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99 (猫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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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票据法2则问题求解
时间Wed Nov 25 11:13:01 2009
※ 引述《buythis (p仔)》之铭言:
: 1.不遵守追索通知期限者:(84年台北银)
: A)仍得行使追索权
: B)不得行使追索权
: C)对於前手丧失追索权
: D)对於发票人外之前手丧失追索权
: 答案是(A)
答案是a,(本来以为是D)
後来看票据法93条
不於第八十九条所定期限内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权。但因其怠於通知发生损害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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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赔偿之责,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汇票金额
: 问题是票据法104条说执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内为行使或保全汇票上权利之行为者,
: 对於前手丧失追索权,答案不是C吗?还是是我会错意?
: 2.A发行面额一百万元之汇票给B,并以C为付款人,B将该票背书转让与D,D於C承兑後
: 涂销A之签名,请问以下叙述何者错误:(90高考法制)
: A)就A而言,A应无须负票据责任
: B)就B而言,B应无须负票据责任
: C)就C而言,C应无须负票据责任
: D)就D而言,D仍享有票据权利
: 答案是D
: 但是这题我有两个疑问
: 第一,C已经承兑,意味C理应承担起付款之责任,所以选项C不是错了吗?
: 第二,背书之涂销,被涂销之背书人及其後之背书者免其责,但是A为发票人,发票人
: 交付汇票需於票上做背书吗?若A没有背书,而D涂销之签名,那责任到底要怎麽归属?
: 请先进们不吝指教,谢谢
我觉答案是C,因为法条上有
37条
执票人应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但背书中有空白背书时,其次之背书人,视为前空
白背书之被背书人。
涂销之背书,不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於背书之连续,视为无记载。
涂销之背书,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於背书之连续,视为未涂销。
38条
执票人故意涂销背书者,其被涂销之背书人及其被涂销背书人名次之後,
而於未涂销以前为背书者,均免其责任。
所以D(执票人)还是可以向C(承兑人),要求票据之付款
超想问你看是那一本,之前在书店翻一本 ,不知名出版社出版,答案都错误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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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69.196.123
※ 编辑: cat99 来自: 221.169.196.123 (11/25 11:23)
※ 编辑: cat99 来自: 221.169.196.123 (11/25 12:20)
1F:推 bounds:我也觉得第二题的答案应该是C。请问你看的是哪一家的书啊? 11/25 13:22
2F:推 adkue:考选部答案是C 11/25 13:49
3F:→ minimilk713:志光答案是D... 11/25 14:39
4F:→ smallshow:考选部???不是金研院举办的考试吗? 11/25 14:44
5F:→ minimilk713:因为是高考法制呀 11/25 15:11
6F:→ buythis:这是志光的答案,所以看来是依照考选部的为准,只是这题我 11/25 23:48
7F:→ buythis:有疑问的地方在於:A是发票人,他的签名被涂销这张票的效 11/25 23:49
8F:→ buythis:力要怎看? 11/25 23:51
9F:→ cat99:我也是志光,但三合一 11/26 06:33
10F:推 bounds:票据做成时,A有签名,票据以完成记载,纵使日後被涂消A的 11/26 15:00
11F:→ bounds:签名,仍不会影响到票据的效力,影响的只是A之後的背书人, 11/26 15:00
12F:→ bounds:本题发票人A被涂消之後,表示本章票据没有第二债务人了,只 11/26 15:01
13F:→ bounds:剩下有承兑的第一债务人承兑人C,C仍须负票据责任 11/26 15:01
14F:推 sunny0119:我也觉得是C耶 因为执票人不会因涂销而丧失权利吧? 11/27 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