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wenlin (want another try)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请益] 通奸除罪化
时间Fri Oct 26 14:12:37 2007
※ 引述《A1Yoshi (我是妖西)》之铭言:
: ※ 引述《ocean26 ()》之铭言:
: 听起来有点怪。要让它变得比较合理,好像我们应该把「过失」至少分成两类:
: 一类姑且就叫它「刑法过失」,而另一类就叫它「民法过失」。
: 但,到底这两类过失的差别在哪儿?
: 不要忘了,之所以会在某些情况互相援引,拿你这里举的例子来说,就是因为
: 「过失」就是「过失」,就是种犯错,甚至是种罪。
: 坐牢是因为某人做了某错事;罚钱也是因为某人做了某错事。
民法上的过失跟刑法上的过失的确是不一样的,
「做错事」这个讲法实在太含混,
硬要拿「犯错」来一并描述刑法上的过失跟民法上的过失,实在不适合。
一个行为成立刑法上的过失或民法上的过失固然都是「违法」,
但因为民法跟刑法设定「过失」所欲达成的目的本来就不一样,所以这两种过失不同。
刑罚的目的或原则在於「对犯错的制裁」,
给你教训,让你知道不要这样做,也让别人知道不可以这样做。
刑法规范多少是带有道德意味的,刑法的制裁也有道德规训意义,
我的意思并非支持将纯粹的道德条目引入法律,
我只是说刑罚的道德谴责意义胜过其他种类的国家裁罚。
刑法上认定犯法与否,就是在判断行为「对错」,这个所谓「对错」是参有道德考量的。
也因此我们有阻却违法事由,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纵使侵害他人法益,仍是「对」的。
但民法制定「过失」的目的跟刑法不一样呀,
民法的过失乃用在侵权行为的判断上,纵然语句上也用「过失」,也用「侵害权利」,
但现在法学界早就不认为民法侵权行为规范的功能跟刑法一样了。
侵权行为更重要的功能在於风险的分配,损失的补偿,而不是行为的谴责与制裁,
侵权行为的「处罚」手段也不是充满规训意味的「惩罚」,
而是必须赔钱,必须恢复原状(返回事物或利益原本的状态),
所以一旦有人的利益或权利被侵害,造成损失,
民法比较在乎「由谁来填补损害」较为恰当,而且这个恰当的考量跟刑法也不同,
考量的重点未必是谁犯的错比较严重,甚至可以考量谁比较有钱、比较有能力填补损害。
民法关心的是「损害填补」,填补给受侵害的一方,不是去制裁别人行为。
也因此即便是没有犯错的人,
在民法上也可能因为他比较有钱而且跟损害发生有某种连结关系,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民法188条第二项,雇用人即使在监督上没有任何疏忽,法院也是可以叫他赔偿的。
虽然我也知道妖西概略的说「同样是做错事」意思是什麽,
也明白他认为国家不管透过民法刑法行政法,其实总是在彰显同一套价值秩序标准,
它对人民的作用也必然交错无法独立。
但按照我自己学习法律以来的理解,
国家透过各种法律建立起来的整体价值秩序固然必须统一、一致,
但不代表里面不能有细部的功能上、层次上的区别吧?
所以说民法跟刑法,当然可以基於不同的目的,对同一个行为做出不同评价啊?
这样的内部区分,跟整体的一致性应该没有冲突。
如果人民搞不清楚这种区别,那也不表示我们就要放弃这种功能性的区分,
而是必须从法律的制定、适用上强化两者不同的概念与功能,
而非盲目拉近两套法律判断违法与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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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也是念法律的,仅以一点学思心得供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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