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la (帮助帮助教唆帮助教唆)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课业] 司法/刑诉/案件单一性同一性与既判力
时间Tue Apr 14 12:37:57 2009
很用力的把你的问题给看完,试着用自己理解的角度来回答:
: 疑问:
: 那如果这样倘检察官审判中发现 因此才要补上第二拳的部分
: 感觉就好像没辄了因若检察官纵想要函请并办 也会因公式1而因此不被认起诉效力所及
: 然後既判力又及於 因此1 2 公式搭起来 变成纵然审判中发现了新的事实既无法审理
: 但又会为既判力所及而无法再处理 所以第二拳这部分纵然审判中发现也只能没辄
: 这样的结果 感觉是不是是有点不合理 所以觉得有点奇怪
针对第一种情形,就我的理解,连续挥两拳是属於接续犯,也就是罪数论里的实质一罪,
如你所说,检察官和法官若都只发现第一拳(甚难想像....-__-),并且法官也判无罪确定
,本来既判力就会及於全部。救济之途以判决是否确定分别以上诉或再审来进行。
至於如果检察官於第一审言辩前发现第二拳,该如何处理?就看你对单一性的认定为何?
以你题意所示,应该是很单纯很单纯的不可分割(不晓得该如何说,但TMD就是同一件),
就不存在追加起诉的问题,本来就可以审理。
你的困惑是在 若已起诉部分无罪....(略),纵他部有罪,亦不得就未起诉部分审判。我
的理解这个规则是针对想像竞合的部分,并不适用在此一案例。
到这里想先停一下,先前我推文有回过你一句话,现在想想很不负责任,就是说有罪有罪
这个东西根本没意义,似乎是在暗示你们的讨论没意义。我在这里说明一下:
传统实务说一部有罪他部有罪,一部无罪他部无罪(指的是想像竞合&实质一罪),其实只是
为了自圆其说,所以我才说没意义。比如说A部有罪,B部一定有罪;但如果A部无罪,B部
未能为既判力所及,也就是说无一事不再理,若日後起诉判决有罪,那是不是反过来A部也
要有罪?? 所以无罪无罪的原则只是为了要满足有罪有罪的鬼话。
好了,继续下去....
: 类似的问题比如在一行为数罪(想像竞合)的情形
: 如在这边用实务见解一部无罪 既判力依一行为仅受一次处罚仍及於全部(67年10次决议)
: 相同的 审判中如果发现有想像竞合的他部犯罪事实 检察官想要补上
: 同样的,因为一部无罪没有单一性 起诉效力不及 但之後既判力又及於
: 所以相同的 感觉审判中所发现的想像竞合他部犯罪事实
: 只要原起诉之ㄧ部无罪 不管是想函请并半还是追加起诉 那也没辄
: 所以觉得有点疑惑~~
这部分的问题也是缘自有罪有罪这个公式本身的矛顿。
举例说明,AB两部皆为非告诉乃论(先排掉告诉的问题),A部已起诉,B部未起诉至审理
时才发现,同时两部是属於想像竞合(符合单一性的标准)。传统公式说,如果A部分非有
罪,纵使B部分有罪,亦不得加以审理,所以本来有单一性的案件应被破除,所以无一事
不在理之限制。
所以这边我们先说,A部分非有罪,B部分有罪。
但是後来因为AB本来就是单一性,所以判决确定後,既判力会及於B部。so,有任何意义
吗? 没有;有道理吗? 没有。所以也请你别疑惑了。而且就如同好多老师书上已经讲太多
的批评一样,这种有罪有罪是以审理的结果来判定起诉范围,本来就是巅倒。
解决方法,以我自己粗浅的知识,若是尚未判决,那就请检察官快点找A部分的证据,或
是就B部分追加起诉(因为如果单一性已被破除,那麽就B部分自然为数罪,当然可以追
加)。若已宣示判决,确定前,就B部分自然可以再起诉(因为这里的认定是根本不能审理
,所以应无一事不在理之限制);如果判决确定,既判力已及於B(也就是无罪),那麽因为
本来你已经有证据(否则如何说B部分有罪??),那就再审即可。
:
: 那我疑问题地方是是否包括其他紧邻的不同的物理动作部分 尤其是数罪的情形
: 比如甲打乙後 要准备离开之际又紧接着另行起意再打乙 或 丙酒驾其後并因此肇事逃逸
: 即检察官只起诉甲ㄧ开始打乙的部分 及甲酒驾的部分
你举的这两例,如果以实体法的角度来看,均是数罪并罚之案件。
如果以有罪有罪宝宝的解释,根本不会进入这个规则,也不会有既判力。
然,实体法上的一罪和诉讼法上的诉讼客体本来就不一样,我是说目的本不同,但实务硬
要将两者放成相同,本来就会搞出很多问题。比如你的例子,甲酒驾并肇事逃逸,在刑法
上我们说这是两个事件,数罪并罚,或者我再举一例,甲过失撞伤人之後故意遗弃,以刑
法来说这是两个行为,一个过失一个故意,本来是数罪。但思考看看,实际上在审理这样
的案子时,有可能将其区分乾净吗? 所以实体和程序法本来在目的上就有差异了。举个反
例,想像竞合,为了窃盗而侵入住宅,实体法上是一罪,但诉讼法上非得一起审吗? 你有
没有窃盗和你是怎样进被害人家里的是可以分开看的。或是书上常说的例子,甲为了杀A,
在3/1白天到黑市向乙买了一把枪,当天晚上开枪杀了A。在实体法上,是一种理论式的,
因为甲乃出於一个整体犯意,所以将刑法187和271当成想像竞合。但事实上在诉讼程序上
两者并非不可分开审,硬要把两者当成一样,一句话,苦的是考生。
ok,讲了一堆,还是念书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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