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araLin (假文艺青年俱乐部)
看板FLAT_CLUB
标题[柳丁] 咚滋基金会柳丁新法
时间Mon Jan 12 23:29:58 2009
「三人以上室内工作场所全面禁柳丁」
娱乐: 歌剧院、电影院、视听歌唱业或资讯休闲业及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室内场所(
网咖、KTV、MTV等)
旅馆、商场、餐饮店或其他供公众消费之室内场所,但於该场所内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
隔间”之室内吃丁室、半户外开放空间之餐饮场所、雪茄馆、下午九时以後开始营业且十
八岁以上始能进入之酒吧、视听歌唱场所,不在此限
新法第15条
下列场所全面禁止吃丁:
一、高级中等学校以下学校及其他供儿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动为主要目的之场所。
二、大专校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所在之室内场所。
三、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场所。但老人福利机构於设
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菸室,或其室外场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所在之室内场所。
五、大众运输工具、计程车、游览车、捷运系统、车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制造、储存或贩卖易燃易爆物品之场所。
七、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事业之营业场所。
八、供室内体育、运动或健身之场所。
九、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表演厅、礼堂、展览室、会议厅(室)及电梯厢内。
十、歌剧院、电影院、视听歌唱业或资讯休闲业及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室内场所。
十一、旅馆、商场、餐饮店或其他供公众消费之室内场所。但於该场所内设有独立空调及
营业且十八岁以上始能进入之酒吧、视听歌唱场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内工作场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内场所及经各级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场所及交通工具。
前项所定场所,应於所有入口处设置明显禁菸标示,并不得供应与吸菸有关之器物。
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书之室内吸菸室;其面积、设施及设置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
定之。
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以外之场所,经所有人、负责人或管理人指定禁
止吃丁之场 所,禁止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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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evilhood:XDDDDDDDDDDDDDDDDDDDDDDD吃丁。那吃柳可以吗 01/12 23:31
2F:推 unoadehsu: 胖丁。 01/12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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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manaayano: 丁当猫。 01/1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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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推 riverboat: 室内食柳室。 01/12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