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ke (当不成孩子王)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请益] 通奸除罪化
时间Sun Oct 21 22:47:57 2007
※ 引述《Aimable (子女应冠父母双姓)》之铭言:
: 法律不是有规定, 分居五年, 自动离婚?
你作梦梦到的?
民法 第 1052 条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
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对於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亲属之虐
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六、夫妻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恶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
由应由夫妻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 我是觉得, 分居年限, 可以再缩短啦!
: 也许夫妻分居一年半, 就可以自动离婚了!
: 毕竟, 夫妻间若情感不好, 没在联系感情的话, 双方感情只会越来越冷漠吧!
所以你到底是要维持家庭稳固,还是要拆散家庭啊?
工作读书,一不小心分居一年半的事情常有,自动离婚?
: ---
: 天底下, 应该是没有万能的法律, 总有些少数例外情形无法适用!
: 我们应该是朝更理性的方向, 修改较不合理的法律, 如此而已!
: ---
: 但关於通奸除罪化这议题--
: 我想: 两害相权, 取其轻!
: "通奸有罪"的观念, 的确能保护"大多数"的家庭稳固!
: 起码男女不会"随便动念"想外遇, 情感上偷渡/偷吃, 没顾及小孩的权益.
: 至於那些大老婆用来对付第三者的手段, 这种案例比起大多数正常家庭, 还只是少数!
: 毕竟, 不是人人家庭都有外遇问题! 或每对夫妻都很不理性, 坚持死都不离婚!
现在就是通奸有罪,也没有让男女不随便动念外遇,除罪後也不会人人都外遇
又,你的意思到底是不是没小孩就可以通奸除罪,没小孩总不用顾及小孩权益了吧?
倒过来说,你觉得「离婚」可以顾及小孩权益,可以让小孩不变成单亲家庭?
还是依你之见「离婚」应该要有罪化?
: 结论:
: 我们不应该为了那些少数婚姻特别的案例,
: 放弃大部份人的婚姻家庭稳固与婚姻爱情的伦理观!
: 否则, 男女情慾关系会更混乱, 失去原本可以有的秩序!
: 如此也只是徒增男女情爱上更多的烦恼, 与制造更多失去家庭温暖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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