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公告]
时间Tue Jul 15 20:38:03 2014
●26819 m 1 7/14 P55555 □ [公告] 违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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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JmhPxfF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违规名单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405269627.A.A4F.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82 Ptt币 │
└─────────────────────────────────────┘
1.
1F:嘘 always0410:其他的我都想推板主 唯独(1)为什麽可以指定板主07/14 07:41
2F:→ always0410:指定跟板主同意的用意在哪????07/14 07:41
3F:→ always0410:违反板规就违反板规,没违反就没违反,还可以指定???07/14 07:42
4F:嘘 always0410:只要跟板主连络过都可以挑是吗??这个板是这样运作的??07/14 07:44
5F:→ always0410:"同意这个决定"跟"被连络"的板主要不要出来解释一下07/14 07:45
6F:嘘 q135q135:板主这样管板显然是有问题的 07/15 01:45
说明如下:
(1)
本人於 7/13 00:51 寄信予 NathanQ,
信内内容「你好,请协助锁文,心得很少,和mj被讨论哪篇。目前我无电脑可使用」
因本人无电脑使用,手机法无执行板主指令,
所以请NathanQ协助管板,帮忙锁文。
(2)
7/13 00:51 至 7/13 23:30 之间已经寄信给NathanQ协助管板,帮忙锁文。
但是迟未看到NathanQ有所做为,锁文或是进行公告。
於是本人7/13 约22:00左右取得电脑使用并针对以下文章进行处理:
3 s
51 7/10 GigiBuffon □ [闲聊] 今年考後是不是板上比较不热啊
26783 !
44 7/12 WeiShouBou □ [闲聊] 最近国考板上的酸人歪风
26800 !
30 7/13 senterla1 □ [情报] 关於前国考版版主MJdavid
详细处理水桶名单,请洽公告查阅。
(3)
针对senterla1之暂缓水桶案,
本人於7/13 23:30处理前向senterla1连络,告知其文章违反板规。
senterla1於 7/13 23:38回函表示:
---------------------------------------------------------
这部分有先跟正版主NathaQ讨论过
可否等她裁示之後再说,谢谢
---------------------------------------------------------
经信件来往,本人要求senterla1出示与NathaQ板主联络过的信件
确认senterla1已与NathaQ连系,并由NathaQ处理中。
(4)
NathaQ於7/14 00:38寄信给我本人,其信件内容表示「已经回信给sentalal」
因此考量NathaQ板主已经优先本人处理senterla1是否违规一案,
NathaQ与senterla1已经在进行沟通,
基於专案专人处理原则,且避免侵害NathaQ板主的管理板务权限,
因此当然要同意senterla1之要求,关於senterla1的是否违规一案由NathaQ处理。
(5)
本人也同时将关於senterla1的检举案的证据转寄给NathaQ板主,
至於NathaQ板主到目前为止过了一天多,
未有任何处理动作和说明,也未向本人表示拒绝处理的意思。
由於NathaQ板主着重沟通,本人尊重NathaQ板主的处理速度,
若板友认为处理案件的速度可以加快,
本人会将此说明寄予NathaQ板主,请NathaQ板主加速处理板务。
(6)
以上说明,若有不详细处或是有问题者可提出。
大致而言就是说明这属板务间的分工,
若板友认为本人的处置不当,可来信讨论并持之申诉。
2.
7F:嘘 aldam:指定管辖是真的有点扯,判了就判了还可以换人处理 07/14 22:27
8F:→ aldam:以後上法院的时候我也要指定法官 07/14 22:28
针对板友您的「指定管辖」意见,上述第1点已说明,
非属「指定管辖」,是该案本来就是NathaQ板主在处理当中,
本人不宜介入处理。
经检视本人用词「由NathanQ承接处理」,具有「指定管辖」的意思
为本人用词上的错误,造成板友的误解和困扰,实为抱歉。
已修正为「由NathanQ处理」。
3.
以上说明,若有问题可直接回公告或是推文提出,
板务处理有不当之处,请多见谅。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7.215.134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405427887.A.93E.html
9F:→ Judicial5566:我还真想问什麽情况下会有人预料到自己要被水桶了 07/15 20:58
10F:→ Judicial5566:然後先寄信跟板主讨论的 07/15 20:58
本人猜测应该是NathanQ寄信连络的吧!?他的做法是这样,我觉得很不错唷
所以,我在处理时,也有先跟senterla1连络沟通,本人认为这并无不当之处。
11F:→ Judicial5566:然後专案专人处理又是什麽东西??违反板规就违反板规 07/15 21:00
12F:→ Judicial5566:两个板主还有分那个ID归谁管~~~~ 07/15 21:01
如果 NathanQ从头到尾就没有处理该案,我公告基本是都打好了!
所以senterla1有无违反板规的事实,
基於NathanQ已经处理中,当然由NathanQ认定为洽当。
此为板务分工的问题,
若认为板务不该如此分工,
可来信讨论并持之申诉。
13F:推 MJdavid:那为何处分我的时候没先跟我沟通? 07/15 21:08
14F:推 MJdavid:那同公告被处分使用者 板主都沟通过吗? 07/15 21:11
您好,目前采取处分後,陈述意见。
处分前给予陈述意见,有一定程度执行上的困难,
所以,处分前要不要与板友沟通,端看板主个人的决定,
即使处分前没有与你沟通亦无违反板规规定。
若您觉得板务处理有问题,可来信讨论并持之申诉。
15F:→ MJdavid:你还是先把26880篇#1JnFW6pJ M起来吧 那篇对板友很重要 07/15 21:12
目前m文仅针对心得文、分享文与国家考试有关的文章才会保留。
16F:→ Judicial5566:我想问你是怎麽决定跟S沟通而不跟其他人沟通?? 07/15 21:21
17F:→ Judicial5566:莫非S身上散发出什麽尊贵不凡的气息?? 07/15 21:21
(1)当时senterla1在线上。
(2)了解NathanQ是否已经处理当中。
18F:推 MJdavid:S的存证信函很有名 07/15 21:22
※ 编辑: P55555 (36.237.215.134), 07/15/2014 21:31:39
19F:推 MJdavid:怎麽会不重要?有多少人是因为在国考板发文、推文留下了ID 07/15 21:32
20F:→ MJdavid:被特定有心人士寄信 将来还是会有新进的人来到国考板 07/15 21:32
21F:→ MJdavid:是想让多少人被钓中误触法网? 07/15 21:34
已说明。
22F:→ KDDKDD:既然已由另一名板主处理 公告干麻还打出来送水桶= = 07/15 21:38
23F:→ KDDKDD:等确定後再公告才对吧!! 07/15 21:39
(1)本人认为负有说明的义务,处理到什麽样的程度,列在公告内并无不当之处。
(2)并无送senterla1水桶之情事,请详细阅读公告後,再行发言评论。
(3)仅说明senterla1文章是否违规的判断,由NathanQ处理中,
若无此说明,板友是否会因此询问并质疑板务未处理?
(4)对此,本人认为列於公告,并无不当。本人尊重你的建议,但不予以采纳。
※ 编辑: P55555 (36.237.215.134), 07/15/2014 21:49:27
24F:推 MagicJohnson:可以接受的处理方法 给推 但你对S明明就有下30天水桶 07/15 22:53
25F:→ MagicJohnson:所以暂缓不是? 而且既然已经要让他处理 是否就不该 07/15 22:55
26F:→ MagicJohnson:公开你的心证 以免影响N的决定 07/15 22:55
27F:→ MagicJohnson:也避免版主间意见不同让版友看出来 呵 07/15 22:56
板主间的职权各自独立行使,
本人认为NathanQ对於板规规定应具有一定熟悉度,
不至於会受本人影响心证,
纵NathanQ做出与本人不同之判决,
本人亦不会觉得有不妥之处,亦会尊重之。
若NathanQ参酌本人之意见做成判决,亦无不妥。
因判决系由NathanQ所做,参酌他人意见与否或心证受影响与否,
均由NathanQ自行负责。如同我也是!
感谢你的建议。
※ 编辑: P55555 (36.237.215.134), 07/15/2014 23:08:14
28F:→ a9301040:很怪,虽然PTT没有行政法适用,但一下陈述意见在处分前 07/15 23:11
29F:→ a9301040:一下又在处分後,搞不懂正确是怎样 07/15 23:11
30F:→ a9301040:就行政法来看,这行政处分具有瑕疵 07/15 23:12
31F:→ a9301040:当然PTT没有行政法适用,但平等原则应该也算普是价值 07/15 23:13
32F:推 always0410: 07/15 23:13
33F:→ a9301040:以当事人是否在线上做为分类标准,是否恣意? 07/15 23:14
34F:→ a9301040:如果当事人在线上却隐身,即影响其权益?PTT似乎没说隐身 07/15 23:15
35F:→ a9301040:权益就被忽略~~~供参考~~~ 07/15 23:15
原则上 采取处分後,陈述意见。例外会於处分前,给予陈述。
※ 编辑: P55555 (36.237.215.134), 07/15/2014 23:30:31
36F:→ Judicial5566:26880被m罗 07/16 00:01
37F:→ Judicial5566:谁m的? 07/16 00:01
※ Judicial5566:转录至看板 L_LifePlan 07/16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