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izzt (坐在笼中老去)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为什麽好女人讨厌璩美凤?
时间Wed Mar 20 03:35:54 2002
这篇文章我以前发过,不过因为时空事件的演进我加以修改一下
以下文字中基於将心比心的人道立场,我全部用当事人代替原来的
名称
首先关於「问题当事人的」「诸多事件」的我想我必须先加以界定
才能让这诸多的问题具有谈论的可能性。
是的,这是「很多件事情」
「这件事」到底在指涉什麽?如果所指涉的是当事人被偷拍,还被公
诸於整个社会。那麽,我想当事人没必要更没有责任负什麽责任,因
为他是受害人。然而如果「这件事」所指的是当事人妨害家庭或者是
说当事人也是新闻媒体的炒手,那麽当事人可能必须要相当程度的付
出责任。如果说「这件事」是当事人开演唱会,我想不到什麽错误。
如果说「这件事」是说他出了什麽忏情录这样的书籍,我觉得十分的
可恶,出这样的书报别人的私生活是很不道德的。
「事情的开端」
很抱歉我把文章拆成前後期,因为写这个的时候已经有些时间了。
其实我想在仔细想想大家其实都很清楚「这件事」「一开始」其实所
指的是当事人被偷拍,自由受到严重的侵害。然而「这件事」在讨论
上我们却没有办法见到这件事在被讨论的时候将焦点集中,相反的,
这件事情的焦点是相当模糊的。一下子扯出来妨害家庭﹔一下子又搬
出当事人有新闻人而过去也是新闻炒手的身分....然而这些和我们真
正应当关切的权利被侵害问题没有什麽关系,更不会因为有了这些花
边而让我「应当」模糊焦点转移视线。但是事实上的确我们模糊了焦
点我们的批评和意见是综合的我们把「诸多事情」混为一谈。
为什麽我说这些事情没有关系?因为就算这件事情的当事人的确破坏
了他人的家庭﹔就算当事人的确在过去是个新闻的炒手....而这些事
情是错误的,我们也没办法推论出就因为如此这般的作错了事情而应
该或者我们也不该用更锐利的说法~活该,被偷拍!
或许在相当多的层面上,「这件事」的当事人是可议的,但是当我们
在判别这件事情的时候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些层面上我们认为他不对的
地方是不是真的关系到「这件事」之上,要小心是否模糊了焦点而不
自知。
显然的,当我们将视线焦点放在当事人被偷拍这样的问题上的时候,
如果我们要再议,那麽,我们所要谈的可能就是公众人物的自由是不
是应当受到限制,就算有限制限制又该到哪里为止。我们或许会同意
某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要有些检点,他们无法躲避媒体不能逃离公
众。然而,就算公众人物有自由上的限制我们也不该过分的践踏其自
由和权利。无须赘言,当一个新闻访查竟然可以让个人最隐密最内在
的角落都在整个大环境下赤裸裸的曝光时这无疑的已经超过应有的界
线了。
或许有人会诘问我说这样的界线我如何得知。在这里我这麽说明,作
为人,特别是经过社会化的人,我们有能力了解并掌握抽象的事物。
或许在某些两难的状况下我们在判断上会踌躇不前,但是如果让我们
用心境去体察判断我们还是可以了解掌握相当程度,或者我说是大部
分的状况。我们的求知慾望真的应当压制他人的隐私生活到了绝对彻
底的情况吗?我们可以就这样让我们的凝视进入他人的家中吗?我们
不行,也不应当。
身在一个开放社会下的我们当然享有自由,我们有各种的自由权利,
其中当然也包括了求知,好奇,言论,出版等等的自由。但是在我们
主张自由的时候我们必须想见到自由作为一个权利他是有消失的时候
。关於权利的消失正是因为社会环境中有种种多元的权利在较劲,当
一个权利抵触或是妨碍了另一个权利的时候某个权利就必然的会受限
在麽个程度上消失。(必须特别声明的是,权利的起伏增减是多重权
利的竞逐所导致而非「权力」的压制)当我们在论及权利的相互冲突
之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之中到底何者优先。
我们知的权利和他人隐私权利在一定情况会有抵触和冲突。但是正同
於我之前强调过的我们不应该绝对的压榨他人的隐私权利只为了满足
自己莫名的好奇心。因此不论是我们个人的好奇心或是媒体的新闻自
由或是整体群众窥伺的慾望都不应当侵入他人的私密范围之内。
听过「笑贫不笑娼」吧,如果我把贫当错一个负面不良但是没有错误
的状态﹔而把娼视作坏事。那麽,对於被偷拍一事,我觉得我们就是
这样我们耻笑了被偷拍的受害者纯粹当作消遣但是同时我们放了多少
心力在关注加害者,也就是偷拍的人呢?不论当事人的身分为何,我
是不是讨厌他我想我不该因此忽视了他作为被害人的身分。
「最近的新闻」
我毫不讳言,我告诉大家「我讨厌事件当事人」,他的所作所为让我
即使想帮忙辩护也提不上什麽力气。然而我的判断中,除了写了那一
本书以外的作为我不会给予负面的价值判断。﹝不过针对那一本书我
的意见就很不一样了﹞
一个人心理受到创伤而且是这种最为私密的生活曝光所受的伤害何其
大?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这根本是将他从事会中试涂抹去,说这是社
会性的谋杀也不为过。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试图振作,而且令人惊奇
的快速爬了起来﹝从然背後一定还伤痕累累﹞我不知道该怎麽苛责他
。如果只因为他快速的爬起来便应该被质疑的话我觉得这个社会实在
是太过於残忍了。
另外,我也不愿意去「假设」事件当事人是在演戏,装模作样。想想
很多人控诉性侵害的时候往往就会有很多「声音」跑出来告诉我们说
这个被性侵害的人是因为得不到好处或是求换被拒愤而采去乌告的手
段。试想,这样对於被害人何等的折磨?不但让被害人再次受害同时
又试图制造「社会上的为审先判」。揣摩心境,事件当事人就算爬起
来了又是怎麽样的爬起来?想必背後依然伤痕累累,搞不好哪天又倒
下了。这样「假设」别人,绝对说不上道德。
冷静的想一下,我们批评给予价值判断的时候我们在谈「哪件事」?
或者我们相当程度囫囵吞枣的把不同的事情一次粗略的消化完成了呢
?我讨厌事件当事人,就像大多数人一般,但是属於他的权利我依然
必须不能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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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我花了太多时间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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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I wish is continue my journey. Draw your steel & we shall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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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44.244
※ 编辑: Drizzt 来自: 61.216.44.244 (03/20 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