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ke (当不成孩子王)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外象的平等/实质的平等
时间Tue Jul 17 20:30:06 2007
※ 引述《aloba (aloba)》之铭言:
: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铭言:
: : 怕引起误会,我再解释得更清楚一点。
: : 你说「这个问题就是社会文化的接受度问题罢了,
: : 本身没有道德或自由上的正当性」。
: : 首先,这个法条是刑法,
: : 而刑法就是对个人行为的禁止,
: : 简单说,就是对最行动自由的限制。
: : 自由不是不可以限制的,
: : 当一个人的自由行为(可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冲突时,
: : 就有某一方(或双方)的自由需要受到限制,
: 谢谢您的解释,让议题更清楚了。对於以上的发言我同意。
: 我所反驳的也正是根据这样的基础:
: 『自由是天赋人权,除非侵犯到别人的人权,否则不应受限』
: 这是基本人权的特性对吧?
: 然而『公然裸露』却不一样,他是社会风俗所定义,所给予的权力。
我觉得您一直打转的一点就是,为什麽露乳 = 露下体 = 公然裸露
为什麽露乳不可能等同於露大腿、露肩膀一样属於正常情形
当然您有提出解释,您诉诸「习俗」,认为「露乳 = 露鸟」是习俗定的
所以跟着「习俗」跑的「妨害风化」就必须这样承认不可
话说回来,妨害风化似乎也没有完全跟习俗一定要一对一的对应
比如说对「婚姻强暴」,显然妨害风化罪的规定比起民间习俗认定严苛得多
对「婚前性行为」的规范,法律又比习俗宽松很多
今天要修改法律的见解为「上空 = 露大腿 = 个人自由」
「露下体 = 妨害风俗 = 必须被限制的自由」又有何不可
: 你要私底下怎麽露都可以,但走出家门,公开场合怎麽露,社会是
: 有规范的,不是『没伤到人』就可以。
: 自由乃基本人权,天生男女平等,人皆而有之。
: 然而公然裸露呢?天生就是男女不同的例子。
这里把公然裸露提升到跟自由平等讨论的层级,说实在这里我不太会回了....
: 您举了很多例子,我无法一一回复,我仅对第一个缠小脚来回答。
: 事实上,缠小脚刚好是『透过法律对风俗的修正』的一个反例,
: 第一个立法反小脚的是:
: ----------------------------------------------------------------------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C%A0%E8%B6%B3
: ...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
: 顺治十七年,规定有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 但是效果不大,所谓男降女不降,而妇女缠足比以前更甚。
: ^^^^^^^^^^^^^^
: 清人入关以後,对汉族男性及女性的身体都视图加以控制,男性
: 要薙发,女性要禁止缠足,前者在清政府的强力推行下达成成功
: ,但禁缠足却未能奏效,因此在清代,缠足常被认为是对抗满人
: 意识的一种表现。
: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国,首先开始推行反缠足,但最後未能成功。
: .....康有为写了一篇《戒缠足会檄》..却在家乡受到很大排挤。
: .....辛亥革命後,中国的缠足风俗开始从沿海大城市消失,并逐渐影响
: 到内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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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您说的刚好相反,当初禁小脚的人,根本不是主张啥『男女平等』。
: 而真正要成功,也不是靠啥『法律修正风俗』,
: 而是社会先改变习俗,而後法律跟进。
: 民国 24 年 01 月 01 日制订的刑法,也无一字提及缠足,
: 根本不是啥用法律修正民俗,也没有啥自由上的正当性。
: 所以我才反覆强调,这完全是社会风俗,社会接受的问题,
: 民俗这种东西,是思想文化的体现,谁有权力去指导社会,
: 以自我的理想压过社会的俗成?
: 要去影响社会,欢迎阿?大家一起来讨论。
: 但在形成社会共识之前,我不会支持修法。
: 事实上,仔细检视之後,法律中的空间也很大,
: 规则也很细腻,并没有这麽不合理,不是吗?
这段文字实在太好玩了
因为只从法律禁缠小脚无效,所以习俗没改之前立此法是不该支持的,哇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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