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eyMonkey (none)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问题] 女性应该服兵役吗?
时间Mon Mar 31 11:40:27 2003
军中没有可以让女性服兵役的文化环境,
社会上没有女性服兵役的文化准备,
军队中没有让女性服兵役的硬体设施,(新营房、新澡堂....)
军队中没有让女性服兵役的软体准备。(Ex:女医师、女班长....)
甚至找不到其它国家让女性全面服兵役的先例来遵循。
国防预算受不了多出来一倍的兵员(薪水、军装、伙食、新营房、武器..)
女性服役必然与男性服役有所不同,
但是中华民国军队是一个充满敌意的环境,见不得这些不同。
注意一下:如果现在的传统是女性服兵役,
那麽男性去当兵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另外,一半的人口已经受到军队文化的毒害,
没必要让另一半人也一起中毒。
※ 引述《emilyintw (爱蜜丽)》之铭言:
: ※ 引述《wishI (Iwish)》之铭言:
: : 台湾的女性不断着喊着男女平等
: : 但我从来没看过有什麽人或女性团体喊着
: : 「现在是男女平等的时代
: : 我们也要和男性一样
: : 以一年八个月的时间为国家贡献」
: : 我的意思不是说女性也要当兵
: : 而是还有很多途径可以报效国家的(照顾孤独老人等...)
: : 为什麽都没有女性团体在尽义务这方面提出要男女平等呢?
: : 难道男女平等这个想法只适用於争取权利上吗?
: ●女性应该服兵役吗?
: 其实这个问题在一年前的连线法律版就已经讨论过了,果
: 然不管在哪里都会有人想讨论这个问题
: 先不要管徵兵制募兵制的问题,在现行制度的前提下来讨
: 论,一样是国民,一样有纳税,受国民教育的义务,为什
: 麽可以因为性别而免除服兵役的义务呢?
: 我们来看看大法官的说法,在释字第四九零号
: 大法官说「......立法者鉴於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
: 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条规
: 定: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系为实践国家
: 目的及宪法上人民之基本义务而为之规定......」虽然这
: 号解释主要并不是在解决关於性别的平等权的问题,但是
: 大法官在这里的顺带一提,也约略地宣示了大法官的立场
: 可见大法官是认为基於女性的生理上因素,女性不适合从
: 事因为此种生理差异所生的社会生活功能角色分配差异的
: 工作,也就是说女性不适合需要操练的高度体力的战斗工
: 作,但是大法官这两句话显然就有很大的问题。什麽叫「
: 鉴於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
: 角色之不同」是妈妈早起忙打扫,爸爸早起看书报吗?
: 如果说女性不适合担任战斗的任务,那女警、女军官是怎
: 麽回事?更何况以现代军事的发展,需要体力的部分应该
: 不是占最大的比例
: 如果我们说性别根本是建构出来的,根本不应该有,所谓
: 女性较温柔细心,适合在家相夫教子,男性较刚强果敢应
: 该去保家卫国这样的「本质上」的区别,那我们也不应该
: 说在服兵役这件事上,应该要基於性别这样的理由有什麽
: 样的特殊待遇
: 在这里我并不是在谈实质平等的问题,事实上我也不认为
: 少当两年兵可以促进女性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地位,所以
: 这和妇女保障名额或两性工作平等这些方面应该还是不同
: 的
: 我不赞同大法官所说的「鉴於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
: 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因为这样的逻辑反
: 而是深化了、加强了社会上固有的对性别角色概念的权力
: 结构,是用实然导出应然,是在将被合理化的现状当成一
: 种制度来保障而不认为有加以打破的必要
: 因为男女即使有生理差异,至少在兵役这件事上并没有重
: 大到显然可以成为将两性不同处置的事物本质的程度,因
老实说,有。
: 为在关於服兵役的生理差异是因人而异具相对性的,壮硕
: 的女人和瘦弱的男人不在少数,如果要依据性别而做不同
: 处置,应该要限缩只有在依据生理性徵或怀孕、生产等普
: 遍性差异的情况下,而不能将「所有」的生理差异都当成
: 不同处置的标准,最恐怖的是将「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
: 同」都可以当成合宪的目的,那就是我们应该再继续复制
: 传统性别角色的分工,还要用法律加以保护吗??
: 我想不出来,女性应该免於兵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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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7.70
※ 编辑: MoneyMonkey 来自: 210.85.17.70 (03/31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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