版友性骚扰构成之真实性,作出水桶处分
符合大法官释字第509号解释文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当
因此就g版友申诉可能构成诽谤罪一案,管见以为申诉尚无法成立
如k前版主所述 g版友可能构成诬告罪之虞虑
真要申诉结果谁胜谁负,心照不宣,静待法院判决即可:)
在此也建请(m大)保留相关证据,并连络当初来函要求你做出裁决的板友
以上是小弟的小小见解~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9.141.38
1F:→ tjustic:这号解释让我想起了北大的推甄面试@@被老师问到这号解释 03/25 22:04
2F:推 hbk2133:毁榜.....也选个字吧.. 03/25 22:06
已修正:)
※ 编辑: willy1616 来自: 218.169.141.38 (03/25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