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otsu (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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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票据法问题-97年合作金库考题
时间Sat Nov 28 18:32:47 2009
※ 引述《ieyasu (厄运快滚强运快来)》之铭言:
: 1.支票发票日为民国97年12月9日,执票人於民国98年12月9日为付款提示,
: 付款人可否付款?
: (1)视发票人是否撤销付款之委托而定;如发票人为撤销付款委托,则可付款
: (2)可以
: (3)不可以
: (4)付款人於98年12月9日或其後二日均得为付款,及最迟应於98年12月11日付款
: 解答为(3),我的答案为(1)
: 这题明显在考支票一年时效,但是问题点在於何时启算时效。
: 我参考<商事法入门>一书,提到的时效起算为民法119条、第120条第二款、121条
: 第二项,及起始日不算入,又其如非以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年与起算日相当
: 日之前一日,为期间之末日。
: 简单来说,发票日97/12/9的支票,时效起算为97/12/10开始起算,至98/12/9
: 为止,故本题执票人提示时,应还在时效内,如果发票人没有取消委托,付款人应
: 付款给执票人。
: 请教板上各位高手,我的想法是否有错误,谢谢!!
不好意思,小弟就该问题补充一下,虽该题并非什麽困难之题目,但其实就支票时效1年
起算点,在实务方面有过相当之争议,因和民法所谓始日不算入的规定有冲突。
(1)在66年第5次民庭决议时,实务认为票据法第136条未特别规定起算日,自当依民法第
120条始日不算入,所以『应自发票日之翌日』起算。
(2)嗣後在91年第10民庭决议时,才言明票据法第22条已明文规定,自应优先适用,排除
民法所谓始日不算入之规定。
而票据法136条第2款,未特别规定始日算入,但第22条是通则自得适用之。
因看该题目,而有所感受,想与乡民们分享一下其争议之"史蹟",才疏学浅望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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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人群中,匆匆擦肩而过的流动
此时之心若石头之冷硬,不回头的离散,忙碌的朝不知尽头消失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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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149.177
※ 编辑: laotsu 来自: 114.40.149.177 (11/28 18:35)
1F:→ smallshow:我们只是在考行员 11/28 19:24
2F:→ smallshow:所以不用念那麽深入.... 11/28 19:25
3F:推 sunny0119:充满了古早味..谢谢大大 11/28 19:36
4F:推 ianbomb:专业 11/28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