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mosquito ()
看板Finance
标题[考题] 102彰银票据法考题
时间Fri May 31 10:03:26 2013
甲为支付货款,签发面额为新台币10万元的支票给丙,饼不慎遗失。
就票据权利之行使,在未取得除权判决前,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1.丙既已丧失对支票的占有,不得行使票据上之权力
2.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後,丙得提供担保,请求票据金额之支付
3.丙得先对付款人为止付通知後,在於法定期限奈向法院为公示催告之声请
4.丙完成公示催告之声请後,若甲不付款即得对甲提起清偿票款之诉讼
这题我选的答案是4
我的想法是:
根据票据法第19条,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後,到期票据声请人得提供担保请求支付,
所以当甲不付款的时候丙则可以提起诉讼。
不知道这样的想法是不是哪里错?4错在哪里?
烦请各位解答,非常感谢!!!
===========确认之後请删除虚线以上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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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7.51.140.225
1F:→ immosquito:忘了说给的正确答案是1 05/31 10:26
2F:推 jim1007:答案你确定是1?请上网站上再看一次 05/31 10:55
3F:推 cora141:答案是4,你应该是要问4错在哪吧?! 05/31 11:10
4F:推 eluck:不能即啊!要等除权判决 05/31 11:53
5F:推 rickymaten:"饼"不甚遗失<--饼错,正解。 05/31 12:58
6F:推 dammny:楼上还真酸 06/02 14:58
7F:→ immosquito:不好意思是我手残打错..这题答案是4而我选1,所以是要 06/03 08:28
8F:→ immosquito:等除权判决以後才能上诉吗?那我懂了!!! 06/03 08:29