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oba (aloba)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外象的平等/实质的平等
时间Tue Jul 17 15:37:25 2007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铭言:
: ※ 引述《aloba (aloba)》之铭言:
: : 容我把逻辑简单的重复一次:
: : 若『人有决定裸露的自由』为真--> 上空跟遛鸟都应该一视同仁
: : -->女权运动者应该声援有同样理想的暴露狂
: 中央大学的性/别研究室,
: 针对前阵子的蹓鸟侠事件,
: 采取完全支持,反对惩罚的态度。
: 她们一般被视为性权派的女性主义者,
: 支持蹓鸟显然不是什麽大不了的事。
: 另外,暴露狂毕竟是病理化或罪刑化的说法,
: 请尽量改以蹓鸟称呼。
不一样的东西,得用不一样的称呼吧?
您认为遛鸟侠愿赌服输的行为,和公车痴汉的行为可以等化吗?
遛鸟只是行为,他背後有各种动机,但如果论者主张『人有裸露的自由』。
则暴露狂只要动机是『想要展现』而非『意图侵犯』,就应该受到主
张上空者的声援,最少,他们的理念是一致的。
而遛鸟侠乃单一事件,
单一事件的讨论与除罪化是有差别的。
请问该研究室是否赞成所有男人可以在公众场合遛鸟呢?
小弟不才,在GOOGLE研究室里找不到这样的主张,恳请惠赐出处。
: : 若『裸露需尊重社会风俗』为真-->上空跟遛鸟一样,都不为『现行』
: : 社会风俗所允许-->故立法约束之
: : 这纯粹是理念与逻辑的统一性问题,如果论述的道德与标准
: : 可以随意改变,那论述本身就禁不起检验了。
: 没有改变。
: 而且即使有改变,也会伴随一些条件,
: 而不会是「随意」改变。
: 反而你的「随意」忽略那些伴随条件,
: 是经不起检验的。
MP3或 Blog 到目前为止,跟我们的讨论沾不上边。
或者您可以试着补上之间的逻辑与推论。
我所谓的改变,就是指:『女人上空是自由,男人遛鸟即是侵犯』
这个说法已经见诸於网友的回应,也已经遭受质疑。
您要试图说明这样的主张没有理念上的跳跃吗?
: : 暴露罪的法条是刑法234条:
: :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 : 元以下罚金。
: : 这条法条的编目是:妨碍『风化』罪。
: : 讨论除罪化,就不能离开法条。
: : 法条既然连名字都写出是『风俗文化』,那又如何能够把这个议题
: : 和风俗拖钩呢?
: : 所以我才主张,这个问题就是社会文化的接受度问题罢了,
: : 本身没有道德或自由上的正当性。
: 要求立法行为需要更具理性的思考而不该动辄诉诸习俗,
: 跟「与风俗脱钩」显然是两种陈述,两个意义。
: 前者是要求,当「善良风俗」成为一个保护法益的时候,
: 究竟在什麽范围之内的风俗可以成为可被明确保护的法益,
: 并且在这项法益被保护的同时,因此而被牺牲的自由是否有更高的价值,
: 我反而看不出来这样的要求你要怎麽解释成「与风俗脱钩」??
我想概念被悄悄的置换了。
网友之前回应是:
『把习俗跟法律这样绑定是说不通的,很多情况下法律与习俗并不同调』
此申论明显的是质疑在讨论此课题时,法律与习俗不应连结,
或者此课题法律与习俗并不相合。
而你的说法是:『此问题的确根源於保护风俗的法律,只是保护范围可以讨论』
我看不出两个夸号内的言论是同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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