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renav (serenav)
看板Finance
标题[考题] 票据法第一百三十条
时间Sat Feb 23 00:19:14 2013
票据法第一百三十条:
支票之执票人,应於下列期限内,为付款之提示:
一、发票地与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区内者,发票日後七日内
二、发票地与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区内者,发票日後十五日内
请问大家..发票地在台南,付款地在屏东,其法定提示期限为何是七日><
另外想问..发票地在台北,付款地在高雄,其法定提示期限为几日?(在网上找了、
有回答七日、也有回答十五日)
真的搞不懂~
想po上来请教大家,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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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8.3.128
1F:→ RyuSenMing:反正有扯到新五都的都十五日吧 02/23 00:24
2F:→ ichbinryder:这一定是旧题目,五都改制前的,当时台南也是台湾省 02/23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