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epmaymay (羊咩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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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娘家] 又是法律问题
时间Wed Oct 28 21:57:18 2009
优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第十一条
怀孕妇女无前条各款所定事由,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
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医疗机构得依其自愿,实施人工流产。
医疗机构依前项规定实施人工流产,应先提供谘询,并於三日後
经怀孕妇女签具同意书,始得为之。
依第一项规定接受人工流产,
有配偶者,应於签具同意书前告知其配偶。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无意识或精神错乱,或因告知配偶显有危害怀孕妇女安全之虞者,
无须告知。
第二项同意书格式及谘询之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所以并没有说要配偶同意,只需告知吧!
: 优生保健法第九条
: 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
: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
: 三、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
: 神健康者。
: 四、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
: 五、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
: 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依前项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
: 得法定代理人或辅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项第六款规定施行人工流
: 产,应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无意识或精神错乱者,不在此限
: 。
: 这样看来安琪是可以自行堕胎的,因为她的配偶建弘精神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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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小羊妹^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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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heepmaymay 来自: 218.168.65.2 (10/28 21:58)
1F:推 bullce :修正草案三读通过了吗? 10/28 22:01
2F:推 CoCoEGG :2006年第六届送的草案...到现在都还是草案... 10/28 22:10
3F:→ sheepmaymay :所以没通过喔 我记错罗 10/28 22:21
4F:→ purpleagle :这草案也太老了吧...没什麽实用价值 10/28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