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unset (ssun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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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就职於投信公司,员工股票自由买卖问题?
时间Thu Aug 27 12:40:14 2009
※ 引述《dtdx (0.0)》之铭言:
: 请教板上各位。
: 由於妹妹新任於此公司的交易员。
: 这几个礼拜刚进去。他们主管要求他们把所有持有的股票
: 一一申报。
: 现在也要求她们,对於之前已买的股票。
: 凡该公司有参与的皆不能买卖。除非我妹不待了。
: 该公司无参与的,规定几月几号当天一定卖掉。
: 但是这些股票都是我母亲借我妹妹的名字买的。
: 如果在上班一开始就知道,不能卖或是一定要卖,
: 我母亲就会先转或是先卖了,不至於现在被套牢上百万。
: 当了交易员,不能随便自行买卖这我知道。
: 但是对於先前买的股票,请问都没有给一个期限,
: 规定清空吗?
: 尤其其中有几支股票,要打入全额交割了。
: 还要规定在几月几号卖掉...
: 这不是想卖就卖的掉的呀...
: 请问有什麽办法吗?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7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与基金经理人,其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义交易者,於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决定运用证券投资信
托基金从事某种公司股票及具股权性质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时起,至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不再持有该公司股票及具股权性质之衍生性商品时止,不得从事该公司股票及具股权
性质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但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基金经理人及其关系人从
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权性质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应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向所属证券投资
信托事业申报交易情形。
前项关系人之范围,由主管机关定之。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4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与基金经理人,其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义交易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於证券投资信托事业
决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某种公司股票及具股权性质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时起,
至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不再持有该公司股票及具股权性质之衍生性商品时止,不得从事
该公司股票及具股权性质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基金经理人本人及其关系
人从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权性质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应向所属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申报交
易情形。
前项应申报之资料范围及投资标的,由本会定之。
第二项所称关系人,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本人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亲等以内之血亲及本人或配偶为负责人之企业。
二、本人为法人者,指受同一来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关系之法人。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投资经理人准用第二项至前项规定。
【金管会97.01.16金管证七字第09600740674号令】
应申报之投资标的:
股票部分为国内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具股权性质之衍生性商品或有价证券系指如个
股选择权、个股期货、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认股权凭证、认购 (售) 权
证、股款缴纳凭证、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及债券换股权利证书。
关於自己投资买卖,主管机关会查核。相关法令条文函令也明白写着,各家公司大概
也会针对此部分有内控规定。各公司内控怎麽订就怎麽做吧。至於怎麽处理,问自家
公司人资、法遵、稽核、投资单位主管应该是最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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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54.197.209
※ 编辑: ssunset 来自: 202.154.197.209 (08/2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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