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law (是期限不是条件)
看板Finance
标题Re: [请益] 票据法的疑问
时间Tue May 26 18:37:50 2009
※ 引述《youngscott (~微风~)》之铭言:
: 就票据金额之一部份所为保证,其效力为有效,那保付也能为一部份吗?
: 票据保证,被保险人债务无效时:(B)保证人仍应负责
: (C)保证人仍应负责,但被保证人之债务因方式欠缺而无效者不在此限
: 5.想法:
: 第一题我不知道保付是不是也能为一部份金额!?
: 第二题 我记得因为欠缺票据之形式者,其保证归於无效
: 那为何方式欠缺者不能归於无效呢!? 答案居然仍是(B)
: 请各位指教罗~
: 另外我还真想不到作文 应该怎麽准备
: 看到书局里都作文都是一篇又一篇文章
: 其中里面还参杂一堆的古文句来展现专业
: 我说阿.. 谁背得起来全部阿
: 买回来也只是看 况且文章类型百百种
: 大家有在准备作文的吗 还是给它去了...
1.保付支票是银行就票面金额保证付款~一但成为保付支票
银行就成为主债务人ㄚ~票据发票人跟背书人的票据义务归於消灭~所以保付无
所谓一部保付啦~当然银行不是笨蛋~要保付肯定是发票人有相当的资力~信用良好
银行才会给他保付支票啦~
2.基本上保证在汇票跟本票上算是附属票据行为~依票据独立性原则~只要那张票
上形式要件没欠缺~保证人实质上意思表示健全无瑕疵~且也交付了~那既然有在票上签名
那就要为票据文义负责~且票据法第61条第二项也有明文ㄚ~除非是那张票欠缺形式上的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然纵被保证人之债务无效~保证人还是得负担票据上义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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